結婚7年,丈夫意外去世,家中剩下5歲女兒和生活難以自理的婆婆。林玉17年來悉心照料,一個人打兩份工,每天只睡得幾個小時,苦苦支撐。


前不久,婆婆故去,常年在外的小叔子突然提出要繼承房產:我是親兒子,法定繼承人,嫂子畢竟與母親沒有血緣關係!林玉委屈至極,這些年,小叔子連回來探望都沒幾次......


贍養婆婆17年,一個人打兩份工


杭州蕭山的賈強(化名)與妻子林玉(化名)於1994年結婚,生了個女兒。

然而,2001年,賈強因車禍意外去世,結婚7年後,一個家庭只得靠妻子林玉苦苦支撐,與5歲女兒相依爲命。

後一年,林玉的公公因病去世,婆婆因爲家裏屢遭大變故整個人受到打擊,身體狀態每況愈下,日常生活也難以自理。

林玉有個小叔子,婆婆本可依靠這小兒子照料,但因他常年工作在外,林玉只好主動挑起擔子,工作之餘照顧婆婆、女兒但生活起居。

17年來,林玉爲了家庭不得不打兩份工,深夜做好了夜班還要回家操持家務,準備好次日的飯菜,長期以來,一天只得休息幾個小時。


按理說,家有老母身體不好,小叔子即便再忙,總歸得掂量着兒子的身份扛起贍養義務的,不過這些年連來探望的次數都屈指可數。


小叔子主張自己繼承房產


今年3月份,林玉的婆婆去世,家裏留下來一套房屋。這時候,小叔子出現了,目的就是要拿到這套房產。


小叔子是個”明理兒“人:我是我媽的親兒子,是法定繼承人,這套房子肯定得歸我,嫂子跟媽媽到底沒有血緣關係,沒有權利繼承的。


含辛茹苦十幾年,林玉感到十分委屈,丈夫去世後一直是她在履行贍養的義務,現在婆婆去了,家裏的遺產理應有自己的份。


於是,林玉找到律師進行法律諮詢。


浙江王建軍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儁作出瞭解答。▼


1

林女士是否有贍養公婆的義務?


我國法律規定的應盡贍養義務的主體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與此同時,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但如果贍養人與配偶解除婚姻關係,或者贍養人死亡,那麼配偶一方協助贍養的義務也就自動解除了。也就是說,在2001年張先生死亡後,林女士便對張先生的母親不再有協助贍養的義務。


2

林女士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可以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嗎?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本案中若認定林女士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則林女士有權繼承其婆婆的房產。


3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

評判標準是什麼?


目前司法實務中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認定,要綜合來認定。


  • 第一,看是否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如生活費、醫療費等方面的資助等情況。

  • 第二,看是否在勞務、精神等生活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如與老人共同生活,經常照料、伺候老人,關心、體貼老人等情況。


很顯然,在上述案例中,林女士已明顯對婆婆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


綜上所述,本案中的林女士有權繼承婆婆的房屋,而像小叔子這樣有贍養能力卻不盡贍養義務的,分配房產時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網友評論


看完律師解答

網友們紛紛拍手叫好!



來源  蕭山司法、網友評論

編輯 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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