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家運動品牌公司王姓董事長,前年在臺北藝術大學內騎單車,不慎遭校內停車場水溝蓋孔洞卡住前輪,整個人摔倒在地、右手骨折,他提告求償136萬多元,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停車場水溝蓋孔設計不符合安全標準,且未標示禁止其它車輛進入,因此判北藝大須賠償王男20多萬,全案仍可上訴。

▲北藝大需賠償20萬給王姓董事長。(圖/翻攝自Google Map)

據《聯合報》報導,2016年8月14日王男騎單車要去打網球,行經北藝大校園內,舞蹈學院後方一處停車場通道時,單車前輪被水溝蓋孔隙卡住讓他摔倒,造成右手手掌骨折,單車前輪也因此毀損。王男指出,事發路段是北藝大校內的公共空間,水溝蓋孔隙長達50公分、寬5公分,且孔隙和行進方向平行非常危險,認為校方有明顯疏失,要求賠償醫藥費、單車維修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共計向北藝大求償136萬6380元。

北藝大駁回訴訟指出,校園監視器沒有拍到王男受傷畫面,水溝孔蓋是為防洪排水之用才設計,該通道是給開車或騎車民眾找停車位使用,且已設立此路不通標誌,但王男卻自行進入。

法官認為,案發的水溝蓋寬5公分不符合水溝蓋孔隙寬度不得大於3公分的安全標準,此路不通標誌也不等於「禁止進入」,因而認定是水溝蓋造成王男騎車受傷,因而判北藝大需賠償20萬1104元,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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