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父親因病去世,年輕的未婚媽媽因為要結婚,與孩子的祖父母協商一致,欲將孩子的監護權變更到祖父母名下,是否可行?近日,廣東省蕉嶺縣人民法院對這起變更監護權糾紛案件給出了明確答案,沒有法定事由,孩子的監護權不可隨意變更。

2002年冬,小海(化名)認識了小其10歲的小萍(化名),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係,並開始同居,但遲遲未領結婚證。2005年女兒小小出生,因為是非婚生子女,一直沒辦理入戶手續。2014年小海因病去世,小小一直跟媽媽生活。由於小萍尚且年輕,近期準備與他人結婚,小海的父母擔心小萍婚後會影響小小的生活,而自己雖年老,但身體尚且健康,加上有其他子女的協助,完全有能力撫養監護小小。因此小海的父母與小萍協議簽訂了《子女監護權變更協議》,約定小小成年前的監護、撫養權利義務變更為祖父母,並於今年7月訴至蕉嶺法院,請求變更小小的監護權歸他們所有。

在小小親人看來,小小有人照顧,還有他們自願簽訂的協議,到法院變更監護權只是履行手續。讓他們沒有想到的是,蕉嶺法院審理後卻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為什麼法院會作出這樣的判決?辦案法官解釋,撫養孩子是父母的法定權利義務,小小的父親因病死亡,小萍作為小小的母親,系小小的法定監護人,法定撫養權利義務人。小萍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具有完全履行監護未成年女兒成長的能力。在小小未成年之前,小萍應承擔起教育其健康成長的義務。如同意雙方協議一致的內容,變更小小的監護權歸祖父母,會免除小萍應承擔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可能影響小小的身心健康成長。綜上,法院依法駁回小小祖父母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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