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雪陽:憲法視角下的蘇聯解體

分類:國家治理 2013-10-28 12:52 閱讀(50915)評論(135)

在過去的20多年間,關於蘇聯解體的原因,人們已經做了多方面的檢討和反思。毫無疑問,意識形態的衰落,蘇共執政能力的下降,領導人內部的爭鬥,官員的貪污腐化,長期的軍備競賽等等,都在某些方面拖垮了那個龐大的帝國。本文並不打算就蘇聯解體的原因做系統的梳理,而是希望從憲法學的視角來揭示這個龐大帝國的憲法為什麼不能維繫國家的統一,反而成為了國家分裂的工具。本文的研究將表明,蘇聯憲法所建立和確認的「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相結合」的聯邦制,不但不利於國內民族間的交流和融合,而且將會引起不同民族之間的攀比、嫉妒乃至仇恨,而這最終危害了國家的安全和統一。

為了清晰地說明這個問題,文章的第一部分將首先簡要梳理沙俄時代的俄羅斯國家治理模式;第二部分將分析「十月革命」之後蘇聯憲法選擇「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相結合」的無奈與樂觀;第三部分不但將展現最初的「權宜之計」是如何變成憲法上的正式制度的,而且將分析這種憲法制度所發生的變異,以及這種「名實分離」的變異所帶來的危害。毫無疑問,這一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和重點;最後,筆者認為,我們應當在哀嘆蘇聯解體的同時,認真反思與蘇聯憲法具有相似性的中國憲法的實踐和理論研究。

一、沙皇時代的遺產和債務

毫無疑問,在談及俄羅斯聯邦制的產生時,我們應當追溯到1918年1月全俄工兵農代表蘇維埃第三次代表大會。正是在這次大會上,列寧起草了《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該宣言首次宣佈,「俄羅斯蘇維埃共和國是在各自由民族自由聯盟基礎之上建立起來的各民族蘇維埃共和國聯邦。」同時授予各民族的工人和農民自主地決定下述問題,「他們是否願意加入俄羅斯聯邦?如果願意,他們將在何種基礎之上加入俄羅斯聯邦?」

對於此一宣言,以往的憲法理論更加關注的是其「首次使無產階級的人權概念上升為法律原則」這一重要意義,但卻忽略了其對於俄羅斯乃至隨後蘇聯聯邦制的建立和發展所具有的重要影響,特別是忽略了俄羅斯各民族的工人和農民以民族政治自治為基礎加入俄羅斯聯邦所具有的可能意義。然而,這種影響卻如同黃仁宇先生所說的那樣,「表面看來似末端小節,但實質上卻是以前發生大事的癥結,也是將在以後掀起波瀾的機緣。其間關係因果,恰為歷史的重點。」如果我們在認真回顧俄羅斯的歷史、特別是十月革命之後的歷史,那就會發現,正是此一宣言及其背後的指導思想促成了俄羅斯聯邦制的誕生,並規定了俄羅斯此後近百年的政治架構和發展方向,一直到今天,俄羅斯國內的政治矛盾和衝突依然與這一宣言所包含的思想密切相關。

人所共知的是,直到20世紀初,沙皇統治下的俄羅斯依然是一個中央集權的國家,這個國家裡生活著諸多的民族和部落。在那裡,沙皇實行著拜占庭式的神權專制。出於宗教上的因素,歷代沙皇對於新徵服地域上的民族通常會給與一定程度上的自治權,但是為了維護專制統治,民族壓迫幾乎無法避免的。到了19世紀時,當「君權神授」的思想再也無法牢固地支撐沙皇統治時,俄國統治集團開始有意識地利用民族主義情緒來重構自身的統治合法性。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俄國統治集團認為非俄民族是革命的根源,因此希望利用俄羅斯人的民族主義情感去抵制日益增長的社會不安。這意味著,沙皇所支持的民族主義只是一種大俄羅斯民族主義;也意味著,在俄羅斯的境內,只有俄羅斯民族的人才是忠貞的子民,非俄羅斯民族的人民只有在變為俄羅斯人之後才能取得與俄羅斯人同等的地位,在實現此一目標之前,他們只能被當作劣等民族和次等公民對待。1880年代開始推行的「俄化」政策即是在這一背景下出臺的。

正如後來的歷史展現給我們的那樣,沙皇這種傲慢的政策和錯誤的做法帶來了兩種性質相同但效果截然相反的團結:俄羅斯民族的團結和非俄民族的團結。其中的原因不難理解,當沙皇試圖以血統和出身來給國內的民族進行兩極排列時,其幾乎觸犯了俄羅斯帝國境內所有的非俄羅斯人。那些原本並沒有民族意識的族羣和部落(比如,直到1890年,烏克蘭人的民族意識依然不是十分強烈。如果你去問當時的一個烏克蘭農民他屬於哪一民族,他會說他是東正教徒;如果再追問他屬於俄羅斯人、波蘭人還是烏克蘭人,他會說他是一個農夫;如果問他講的是哪一民族的語言,他會說他講的是「當地的腔調」(thelocaltongue);而如果想知道他希望屬於哪個國家——是俄羅斯還是分離的烏克蘭——他會說最好的選擇是「基督世界的農民」(Christianpeasant-folk))開始主動或者被動尋找自身的民族歸屬,並最終在部族整合的基礎之上開始形成一個個的民族,而本身就具有強烈民族意識的土耳其人、韃靼人、猶太人、哈薩克人則更加凝聚一心。最終,最初效忠於沙皇的大大小小的,新的和舊的族羣,如同沙皇所做的那樣,開始訴諸自身的民族主義以對抗沙皇的統治,只不過矛頭相反而已。

於是,當1917年沙皇在無奈中退位的時候,他惠贈給後代巨大的遺產,即龐大的俄羅斯帝國;但同樣留下了龐雜的債務,其中就包括國內少數民族對於俄羅斯帝國以及這個帝國的主宰民族——俄羅斯民族的抱怨、不滿和仇恨。

二、作為權宜之計的聯邦制的無奈與樂觀

依據古典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國家是「屬於統治階級的各個個人藉以實現其共同利益的形式」,這一理論已為我們所熟知,其不但理論意義深刻,而且對隨後的人類歷史產生了重大的影響。然而,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是,這種用「階級/國家」範式來描述和分析國家性質的理論,低估甚至完全忽視了不同民族之間的矛盾對於一個多民族國家政治和法律的影響,進而也忽視了民族問題對於國家建構所可能具有的意義。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與馬克思對於民族問題的認識有關。在馬克思看來,

「民族感情本身舊是虛假意識的產物……一個特殊階級即資產階級同舊貴族制度的殘餘結合在一起實行的經濟統治,有意或者無意地導致了它的產生。……民族主義是人類自決地渴望受到挫折的暫時產物,是人類發展過程中由於非人格的力量和由此產生的意識形態地作用所導致的一個階段。」

既然資本主義僅僅是向社會主義乃至共產主義過渡的一個階段,因此只要到了社會主義時期,不僅資本主義及其所導致的民族國家將不復存在,而且當無產階級將統治整個世界時,民族主義的問題自然也將消亡。馬克思相信,

「現代的工業勞動,現代的資本壓迫,無論在英國或法國,無論在美國或德國,都是一樣的,都使無產者失去了任何民族性。……工人沒有祖國……人對人的剝削一消滅,民族對民族的剝削就會隨之消失……民族內部的階級對立一消失,民族之間的敵對關係就是隨之消失。」

而到那時,所有的公民將

「結合為一個擁有統一的政府、統一的法律、統一的民族階級利益和統一的關稅的統一的民族。」

在今天看來,這種理論儘管可以自圓其說,但是卻帶有馬克思所生活的那個時代所特有且強烈的普世主義(Universalism)進步觀印跡。在19世紀,從盧梭、康德、黑格爾,到聖西門、孔德,

「無論是理性主義者,還是自由主義者,或者是社會主義者,無一例外地將民族主義看作是一種不成熟的表現,是往昔野蠻歷史的一種非理性的遺存,或者是文明的倒退。」

他們要麼是根本沒有預見到民族主義在以後的世界所爆發出來的威力,要麼是認為它不太確定,以至於不值一提。儘管馬克思的判斷是建立在歷史唯物主義的基礎之上,因而不同於無政府主義、歷史唯心主義或者其他預言家的空想或者預測,但他同樣認為民族性的、地方性的忠誠是欠發達或者是野蠻狀態下的非理性抗爭,而且終將被歷史淘汰。不過,後來的歷史證明,這種預測同樣過於樂觀。

列寧儘管並不同意馬克思和恩格斯關於「無產階級革命只能最先爆發於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論斷,並毅然決然地領導了俄國的十月革命,但是在民族問題上,他卻恪守馬克思與恩格斯的教誨,認為伴隨著社會主義的到來及其在全世界的實現,民族問題會自然而然地消失。不過,沙皇時代留下的俄羅斯境內的民族問題並不容樂觀。二月革命以後,民族矛盾已經發展成為俄羅斯境內少數民族的分離運動和自治運動,十月革命之後,儘管俄羅斯建立了蘇維埃共和國,但在1917年到1921年間,首先是烏克蘭中央議會拒絕承認列寧領導的政府為「中央政府」,其次則是白俄羅斯、立陶宛、拉脫維亞、亞塞拜然、亞美尼亞、喬治亞等60多個民族國家和民族自治政權組織相繼成立。這時,為了應對各個帝國主義對於新生蘇維埃的圍攻,列寧所需要做的,就不僅僅是團結俄羅斯的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他更需要得到少數民族人民的支持。正是在此一歷史境遇下,儘管列寧將「國家/階級」這一理論範式已經發展成為「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但為了保衛新生的蘇維埃政權,他只好採取現實主義的態度來處理民族問題,即在古典馬克思主義的「階級/國家」範式中加入「民族」的因子,並發展出如下理論:

在民族問題上,無產階級政黨首先應當堅持宣佈並堅持立刻實行的,就是一切受沙皇制度壓迫、被強迫併入或被強迫留在俄國疆界內的各大小民族,即被兼併的民族,都享有同俄國分離的充分自由。

沒有真正實現分離的自由,任何放棄兼併的聲明和宣言都不過是資產階級對人民的欺騙,或是小資產階級的天真願望。

無產階級政黨力求建立儘可能大的國家,因為這對勞動者是有利的;它力求各民族彼此接近以至進一步融合,但是它不想通過暴力,而只想通過各民族工人和勞動羣眾的兄弟般的自由聯合來達到這個目的。

俄羅斯共和國愈民主,它組建成為工農代表蘇維埃共和國愈順利,各民族勞動羣眾自願趨向這種共和國的力量就愈大。

分離的完全自由,最廣泛的地方自治(和民族自治),詳盡規定保障少數民族權利的辦法,這就是革命無產階級的綱領。

之所以要不厭其詳地大段引用列寧的言說,是因為在這篇文章中不但正式提出了「馬克思主義的民族問題」,而且為俄羅斯以及後來蘇聯聯邦制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礎。通過這段言說,列寧實際上初步建立了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民族理論:(1)在民族問題上,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的重大區別在於前者無條件地承認民族自決權;(2)但無產階級政黨的主要任務不是支持甚至促進民族自決,「無產階級政黨應當根據整個社會發展的利益和無產階級爭取社會主義的階級鬥爭的利益,分別不同的場合完全獨立地加以解決」:(3)為了反對大俄羅斯民族主義,國內的少數民族應當實行最為廣泛的民族自治;(4)對於那些已經分離和想要分離的民族,應當承認其民族內部的工人和農民的自決權,因為這樣不但有助於消除民族間的仇視,而且理論上也沒有什麼值得擔心的——在列寧和當時的革命者看來,俄國革命是在資本主義鏈條中最薄弱的環節爆發的,其價值在於促成世界革命的到來,而伴隨著社會主義的實現和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全世界的無產者肯定都會聯合起來的,「世界革命即將到來」。到那時,連民族國家都不存在了,討論某個民族歸屬某個國家又有什麼意義呢?所以,此時的列寧不但大方地承認了芬蘭、波蘭以及烏克蘭等國的獨立,而且十分樂觀地堅信它們最終還會回到蘇維埃的懷抱。

不過,即便是這樣,留在俄羅斯國內的少數民族的自治權應當如何行使卻依然是一個不容迴避的問題。儘管在十月革命成功之前,列寧曾經表示「馬克思主義者是反對聯邦制和分權制的」,但是俄羅斯的現實很快讓他改變了這種觀點,上文中提到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1918)就是這種認識改變帶來的結果。此時的列寧開始主張:

民主集中制不但絲毫不排斥自治,反而以必須實行自治為前提。實際上,甚至聯邦制,只要它是在合理的(從經濟觀點來看)範圍內實行,只要它是以真正需要某種程度的國家獨立性的重大的民族差別為基礎,那麼它同民主集中制也絲毫不抵觸。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尤其是在蘇維埃國家制度下,聯邦制往往只是達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過渡性步驟。俄羅斯蘇維埃共和國的例子特別清楚地表明,我們目前實行的和將要實行的聯邦制,正是使俄國各民族最牢固地聯合成一個統一的民主集中的蘇維埃國家的最可靠的步驟。民主集中制決不排斥自治和聯邦制……

為此,1918年7月通過的《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憲法》規定,

「凡生活習慣及民族成分特殊的各州的蘇維埃,得聯合為自治州聯盟,……此等自治州聯盟根據聯邦原則加入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具有獨特生活方式與民族組成之區域將以聯邦基礎加入俄羅斯共和國」。

依據該憲法,俄羅斯蘇維埃共和國就變成了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RussianSovietFederativeSocialistRepublic),簡稱俄羅斯聯邦。該聯邦的指導原則是在「民族自願聯合」的基礎之上賦予所有集中聚居的民族以自治權,並且以加盟共和國和自治共和國國內佔多數的民族之名來命名該共和國。除此之外,列寧認為,還應當籍由承認民族權利,厲行政治自治與文化自治,以期消除民族之間的成見、矛盾與隔閡,最終讓各少數民族主動回到蘇維埃的懷抱。於是他開始大力推行本土化政策(Notarization)。該政策的核心思想是,那些曾經被否定民族權利的民族,必須先經過享有民族權利的滋味,他們才會瞭解這種權利並非他們的最終追求,也才會認識到以無產階級為代表的社會主義對於各族人民所具有的重要意義。所以,為了說服非俄民族對於社會主義蘇聯的認同,就需要先滿足他們的民族自治要求。

這種被斯大林稱作是「為聯合而分離」的做法對蘇聯的成立以及蘇聯和俄羅斯聯邦制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1922年斯大林領導的「民族事務人民委員」曾經做出《關於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和各獨立共和國相互關係的決議》,試圖讓白俄羅斯等國通過與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簽署條約加入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但遭到列寧反對。隨後,各獨立國家依據列寧的建議通過決議,分別以獨立民族國家的身份簽署《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的聯盟成立條約》,進而共同成立聯盟國家。1924年,該條約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成立宣言》共同組成《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基本法)。

依據1924年憲法的規定,各個加盟共和國都保留自由退出聯盟的權力,但是既沒有規定各加盟共和國退出聯盟的程序和批准機關,又沒有授權立法機關做出相應的解釋和立法。1925年,為了與蘇聯憲法相適應,俄羅斯修改了自己的憲法。該憲法規定,俄羅斯在蘇聯聯邦制下保留自己的聯邦制形式,但是將俄羅斯的聯邦制建立的基礎由自治州改變為自治共和國、自治州和民族專區。至此,蘇聯形成了世界史上獨一無二的奇特聯邦制,該聯邦以民族政治自治為基礎,在大聯邦中有小聯邦——即在作為聯邦主體的加盟共和國內部又有民族自治共和國、民族自治州和自治區等不同層次的民族自治實體。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俄羅斯以及蘇聯在1920年代選擇建立聯邦制以及實行民族自治,一方面是因為民族問題無法忽視卻又無法立時解決,只好作此萬般無奈之選擇;另一方面,這種對現實的無奈並不是出於悲觀的情緒,相反他們對未來的滿懷信心,認為這僅僅是前進中的一點小小挫折,採取聯邦制這種以退為進的政治策略並不會影響蘇聯及俄羅斯社會主義的實現。列寧堅信「各國勞動者匯合成一個人類的大國家,互助努力建設新的社會主義大廈已為期不遠了。」在這一目標實現之前,作為一種權宜之計,聯邦制僅僅是分裂走向統一最可靠的步驟而已,蘇維埃最終應當,而且必將走向單一制。

三、蘇聯和俄羅斯聯邦的發展及變異

1925年以後的歷史證明,蘇共高層對於未來的估計實在過於樂觀,除了東歐、中國等少數國家社會主義革命取得勝利以外,其他地區的無產階級革命並沒有取得預想中的成功。但是,作為權宜之計而建立的聯邦制度和民族政治自治卻不得不一直被保留下來。其帶來了兩種極為不好的結果:其一,那些建立共和國以及民族專區的民族的人們開始急速向本共和國以及民族專區集中;其二,本土化政策對於各民族使用自身語言的鼓勵和刺激,使得非俄民族的民族認同和領土歸屬感越來越強。這樣,原本為了儘快實現蘇維埃一體化的聯邦制和本土化政策,卻使得蘇聯境內的民族主義意識和情緒更加明顯和強烈。

1930年左右,當斯大林開始推行高度集權的第一個五年計劃時,非俄民族的民族主義情緒開始爆發,其所採取的「俄化政策」更是引起非俄少數民族的反彈和不滿。斯大林並沒有因為這些不滿而停止步伐,相反,他鎮壓了這些反抗,而且藉由鎮壓和五年計劃建立了高度集權的國家治理模式。該治理模式具有以下特徵,在意識形態上依賴於廣大幹部羣眾對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的(無論主動或被動)信仰;在政治組織上,聯邦中央與各加盟共和國之間不但通過黨的紐帶建立了高度集中的「政治-人事」系統——即聯邦中央對作為各聯邦主體最高負責人的黨的領導人的任命和撤換上具有絕對的權力,而且通過克格勃等祕密警察組織對加盟共和國、自治共和國的政治運行進行有效監控;在經濟上,高度統一的的中央計劃使各聯邦主體在經濟上形成分工合作的經濟體系,從而一方面試圖保障資源和產品在聯邦境內的各加盟共和國之間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另一方面則在客觀上把各個聯邦主體變成蘇聯這架大機器上面的齒輪,經濟上相互依存,脣亡齒寒;最後,蘇聯共產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是一切的保障。

在今天看來,這一治理模式的建立使得蘇聯和俄羅斯的國家結構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聯邦制也變得徒有虛名,但需要注意的是,蘇聯和俄羅斯憲法上所確認的以「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相結合」的聯邦體制卻並沒有被取消。更為奇特的是,聯邦制度和民族自治反而從最初的「權宜之計」變成了國家的正式的永久性法律建制。到了1936年,憲法不但再次確認和堅持了表面上比其他任何聯邦制國家更為鬆散的聯邦制——創始國都保留公開的脫離權,而且規定了聯邦與加盟共和國之間的職權劃分以及加盟共和國的主權保障。這種體制一直為斯大林之後歷任領導者所繼承,直到1991年蘇聯解體並沒有根本性的變化。

在這期間,蘇聯最高領導人對於民族問題所做的主要工作,僅僅是發表越來越高調和樂觀的宣言。1929年,斯大林宣稱蘇聯的民族矛盾已經不復存在,一種新式的即蘇維埃民族在舊式民族即資產階級民族的基礎上已經形成。1961年,赫魯曉夫開始極為自豪地宣佈「蘇聯共產黨解決了人類世世代代所關心的,而在資本主義世界至今仍是一二尖銳的和極其複雜的問題,即各民族間的相互關係問題。」而到了1972年,勃列日涅夫覺得自己再也沒有什麼需要擔心的了,其自信滿滿且毫無顧忌地宣稱,蘇聯的民族問題「已經完全解決了,已經徹底和一勞永逸地解決了。」

關於斯大林為何在掏空了聯邦制之後卻依然要保留其外在形式這一問題,並不是本文討論的重點——感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見馬戎教授的解釋。重要的是,這種扭曲被正式建制的聯邦製為後來的蘇聯和俄羅斯帶來了無窮的災難,因為正是這種建立在「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相結合」基礎之上卻又名實分離的聯邦制最終導致了蘇聯的解體。其中的緣由頗為簡單,當戈爾巴喬夫不得不對蘇聯進行大規模改革時,維繫蘇聯和平統一的紐帶接連斷裂:首先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以及不斷升級的軍備競賽導致了蘇聯經濟停滯不前且急劇惡化;其次,舊有意識形態因為過於僵化已無法再為蘇共執政合法性和正當性提供牢固的支撐;最後,蘇聯共產黨黨組織的解體使得國家最終分裂。就在此時,各聯邦主體中的民族分裂分子(甚至包括聯邦主體的黨員)卻開始藉助「民主化」的浪潮,紛紛「城頭變幻大王旗」把自己裝扮成本族的民族領袖,積極利用建立在民族政治自治基礎之上的「加盟共和國—聯邦」模式,迅速有力地鼓動本民族的民族主義情緒,繼而獲得繼續掌權的合法性。正如當時美國駐蘇聯大使JackF.Matlock,Jr.所觀察到的那樣,

「蘇聯的聯邦是基於特定的非俄民族生活在一定的領土範圍內的民族被賦予政治實體的地位,眾多民族組成『加盟共和國』,擁有自己的議會、部長會議和各項政府機構,儘管只是點綴,好看卻不具結構性的功能,但實體畢竟保存下來了,且蘇聯一旦對外開放,進行民主化改革的時候,民族自治虛假性昭然若揭,種種不滿也集中爆發。」

於是,我們看到了這樣一幅場景,雖然戈爾巴喬夫坦然承認「在革命後的幾十年裏它(蘇聯)是作為單一制國家發展的,儘管它曾被宣佈為聯邦國家」。並呼籲,

「為了實現讓每個民族都獲得主權,有條件安排自己的生活,實現自己的文化需求,同時與其他民族進行合作……應當在民族復興的道路上,在不是毀掉聯盟,而是革新聯盟,並且最堅決地和大規模地革新聯盟的道路上尋找答案。」

但葉利欽卻毅然決然地與波羅地海三國領導人宣佈,

「蘇聯的三個創始共和國……找到了在新的條件下共同生活的唯一可行途徑——獨立國家聯合體……蘇聯作為一個國家實體的存在即將結束。」

就這樣,建基於民族政治自治的蘇聯在1990年代最終被擁有主權的聯邦主體給瓦解了。

伯林曾借用席勒「壓彎的樹枝」作為比喻來描述民族主義的起源和發展。他認為,有別於單純民族意識的民族主義,是「受傷害的文化自豪感與一種哲學和歷史幻象結合在一起」而形成的,因此「導致民族主義的通常是創傷感,是某種形式的集體恥辱」。此一類型的民族主義能夠製造出一種情緒,並使陷入其中的人們,

「寧願聽從自己的信仰或是同民族、同階級的人的命令,即便這會涉及到不公正的對待,也不願讓一些極端傲慢的統治者——來自外國或不同階級、不同背景的統治者——來監護自己。」

在今天看來,1990年代蘇聯的解體不幸成為該理論的一個絕妙註腳。

五、蘇聯教訓帶給我們的啟示

研究聯邦主義的伊拉扎教授曾經敏銳地觀察到,蘇聯憲法所建立的聯邦體制的目的是「在政體內賦予各個獨立的民族團體在憲法內享有權力」,但是「聯邦制的結構掩蓋了一個使國家處於中央集權制下的與聯邦制原則產生直接矛盾的權力集中」,其甚至富有創見性地將蘇聯這種聯邦制稱為「作為手段的聯邦主義」。毫無疑問,這些論斷都富有啟發性。不過遺憾的是,他只陳述事實的一半,既忽視了列寧當初建立聯邦制的無奈,也沒有深入分析這種為憲法所確認的、建基於「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相結合」基礎之上的聯邦制所可能帶來的惡果。

從本文的分析結果來看,儘管一國的各個民族應當進行自治,但這隻應當是文化和宗教意義上的。蘇聯和俄羅斯憲法所建立的聯邦制所遭遇的困境說明,無論聯邦主義是否屬於一種值得追求的理念,建立在「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相結合」基礎之上的聯邦主義卻是極為有害的,因為其不但不利於國內各民族間的融合和交流,而且可能背離甚至肢解國家。

當然,上述結論的得出並不意味著我們要對以列寧為代表的前人求全責備,相反,我們應當深刻同情和理解他們所遭遇的時代困境。不過,這種同情和理解並不意味著在已經可以看清這種體制弊端的今天依然要頑固堅守,或許今天的俄羅斯已經有能力去改變些什麼。當然,最後同樣需要提醒的是,對於那些建立了單一制但卻同時實行民族區域政治自治的國度來說,蘇聯聯邦制的教訓或許同樣值得警醒和反思。

章節附註:

本文節選自程雪陽:《聯邦制應否基於民族政治自治——從俄羅斯聯邦制與民族主義的關係談起》,載《清華法治論衡》第12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文章的寫作靈感來自於清華大學高鴻鈞教授的啟發,在此表示衷心感謝。當然,本文的一切責任仍有本人獨自承擔。

列寧:《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1918年1月),載《列寧全集》(26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396—400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需要說明的是,《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在這裡同時使用了「聯盟」和「聯邦」兩個詞語,而且這兩個詞語直到戈爾巴喬夫時期依然被人們廣泛交替使用,同時由於蘇聯實行聯邦和各聯邦主體「雙重主權制」,這使得很多人懷疑蘇聯究竟在法律上建立了的是聯邦制還是邦聯制。對此本文的觀點是,蘇聯確實採取的是一種聯邦制。因為人們傳統上認為邦聯的特點雖然包括各成員國都是主權國家,但邦聯不是主權國家,只設有協商機關(一般由成員國首腦組成)卻沒有統一的憲法、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沒有統一的軍隊、國籍、賦稅,蘇聯很顯然不是邦聯制。

[美]黃仁宇:《萬曆十五年》,1頁,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出版社,1997。

自從1472年伊凡三世與東羅馬帝國最後一任皇帝的侄女蘇菲亞結婚之後,其就認為上帝已經將他選為東羅馬帝國的繼承人,他自認是所有東正教信徒的保護者以及所有俄羅斯地區的統治者。其繼承了東羅馬拜占庭式的神權統治,即認為政治秩序是天堂秩序的反映,因此應當按照上帝及其在地上的代表沙皇的意願進行統治。伊凡四世後來甚至被認為是「上帝挑選的在地上替天行道的神聖沙皇,是宇宙的統治者,神權的庇護者,備受尊敬和膜拜的上帝。」關於這段歷史的詳細介紹可以參見[蘇]諾索夫主編:《蘇聯簡史——從遠古時代到偉大的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前夕》,武漢大學外文系譯,134頁往下,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出版社,1977。

RichardPipes,TheFormationoftheSovietUnion:CommunismandNationalism,1917-1923,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6,pp.6~7.

HughSeton-Watson,theRussianEmpire:1801-1917,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88,p.268.

可以參見RonaldGrigorSuny,TheRevengeofthePast:Nationalism,Revolution,andtheCollapseoftheSovietUnion,Stanford,: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93,pp50~51.以賽亞·伯林在討論猶太人的歷史時,也曾經談到「直到近代以前,很少出現身份認同這個嚴肅的問題:普魯塔克並沒有遇到自己是希臘人還是羅馬人的問題;約瑟夫斯對自己的身份沒有懷疑,斯賓諾莎從來不自問他是否真是荷蘭人。」[英]以賽亞·伯林:《狄斯累利、馬克思及對認同的追求》,載《反潮流:觀念史論文集》,馮克利譯,301頁,南京,譯林出版社,2002。

關於沙皇統治時期的俄羅斯各個民族的民族意識,以及少數民族與俄羅斯民族的矛盾的詳細介紹可以參見於蕙清:《蘇聯的解體:民族主義因素之研究》,44~50頁,(臺灣)國立中山大學博士論文,200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3卷),70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轉引自[英]以賽亞?伯林:《民族主義:往昔的被忽視與今日的威力》,載《反潮流:觀念史論文集》,馮克利譯,404頁。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1卷),270、277、283、291頁(黑體為原文所加),1972。一個有趣的現象是,儘管馬克思在1844年就計劃對「民族性與民族」問題進行研究,並準備在《現代國家》一書中對該問題進行討論,但這本書最終沒有完成。

[英]以賽亞·伯林:《壓彎的樹枝》,載《扭曲的人性之材》,嶽秀坤譯,251頁,南京,譯林出版社,2009。

列寧:《國家與革命》(1917年8月—9月),載《列寧全集》(第2版)(31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149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列寧:《無產階級在我國革命中的任務》(1917年4月),載《列寧全集》(第2版)(29卷),165~166頁。

該理論後來經過斯大林的發展和完善被當時的社會主義國家稱為「嚴肅的完整的徹底的民族問題的理論。」參見蘇聯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科學研究員集體編著:《馬克思列寧主義關於國家與法權理論教程》,317頁,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6。

列寧:《關於民族問題的決議》(1917年4月)載《列寧全集》(第2版)(29卷),431頁。

列寧:《關於民族問題的批評意見》(1913年10月),載《列寧全集》(20卷),148頁。

列寧:《關於目前形勢和蘇維埃政權的當前任務》(1919年7月),載《列寧全集》(第2版)(37卷),130頁。著重號是本文作者所加。

蘇俄1918年憲法11條。

關於列寧對於民族問題的看法有兩個重要的方面需要提及,一方面列寧一生都在極為真誠地反對大俄羅斯沙文主義對於少數民族的可能的壓迫,其甚至宣稱「要同大俄羅斯沙文主義決一死戰。……要用滿口好牙喫掉喫掉它。要絕對堅持在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中由俄羅斯人、烏克蘭人、喬治亞人等等輪流擔任主席。絕對!」另一方面,其始終把無產階級的利益置於民族利益之上,並認為解決民族問題的根本途徑在於各族無產階級聯合起來推翻資本主義私有制,建設社會主義公有制。為此他嘲笑「資產階級民族主義者和跟著他們跑的尤爾凱維奇和頓佐夫先生之流可憐的馬克思主義者說,首先是民族的事業,然後纔是無產階級的事業,而我們說,說西安是無產階級事業……沒有(無產階級)民主,無論是自治的烏克蘭,還是獨立的烏克蘭,都是不可思議的。」列寧的相關觀點見《列寧全集》(第2版),(43卷),216頁,以及(24卷),134頁(黑體字為原文所加)。對於列寧的本土化政策的研究可以參見ZviGitelman,「DevelopmentandEthnicityintheSovietUnion」,inAlexanderJ.Motyl,ed,ThePost-SovietNations:PerspectivesontheDemiseoftheUSSR,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92,p.224.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在1925年之後的俄羅斯也只是在自治共和國、自治州和民族專區才實行聯邦制,而邊疆區和其他州則依然實行單一制。這種比較特殊的聯邦制在整個蘇聯時期一直被保留。一直持續到1993年,葉利欽才將所有的自治區域都改為聯邦主體。相關問題的討論可以參見劉向文:《俄國政府與政治》,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64頁,2002。

《列寧全集》(26卷),431頁。

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來自兩個方面:一是住在「自己的」共和國之外會受到歧視;二是遷移到「自己的」共和國將會享受到更多的權利,交流也更加方便。從1926年到1939年間各民族間人口遷徙的數據統計可以參見RobertG.Kaiser,TheGeographyofNationalisminRussiaandtheUSSR,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94,p.116.

應當說在列寧時期,聯邦制和民族政治自治已經在國家憲法和法律中得到確認了,但正如我們分析的那樣,即便為憲法確認也只是一種「權宜之計」,因此不能說是蘇聯的國家結構的「正式永久性法律建制」。

儘管赫魯曉夫在斯大林死後曾經恢復了幾個被斯大林強行合併的加盟共和國,並試圖從生物學上將蘇聯各民族融為一個更高級的共同體「蘇聯人民」,以此來化解國內俄羅斯民族與非俄民族之間的矛盾,但前一政策僅僅是將蘇聯聯邦制變得更像聯邦制而已,並沒有觸及扭曲的聯邦制的根基;而後一政策既遭到俄羅斯人的反對,而且遭到了非俄羅斯人的反對,最終失敗。關於蘇聯時期民族問題的詳細探討可以參見[美]S?恩德斯?威姆布希:《蘇聯當代俄羅斯民族主義對非俄羅斯人的回答》(1978),楊雲譯,載《世界民族》,1980(2),6~13頁。

《斯大林全集》(11卷),291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

《蘇聯共產黨二十二次代表大會主要文件》,278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中國社會科學院蘇聯東歐研究所、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政策研究室編譯:《蘇聯民族問題選編》,340頁,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87。

馬戎教授最近對此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其認為一個可能的解釋是斯大林「對蘇聯聯盟的凝聚力和制度的鞏固太有信心了。」據馬戎教授的分析,保留聯邦制有兩條對於蘇聯極為有利的好處:一是這樣的體制使蘇聯除俄羅斯聯邦外,還可以在聯合國多有三張投票權(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這些「獨立國家」甚至可能會在一定任期內出任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這對蘇聯的外交鬥爭是有利的;二是有助於推動那些新近解放並處於蘇軍控制下的東歐國家(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東德)的精英及民眾接受蘇聯政府的領導。馬戎:《前蘇聯在民族問題上出了什麼錯?》,載《南方週末》,2008-10-23。

JackF.Matlock,Jr.,AutopsyonanEmpire:TheAmericanAmbassador"sAccountoftheCollapseoftheSovietUnion,NewYork:RandomHouse,1995,pp.32~33.

[蘇]戈爾巴喬夫:《在巴黎答蘇聯電視臺和法國電視臺問》,載《消息報》1990-11-22,轉引自M.K.戈爾什科夫等:《戈爾巴喬夫—葉利欽政治對抗1500天》,王南枝等譯,219~220頁,北京,新華出版社,1993。

[俄]葉利欽:《在俄聯邦最高蘇維埃發言》,載《真理報》,1991-12-13。

[英]以賽亞·伯林:《民族主義:往昔的被忽視與今日的威力》,載《反潮流:觀念史論文集》,馮克利譯,412~417頁;《壓彎的樹枝》,載《扭曲的人性之材》,嶽秀坤譯,248~249,255頁。

[以]丹尼爾?J`?伊拉扎:《聯邦主義探索》,彭利平譯,32、78、97頁,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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