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港府考慮採用其他更針對性方法,處理目前面對緊急的引渡問題

政府就移交逃犯的修訂條例草案刊憲,訂明可以進行「特別移交安排」,罪行須屬可判處3年監禁或任何較重的懲罰,涵蓋的罪行限於37項現時適用於一般性質移交安排的罪行,剔除9項涉及商業活動罪行。

美國商會繼續強烈關注《逃犯條例》修訂。資料圖片

早前對修訂表達強烈保留的美國商會,歡迎政府就聆聽商界意見,但呼籲港府考慮採用其他更針對性方法,處理目前面對緊急的引渡問題。美商會指出,作為香港居民及國際商界的代表,對新修訂方案仍強烈關注。

美國商會指出,新建議下香港當局仍然可以將疑犯,引渡到擁有不同刑事訴訟程序的司法管轄區,公眾及議員無法審查該些司法管轄區的制度,令涉案人得到人權保障。商會相信新安排會減低香港對國際企業設立分部的吸引力,重申法治對香港國際聲譽而言是無價之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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