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草案:刑訊逼供收集口供證言不能作證據//專家公佈刑訴法修改十大亮點 整體將與國際接軌

來源:中國廣播網2011年08月24日09:46我來說兩句(0)複製鏈接列印大中小  中廣網北京8月24日消息(記者張華傑)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今天(24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開幕,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一般說來,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制度是貫穿訴訟活動始終的重要制度。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證據制度主要作了四方面的修改:  第一個方面是完善了證據的種類和證明標準。草案規定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也就說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網頁等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草案規定:行政機關收集的物證、書證等證據,經過司法機關的核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判案時,要求「證據確實、充分」。在實踐中不好把握這一條,草案認定了「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實都要有證據證明;二是定案的證據都要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是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第二個方面的修改是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第三個方面的修改是完善了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不出庭的問題比較突出,這樣影響了審判公正。草案規定法院可以強制證人出庭作證,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拒不作證情節嚴重的,可以拘留。證人作證的費用、誤工損失,由財政保障。值得注意的是,這並不意味著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免除了作證的義務,因為法律規定,凡是知情者都有作證義務,他們不會被法院強製出庭作證,但是可以自願作證或者以書面證言等方式作證。  第四個方面是完善了證人保護制度。規定證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予以保護的申請。  現實中,產生刑訊逼供的一個直接原因就是,刑訊逼供得到的證據可能會被法院採納。草案明確規定:公檢法人員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根據草案的規定,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口供、證人證言等不能作為證據;違反法律收集的物證、書證,如果是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不能作為證據。另外公檢法機關都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在實踐中,很多刑訊逼供出現在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看守所之前,草案因此就規定,拘留、逮捕後應當立即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最晚不得超過24小時,在看守所的訊問要錄音錄像。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推出新聞熱線4008000088,登錄平臺或撥打熱線電話,即可將您手中的新聞線索第一時間反饋。我們將第一時間派出記者調查事件、報道事實、揭開真相。)  作者:張華傑專家公佈刑訴法修改十大亮點 整體將與國際接軌

來源:法制晚報2011年08月24日13:43我來說兩句(0)複製鏈接列印大中小

  專家公佈刑訴法修改十大亮點 整體思想將與國際接軌 澄清未刑訊逼供警察要出庭作證

  在歷時15年之後,刑事訴訟法迎來了它的第二次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於近日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那麼,與現行的1996年版的刑事訴訟法相比,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將有哪些重大突破呢?

  日前,本報記者專訪了全程參與刑訴法修改論證的著名刑事訴訟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名譽院長樊崇義教授。

  樊崇義教授告訴記者,此次對刑事訴訟法的重點修訂,將在證據制度、辯護制度、偵查程序以及證人證言等多個方面有重大突破,很多新的規定將入法典,成為此次修法的亮點。

  證據制度

  亮點一

  訊問過程錄音錄像

  樊崇義教授說,嚴禁"刑訊逼供"在刑訴法中早有規定,後來最高檢、最高法又出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因"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口供和陳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去年,兩高三部聯合下發的《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更是在此問題上作了詳細規定。但現實中,"刑訊逼供"問題並未得到有效解決。

  樊崇義教授說,這次刑訴法的修改將突出規定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尊重人權、保障人權。首先就表現在:有望規定訊問的過程要全程地錄音和錄像。此外,將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一個公民"自證其罪"。

  "這個規定寫進法典在國際上都是相當進步的,不亞於1996年刑訴法首次修訂時吸收"無罪推定"原則入法。對於解決"刑訊逼供"問題將相當重要。"

  "刑訊逼供"並未有效解決

  著名刑事訴訟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說,現行的刑訴法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但沒有規定什麼叫"刑訊逼供"。而同時,現行刑訴法中還規定:對於偵查人員的提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現實中的訊問通常都是在完全封閉的環境下進行的,有些司法人員連續訊問十幾天;而有些嫌疑人是在零下十幾度或40多度的高溫下接受訊問的。

  要想從源頭消除"刑訊逼供",必須明確列出屬於"刑訊逼供"範疇的具體行為。比如將毆打、捆綁、用警棍電擊、罰凍、罰曬、飢餓、不讓睡眠、搞車輪戰等都列入"刑訊逼供"行為範疇。對於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地點、場所、一次訊問多長時間等都要作規定。

  亮點二

  確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樊崇義教授說,此次刑事訴訟法修訂證據制度,基本將兩高三部的《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的相關實質條款都做了吸收,此外對"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排除的程序、排除的方法以及排除後證據的效力等都作了規範。

  樊教授說,這意味著"刑訊逼供"獲得的證據今後將不算數了,對於推進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將起到很大作用。

  樊崇義說,即使是美國這樣發達的國家,從1776年獨立宣言發表,直到1914年才確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其間相隔100多年。可確定後還沒執行好,一直到1960年推出"米蘭達警告"時,此規則才得以在全國推廣。

  而我國新中國建立60年後就把該條款寫進法典,時間和速度遠遠超過了美國。

  證人出庭

  亮點三

  證人可"祕密"出庭

  樊崇義教授透露,證人出庭作證一直是刑事訴訟法的一個大難題。此次修訂,對證人出庭也作了明確規定,規定了哪些人必須到庭,哪些人可以不到庭。

  首先將重新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義務,這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保證證人及其親屬的安全。

  具體來說,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時,證人因為作證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採取以下幾個措施:不公開證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這些信息材料;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的方式出庭作證,法庭上設一個作證室,不讓證人露面;禁止可能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人和證人接觸;對人身和住址採取專門的保護措施,以免證人被打擊報復。

  如果證人感覺還不安全,還可向司法機關提出保護申請。由於出庭作證,證人的交通、住宿、就餐以及誤工的損失國家應當給以補助。有工作單位的證人,其工作單位不得剋扣或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有了這些規定,可較好地打消證人出庭作證的顧慮。

  亮點四

  逃避作證將被拘留

  一般的證言或者雙方都沒有異議的證言,證人不需要出庭作證。

  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將有望新增一項重要規定: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而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強制證人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除外。

  樊崇義教授說:"這實際上是規定了"免證權",符合我們民族"親親相隱"的傳統思想,這種規定也是與國際上很多國家的法律理念相一致的。"

  但對於應作證而不作證的證人,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有望首次明確:證人沒有正當理由逃避作證,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情節嚴重的,可處十日以下拘留。

  如果證人對拘留決定不服,可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鑒定人出庭作證也適用上述的規定。

  亮點五

  警察在必要時須出庭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還可能提出:警察也要出庭作證,這是我國與世界接軌的一項全新的規定。

  警察出庭作證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警察在日常生活中碰巧看到了犯罪情況的發生,履行職務把犯罪嫌疑人抓住了,這種情況下要出庭作證;第二種情況是控辯雙方對某項在訊問中取得的證據存在異議,認為是"刑訊逼供"獲得的,此時偵查人員須拿出證據證明未進行"刑訊逼供"。如果偵查人員說不清楚,這個證據會被視為"非法證據"。

  "此規定一旦列入法典,將極大地約束偵查人員的行為,對減少"刑訊逼供"的發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樊崇義教授說。

  偵查手段

  亮點六技術偵查將入法典

  亮點六技術偵查將入法典

  在中國,監聽等祕密技術偵查手段使用權一直是屬於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部門的,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很多職務犯罪存在特殊性,檢察院也在使用技術偵查和祕密偵查的手段。但因為缺少法律法規的支撐,這些手段的使用一直存在爭議。

  樊崇義透露,為適應打擊犯罪的需要,此次刑事訴訟法修訂將增加技術偵查和祕密偵查兩項規定。技術偵查就是藉助技術偵查手段來收集證據;祕密偵查是對於有犯罪嫌疑的人可進行耳目跟蹤、誘惑偵查甚至是由偵查人員扮成犯罪分子模樣混入對方進行偵查。

  「這些手段世界各國都在用,我們現在的技術也發展到了較高水平,可以採用這些偵查手段了。而且,用這些手段所取得的證據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而不必像以前那樣,必須讓犯罪嫌疑人親自交代,將這些證據轉化成口供才能用。」樊崇義教授說。

  特別程序

  亮點七

  「被精神病」將成歷史

  樊崇義透露,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還要新增加一個特別程序:強制醫療程序。

  現在全國有上萬人被關進康復醫院裡,但其中有些是真瘋,而有些是「被精神病」的,不能隨便說說就把人當成精神病關起來。

  所謂「強制醫療程序」,就是究竟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要經過法院裁定,裁定後確定其屬精神病才能將人送入精神病院,不能隨便抓人和關人。

  另外,還將增加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未成年人要分押、分審,程序要和成年人分離,以便對未成年人的權利進行保護;此外,還將增加輕微刑事案件的調解程序及貪官外逃後其違法財產的處理程序等。

  法律援助

  亮點八

  法律援助範圍將擴大

  按照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聾、啞、盲人的,因經濟困難等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而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將這個法律援助的範圍擴大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要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也要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提供辯護。這項規定將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

  本版專家支持

  樊崇義著名刑事訴訟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名譽院長▲洪道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事訴訟法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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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有望增至近300條

  此次修法與1996年那次全面修訂不同,是重點修訂,修訂內容主要是我國在國際上面臨的急需解決的問題和國內司法實踐中目前突出存在的問題,其中包括社會普遍關心的「刑訊逼供」,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以及上訪、告狀難等熱點問題。

  最早的刑事訴訟法(1979年)只有163條,1996年首次大修後增加至225條,此次再修後有望增至近300條。

  米蘭達規則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在法庭上作為控告你的證據。你有權在受審時請律師在一旁諮詢。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法庭會為你免費提供律師。你是否完全瞭解你的上述權利?」

  這句話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該規則上個世紀60年代誕生在美國。

  本版文並攝/記者汪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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