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烧民政府招牌,李承龙等人须赔钱

▲李承龙等人,火烧位于桃园市龟山区的「台湾民政府」中央总部。(图/撷取自网路)

记者杨淑媛/桃园报导

前台北市议员李承龙等4人,3年前,火烧位于桃园市龟山区的「台湾民政府」中央总部并直播,4人于去年底分别被依公共危险、毁损罪判刑,民政府也对4人提出民事损害赔偿20万元告诉,桃园地院法官8日判决李承龙等4人,须赔偿19万4496元。

前台北市议员李承龙(60岁)、女子邱晋芛(50岁)、林立腾(56岁)、何守为(50岁)等4人,于2016年7月中旬晚间前往、位于桃园市龟山区的「台湾民政府」中央总部,分持工具砸毁招牌、纵火,4人于去年底分别被依公共危险、毁损罪判刑。

民政府认为,李承龙等4人因政治立场与民政府不同,就相约到民政府总部前砸毁门口招牌及纵火,全程还以手机摄影、直播,造成招牌毁损、不堪使用,而该招牌才刚安装不到一个月,因此向李承龙等人求偿新招牌费用17万9000元、丈量及运费6000元、工资1万5000元。

▲火烧民政府招牌,李承龙等人须赔钱

▲李承龙去年10月底,前往允诺当选市长后,6个月内拆除台湾民政府总部违建物的杨丽环竞选服务处加油打气。(图/资料照)

林男出庭时坦承当时有与李男共同砸毁招牌,他愿意负担相关赔偿责任,对民政府提出的金额也无意见,只是他目前失业中;何男则说,他当时仅有持手机摄影,并未出手砸毁招牌,此件刑事判决的认定有误,但他并未提出上诉;至于李男、邱女均未在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没有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根据李等4人说词,认为4人在事前确实有犯意联络,审酌招牌的折旧率后,判决李男等4人须赔偿民政府19万4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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