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我在看守所裏的時候看到過幾個這樣的案子

首先是一個做假髮票的,湖北人,在廣州做假髮票的數額特別巨大,應該有幾百萬的吧。他的案子我聽他說他自己還有所隱瞞,隱瞞了還有幾百萬吧,當時警察審他的時候他就說慌了,後來警察第一次送檢的時候,沒有起訴,案件重新發回公安機關,應該是檢察院對這個案件還有其他的懷疑,後來公安機關又提審了他,他也沒有說,所以案子又經過重新補充偵查階段,後來到檢察院起訴已過後3個月,當時這人已經在看守所已經關了9個月了,所以說還是不要去隱瞞真相,不隱瞞真相他應該早就判刑了,後來起訴之後又等了一個多月才開的庭,才判了一年,在看守所的日子不好過的,所以說檢察院不發回重審的好,他一發回重審就是兩次,耽誤幾個月時間,

還有一個是盜竊罪,一個90後的小夥,夥同二人去盜竊高級轎車後視鏡,他同夥是40幾歲了,但是這行他是師傅。那天晚上喝了點酒就想著做點活,一個停在派出所旁邊的賓士轎車,那個老一點的人就把被人的車鏡給偷了,小夥就在旁邊幾米遠的地方小便,後來警察把那個老的抓了就把那個小的供出來,小夥被抓到看守所後就是一直不承認,開始逮鋪後他還是不承認,後來也是檢察院退檢兩次,退檢兩次就是在看守所呆了9個月了,如果他當時有承認自己的話就會早一點結案,後來被判了10個月,真的是得不償失啊,要是早點承認就是判6-7個月,還自己把自己弄多幾個月。

所以說發回重審的案子都是有疑點的案子,但是檢察院剛開始逮捕你的時候,就註定你要坐牢的,他不可能讓公安機關放了你的


看情況,有的二次退偵對嫌疑人有利,證明有罪證據不確實充分。如果補充不了,可能不起訴或無罪釋放。


我對這個不太懂,首先我覺得社會上沒有犯罪纔是最好,其次我不喜歡一個勁地說別人犯罪,最後說公平,公證問題就是犯罪與舉報人沒有利益衝突的前提下,產生的犯罪。現實社會是這樣扭曲變態的,社會上犯罪分子很多,有些犯罪是別人的陰謀陷害的,所以說二次退偵,對嫌疑人有沒有利害關係,就不是我們管的事了,你一直騙人做偽證,這中間應該有行賄受賄罪在裡面的。這個「賄」字就是有沒有錢的問題,法律就是治理藏污納垢的事情的,你第一次為什麼不能徹底解決問題,有個「賄」在裡面,第二次再退偵,再來一次「賄」,嫌疑人是幫助執法人員掙錢的了。


二次退偵對犯罪嫌疑人是有利的!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也就是說,二次退偵,仍然證據不足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不予起訴的決定,並且應該釋放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二次補充偵查的目的,就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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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有一位同學酒駕被釣魚執法逮住了,鑒定結論是醉駕,麻煩大了[淚奔]在提起公訴的時候沒有發現問題,結果到了法院發現鑒定結論的血樣(檢材)居然不是這位同學的,你說麻煩不?鑒定機構連忙補充說明,沒有想到越說明錯誤越多,是沒有鑒定的人員作出了補充說明,可笑嗎[打臉]結果補充說明把這個鑒定結論的編號居然出現了兩個,現在檢察院兩派意見,一是繼續公訴,第二個意見是撤回公訴,當然了現在是繼續公訴,可是這位同學提出來一個問題,既然錯誤這麼多,我們申請重新鑒定血液酒精含量吧![耶]可是他們說原來的血液檢材居然沒有了[耶]

那麼問題來了,這個案件該怎麼判決?是無罪,還是有罪?[祈禱]敬請各位法學專家多多指導[祈禱][微笑][微笑][微笑][/cp]有異曲同工


二次退偵後不就釋放了嗎


不是說好了的疑罪從無


退偵是明顯證據不足,要求重新補充證據,被羈押的人需要時間耗,一般三十七天不能起訴,只能無罪釋放


不叫退偵,叫補充偵查,第二次補充偵查是指檢察院第一次對該案進行審查後準備對該案嫌疑人向法院提起公訴時,發現第一次的證據不足,需要第二次退回該辦案機關補充偵查。這樣做對嫌疑人來說是非常有利的,這是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二次偵察,退回補充偵察,撤訴等,其實質就是司法機關認定嫌疑人有罪,只是證據不足,或者證據存在問題無法定罪。有罪推定出現的二次偵察,補充偵察,撤訴等,不但損害了嫌疑人權益,更是侵害了法律無罪推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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