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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人簡介:

劉安,南京師範大學社會發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社會學理論、政治社會學。

摘要:「國家」與「社會」可以說是在相互劃清邊界的過程中彼此賦予發展動力而產生與形成的。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並存乃是現代國家的一個基本特徵;國家與社會的互 動關係則形塑社會結構、影響社會秩序。作為社會科學研究的經典分析框架,「國家與社會」範式在被引入當代中國研究領域後,迅速成為城市基層研究的主流,並 產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這些研究有助於我們認識當代中國社會政治秩序的整合路徑;但也日益陷入一種同質生產、難以取得理論突破的境地。為克服國家與社會框 架的內在張力,我們需要在研究中反思城市基層的「社會」如何實體化操作、其多層複合屬性以及內部的多樣性和不一致性,「國家」的實體化操作問題及其角色的 多維性,以及城市基層「國家」與「社會」的聯結機制。在此基礎上,還需要進一步反思「國家與社會」範式作為特定的「知識生產」成果所具有的政治、文化和意 識形態等知識社會學屬性。

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對當代中國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討論便一直佔據著學界的核心位置。它不僅成為各社會科學門類研究中國社會轉型的重要「問題意識」,也 成為解釋這一變遷過程最重要和最具影響力的理論範式。政治社會學對於當代中國城市基層的研究亦是如此。學者們普遍認為:國家與社會在城市基層這一場域中彼 此相遇且不可避免地發生深入互動,進而形成錯綜複雜的相互關係(李友梅,2002;桂勇,2007;王漢生、吳瑩,2011)。近二十年來國內學界湧現出 了大量關於城市基層治理中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研究。這些研究要麼通過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來討論城市基層政治社會結構的變遷軌跡(彭勃,2006);要麼通過 城市基層場域中特定問題的分析來討論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現時特徵與未來走向(趙秀梅,2008;耿曙、胡玉松,2011)。時至今日,這仍是當代中國研究的 一個「豐產領域」;但此類研究也日益陷入一種同質生產、難以取得理論突破的境地。本文嘗試對此困境進行回應。接下來,我們將首先梳理「國家與社會」範式的 理論內涵及其被引入當代中國研究的學術背景;然後對當代中國城市基層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相關研究進行述評,進而分析其理論困惑與可能的突破路徑;最後,本文 還將對「國家與社會」範式作為特定「知識生產」成果所具有的知識社會學屬性進行反思。

「國家與社會」可謂是社會科學的經典範式,一直以來都是社會學、政治學等領域經久不衰的研究主題。該理論範式的產生有著錯綜複雜的政治哲學淵源,但其理論主旨在乎對社會結構與政治秩序的關懷這一點卻是明確無疑的。

眾所周知,作為一種群體化的生活方式,國家的出現要遠遠晚於如家庭、村落,乃至西方歷史上的早期城邦等初級組織形態。「國家並不是從來就有的。曾經有過不需要國 家,而且根本不知道國家和國家權力為何物的社會。」(馬克思,1995b:174)在國家出現之前,人類生存於某種可稱為「自然狀態」的秩序之下。自由主 義先驅約翰·洛克認為:「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 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自由或財產。」(Locke,1960;塞利格曼,2002)即理性或者說自然法構成了人類這一歷史發展階段 社會秩序的重要來源。與洛克不同,霍布斯則認為,在人人都按照自己本性而生活的「自然狀態」中,每個人都要實現自己佔有一切的「自然權利」。「自然權利」 要求無限自由;而「自然法」則強調約束。兩者間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導致「自然狀態」陷入一場「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之中。要避免這種情況,須通過契約把 大家的權利交給國家,把大家的意志變成一個意志。也就是說,霍布斯認為「自然狀態」註定是混亂無序的,也難以達成秩序整合。事實上,洛克也承認「自然狀 態」下的秩序整合存在缺陷:「第一是缺少一種確定的、眾所周知的法律;第二是缺少一個按照既定法律來裁判一切爭端的公允的裁判者;第三是缺少權力來支持正 確的判決。」(鄧正來,2002)因此,洛克也認為社會成員通過契約自願將一部分自然權利讓渡給國家在所難免。兩人的區別僅在於:洛克認為國家只是社會成 員為彌補「自然狀態」缺陷而通過契約讓渡權利的結果,因此國家不能也不應該辜負社會成員的信託,一旦國家違背了契約,社會成員可以推翻其統治和恢復讓渡的 自然權利;霍布斯則視國家為力大無窮的海獸「利維坦」,認為社會成員必須將其所有的權利與力量均交與國家並絕對服從。這也基本奠定了此後「社會先於國家」 和「國家高於社會」兩種對國家與社會關係不同理論認識的思想淵源。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國家」與「社會」兩者的關係密不可分。「社會」的古典哲學內涵可以追溯到「自然狀態」說;而作為社會學、政治學的「社會」概念, 則更多地受到了馬克思的影響。他認為社會是由生產力決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統一,是人們相互交往的產物、是各種社會關係的總和。「各個人藉以進行生產 的社會關係,即社會生產關係,是隨著物質生產資料、生產力的變化和發展而變化和改變的。生產關係總和起來就構成所謂社會關係,構成所謂社會,並且是構成一 個處於一定歷史發展階段上的社會,具有獨有的特徵的社會。」(馬克思,1995a:345)儘管如此,「社會」的內涵仍然並不十分確定;而其外延更是被不 同學者根據其研究意圖進行了各取所需、五花八門的界定。概括起來說,「社會」所指涉的範圍大致有如下幾種代表性觀點:「一是認為社會是一切人類現象的總 和;二是認為社會是國家範圍之外的非政治領域;三是認為社會是與政治、經濟、文化等並列的一個領域。」(劉安,2010)現代政治學和社會學更多的是在第 二種意義上使用「社會」。這種用法已然預設了社會與國家的分離並將兩者置於對立的結構空間。

事實上,從思想脈絡而言,「國家」與「社會」兩者可以說是在相互劃清邊界、相互獨立的過程中彼此賦予發展動力而產生與形成的。奠定當代「國家與社會」理 論範式最為重要的學者當屬黑格爾、馬克斯·韋伯和卡爾·馬克思。這其中,黑格爾被公認為首先在學術意義上區分了國家與社會的概念。黑格爾 (1961:253)視國家為以普遍利益為目的的「絕對自在自為的理性東西」和人類社會發展的最高階段,認為國家是個體權力讓渡的結果,是「理性的和首要 的機構」和人類精神倫理生活必要和不可缺少的調解。而市民社會只是家庭與國家之間的一種過渡形式。它建立在成員追求和發展私利的基礎之上,因此不可避免地 導致普遍的衝突和精神的墮落。市民社會內部的嚴重衝突還導致了它與國家關係的矛盾和緊張,黑格爾認為只有國家及其官僚機構能夠調和這一矛盾。韋伯則認為 「國家是這樣一個人類團體,它在一定疆域之內(成功地)宣布了對正當使用暴力的壟斷權」(韋伯,1998:55)。他尤其關注國家官僚制度本身以及在權力 體系中佔有有利地位的群體,並將此二者視為是理解國家最重要的組織維度和權力維度。韋伯也認為社會內部潛伏著深層的內在威脅,其秩序隨時面臨著挑戰。但他 並不像黑格爾那樣,認為國家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機制。正如奧羅姆(2006:46)所總結的,韋伯覺得社會失序的威脅一方面來自於現代社會對於「理性 化」的過分強調;另外一方面恰恰來自於現代國家本身的官僚特質。在這一問題上,韋伯是悲觀的。他不僅沒有提出解決之道,還預言人類社會無法逃脫「鋼屋」的宿命。

至於馬克思,他雖然從黑格爾那裡繼承了國家與社會的概念。但他與黑格爾在對待和認識二者關係這一問題上卻截然不同。首先,馬克思顯然不認同黑格爾形而上學的國家 觀,不同意僅停留在社會意識層面理解國家。馬克思基於唯物史觀並從社會存在的角度賦予了「國家」完全不同的內涵。「對馬克思來說,國家的存在是假定社會的 劃分為前提的,事實上國家起源於私有財產和社會階級的發展,而不是在利益一致時調解這些矛盾。」(福克思,2008:10)作為上層建築,國家從來就不是 獨立自主發展的,而是由經濟基礎所決定。馬克思認為國家與社會的分化源自於私有財產出現以及人類社會的等級化。而到了資本主義社會,市場經濟的出現更強化 了這一點。資產階級通過佔有生產資料而控制國家這一強制性的權力機構,達到維護既有社會等級分化、也就是階級分化的政治後果。因此,國家不是黑格爾所說的 精神生活的最高形式,而是統治階級維護自身統治地位以及剝削被統治階級的工具。「現代的國家政權不過是管理整個資產階級的共同事務的委員會罷了。」(馬克 思,1995a:274)其次,馬克思的社會中心觀與黑格爾的國家本位主義截然對立。黑格爾認為「國家的目的就是普遍的利益本身,而這種普遍利益又包含著 特殊的利益」(黑格爾,1961:269),因此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最高階段。這意味著,市民社會要服從於國家的統治權。顯然,在黑格爾的知識圖譜中是國家 決定社會,而不是社會決定國家。馬克思的理論則是以社會為中心的,他把被黑格爾顛倒了的世界重新顛倒過來。「絕不是國家制約和決定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 制約和決定國家,因而應該從經濟關係及其發展中來解釋政治及其歷史,而不是相反。」(馬克思,1995b:196)馬克思認為雖然市民社會孕育了國家;但 私有制所導致的社會不平等,以及由此產生的階級分化卻使得國家具有一種專制性,並淪為統治階級剝削和壓迫被統治階級的工具。顯然馬克思也意識到了國家與社 會之間的矛盾關係,但他並不像黑格爾那樣認為國家是解決這一矛盾的關鍵因素。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國家機器是服務於資產階級的,它不可能做出有利於無產階級 利益的決策。因此,必須強化和鞏固社會以限制和控制國家。

「國家與社會」範式在政治社會學當中成為主流與如下兩個因素密切相關。一是社會政治秩序整合基礎由「文化」向「結構」的轉變。在人類社會的早期階段,政 治秩序需要依靠強力並在此基礎上形成特定「文化」來進行維持。歐洲中世紀的教權統治和中國封建時期的皇權天授莫不是如此。借用韋伯的概念來說,基於「文 化」的社會政治秩序,其權威類型屬於「卡里斯瑪權威」或「傳統權威」。然而現代民族國家形成以後,社會政治秩序的達成方式卻發生了明顯變化。奧羅姆 (2006:46)曾經對韋伯的這一思想做如下概括:「現代社會涉及一個選擇,這便是選擇由一個『核心領袖集團』所主導的領袖民主,還是選擇無領袖的民 主,即由沒有天職觀念的職業政客來統治,由沒有卡里斯瑪特質的個人來實施領導。取而代之的是法治,公民必須遵守法律,或者說違法會受到懲罰。」韋伯也因此 將這種達成政治秩序的權威基礎稱為是「法理權威」。張靜進一步明確地指出了社會政治秩序的「結構」轉向。「這種變化的總體方向是,它越來越依靠『結構』而 非『文化』來維持,換句話說,現代政治秩序的基礎是結構關係。」「『結構』秩序的觀念認為,政治權威和社會相互聯繫,它們互相給予承認、支持、同意及合法 性,由此構成了秩序,這就將政治的合理性從傳統或文化的規定轉移到行動者的權利方面。從『文化』秩序向『結構』秩序取向的轉變,影響了當代政治社會學的提 問方法,也影響了學者對衝突和秩序來源的看法。」(張靜,1998a:1~3)在明確了現代社會政治秩序的來源與基礎是某種「結構」之後,政治社會學的一 般理論進而將基層民眾(社會)和權威當局(國家)的制度化聯繫視為是保持社會整合與政治穩定的一個必要條件。國家與社會關係也因此成為政治社會學的一個重 要的理論分析範式。導致「國家與社會」範式主流化的另一因素是現代國家對社會的滲透、控制乃至侵吞日益嚴重。按照吉登斯(1998:2)的說法,國家與社 會關係的一般歷程是從國家與社會的分離格局經歷重大歷史變動,轉變為國家—社會糅合的民族—國家格局。這一過程歷史地體現為從傳統國家(城邦、封建國家、 繼嗣帝國、中央化官僚帝國)時代向現代民族國家的轉變歷程。並且,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發展歷程歷史表現為社區和人的生活逐步被「國家化」。尤其是在現代民族 國家的歷史條件下,工業化所聯結的「配置性資源」和「權威性資源」的增長,使得國家更容易滲透到社會當中。如果說霍布斯「個人絕對服從國家權力」和黑格爾 「國家是最高理性」尚屬於哲學思辨範疇的抽象規範的話,那麼現代人類社會的發展則在某種程度上應驗了兩人的思想。原本是為了達成秩序而從「自然狀態」中分 離出來的國家,如今恰恰成為了威脅社會秩序的「利維坦」。因此要通過重塑國家與社會二者間的良性互動關係以抵抗國家、保衛社會、捍衛秩序。另外,國家對社 會的不斷滲透、控制乃至侵吞,不僅推動了「國家與社會」範式在政治社會學中的主流化;還導致了若干與此範式有著密切聯繫的概念、理論的出現或復興,並極大 地影響了當代社會科學的理論話語,如市民社會、公共領域等。正如鄧正來所說,「驅動市民社會理念於當下復興的一個較為深久的原因,在我看來,主要是十九世 紀與二十世紀之交初顯並於二十世紀中葉熾盛的形形色色的『國家主義』,這在現實世界中表徵為國家以不同的形式、從不同的向度對市民社會的滲透或侵吞」(鄧 正來,2002:3)。這些概念、理論亦在此後深刻地影響了當代中國研究諸領域。

「中國研究導源於西方的歷史,決定了在這一綜合性的社會科學領域中,中國一開始必然是以『他者』的面貌出現的。」(周曉虹,2010)「他者」,不僅意味著中國作 為「客體」的研究地位;也意味著對中國的研究深受西方社會科學思維方式與理論範式的影響。此為「國家與社會」範式被引入當代中國研究不可忽視的學術背景。 對於中國社會政治秩序的關注可以說是早期中國研究學者的全部理論興趣;而直至今天,對中國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理解和詮釋仍然是這一研究領域的主流議題。

二戰結束之後,「極權主義」理論成為西方學者對包括中國在內的社會主義國家之國家與社會關係的主流詮釋模式。該理論認為:這一時期中國社會政治秩序的特 征是國家高度控制了私人和社會生活的每一個方面,在政治權力系統之外,個人和和團體都沒有決策的自由和權力,甚至國家之外就不可能存在獨立的團體;個體的 原子化以及社會的無組織化使得社會不具備任何表達利益訴求和影響國家政策制定的能力。「西方學者主要通過『極權主義』理論來觀察和解釋政治制度對經濟與社 會領域的強力控制、意識形態如何影響了這一社會政治結構的形成與變遷以及該體制獲取社會成員的配合以實現系統目標等。」(Halpern,1993)「極 權主義」理論的盛行與諸多因素有關,但如下兩個原因不可忽視:一是西方學者,尤其是美國學者對中國研究的早期關注深受冷戰思維和意識形態鬥爭的影響;二是 這一時期西方學者缺乏進入中國開展經驗研究的機會,大量經驗材料的獲得主要依靠的是官方公布的資料、報紙雜誌以及海外移民的訪談等。這難免導致研究與現實 之間產生偏差。事實上,這一框架從不缺少批評者。魏昂德(Walder,1985)就直言不諱地指出極權主義模式從出現的那一刻開始就是錯誤的,它不適用 於描述社會主義社會任何階段里的社會關係。此外,「極權主義」理論還不能說明意識形態取向與政治經濟權力的相互作用方式,也難以解釋在中國基層社會當中廣 泛存在的社會關係網路與正式及非正式的關係組織在傳輸基層利益和整合基層社會當中起到了何種、甚至是關鍵性的作用。

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開始,西方學界對中國的研究範式出現了明顯變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從中國內部而言,是其自身歷史進程呈現出諸多「極權主義」理論所 無法解釋的現象,如國家權力並非高度集中;社會也並非完全被國家權力宰制,基層社會中抵抗國家管轄的衝突從未中斷。而從西方學界自身而言,則是因為一場批 判傳統政治學過於關注形式的制度研究、關心國家和法的問題的所謂「行為主義革命」。這場革命拋棄了政治的人性基礎、政治權力、政治權利、政治制度等宏大主 題。「中國研究領域的學者們也將注意力從此前一般的、正式的政治制度和組織結構的分析轉向了特殊的、非正式的政治規則和利益群體的研究,最典型的就是對派 性政治和非正式政治團體的研究。」(焦長權,2014)相較於「極權主義」,基於多元主義的「利益集團理論」(Skilling,1983)在這一時期更 為流行。該理論模式認為社會中廣泛分布和存在的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衝突與協調構成社會政治秩序的主要來源;國家只是上述過程的背景,並不發揮主導性作用。

改革開放之後,中國的自我變革為海外中國研究注入了新動力。這一時期開始,不僅西方學者擁有了進入中國內地進行經驗研究的機會;而且還有大量中國學者進 入這一研究領域,從而碰撞產生出紛繁複雜的思想論爭,同時也極大地推動了這一學術領域的發展。海內外的學者對改革開放後中國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判斷,開始出 現了顯著分化。第一,有學者認為改革儘管在一定程度上放鬆了國家對社會的全面控制,社會也似乎看上去獲得了部分自主空間。但這並未改變中國強國家—弱社會 的秩序結構。國家權力的後退不僅是有選擇的,而且也是有限的,其目的是為了在社會結構轉型的同時維持政治秩序的穩定。第二,有學者認為改革後的中國社會政 治結構的一個重要變化是國家的強力控制有所弱化,行政權力在經濟和社會領域均有不同程度的退出;與此同時,非國家的社會空間獲得了發展的機會,社會的組織 化程度較之以前有了明顯提高。據此,他們認為中國市民社會出現了良好的發展態勢,並可以預見未來一個強大市民社會的必然發展趨向。第三,有學者則認為中國 的改革儘管動搖了國家全面控制社會的「全能主義」(鄒讜,1994)秩序結構,但並沒有導致一個西方意義上的「市民社會」或者說「公共領域」的產生。他們 認為,與「市民社會」理論強調社會對國家的對抗不同,改革後中國的國家與社會之間形成了某種複雜的互動關係。此種關係的重要特徵是在國家的認可與主導下, 社會的利益表達與政策參與渠道得以構建並制度化。因此,「法團主義」(Unger & Chan,1995)是理解當代中國國家與社會關係更為貼切的理論框架。第四,還有學者則認為,當代中國國家與社會關係並非簡單的孰強孰弱所能夠解釋清 楚。在這裡,「國家深受傳統中國社會的影響,而社會亦被國家所改造」(趙文詞,1999:47)。從未來著眼,「通過國家與社會間的良性互動與相互增權, 進而實現公民社會發展的法團主義之道,並構建能促型的國家,是中國最佳選擇」(顧昕,2004)。

在海內外學者關注中國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諸多研究中,城市基層治理一直以來都是一個重要的論域。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首先,從政治社會學基本理論而言,城市基層是 國家與社會發生直接互動的重要場域。國家通過治理過程將行政權力下沉到基層社會,完成政治整合;而社會則藉此表達利益訴求或是謀求自我服務。城市基層治理 的實踐就是國家權力與社會力量互動、博弈、競爭和協作的過程,是國家與社會關係不斷調節的過程。其次,從當代中國城市基層治理的實踐而言,「1980年代 中期以後,隨著經濟體制轉型的加快,許多人(包括學者、政府管理部門和市民)幾乎都開始議論『單位人』向『社區人』轉變而提出的各種社會問題」(李友 梅,2007)。這其中,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出現了何種變化以及應該如何變化又是最為重要和最為關鍵的問題。

目前學界一致認為,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城市社會逐漸建立和形成了以「單位制」為主,街(道)居(委會)製為輔的基層社會管理體制。由於這一時期大多數城市 居民事實上生活在各種「單位」組織之中,街道和居委會只管理少量無單位的社會成員;因此,「單位制」實際上是這一時期我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體制的核心。單 位組織的出現與我國當時再分配體制的形成密切相關。就其本質上來說,它是「一種統治的形式和工具」(李路路、李漢林,2000:8),是「將命令權力和財 產權力結合起來的國家統治的一種組織化工具或手段」,甚至「其本身就是整個社會統治結構的一個組成部分」(李路路,2002)。華爾德(1996:95、 137、183)將單位組織的內部特徵概括為:黨政合一制度、有原則的任人唯親制度和上下間施恩回報關係(patron-clientties)的體制。 也有學者強調政治覺悟、思想品德等作為單位組織中資源分配原則的重要性,並因此將單位組織稱為是「德治性再分配體系內的制度化組織」(李猛、周飛舟、李 康,1996)。作為國家正式體制的組成部分,單位組織兼具有經濟和政治功能,對維持社會秩序負有責任。「這促進了『單位政治』的發展,使得單位成為一個 充滿類似於公共領域中各類政治活動的場所。」(張靜,1998b:184)單位制就是以單位組織為基礎形式的社會管理體制和制度結構。「這個體制的基本內 容是:一切微觀社會組織都是單位,控制和調節整個社會運轉的中樞系統由與黨的組織系統密切結合的行政組織構成」。因此,單位體制下「所有基層單位都表現為 國家行政組織的延伸,整個社會的運轉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權力」(路風,1989)。同時,單位制也是一種「由單位這一實體所構成的社會調控體系」,其特徵 表現為:「單位被政黨和行政力量分割成若干個平行林立、呈『傘狀結構』的調控領域,並依靠這種傘狀結構中的等級體制,實現了資源的有效配置和政策自上而下 的貫通」(劉建軍,2000:48)。作為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的核心單元,單位是國家的代理人,體現後者的意志與利益;同時在資源壟斷的前提下,社會成員只 能通過單位渠道獲得所需資源,這又導致了他們對單位的高度依附。可以說,「國家—單位—社會(單位)成員」這一鏈條中自上而下的雙重控制與自下而上的雙重 依附是以單位製為核心的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最為顯著的特徵。就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所面臨的特殊歷史背景而言,集權性的單位體制無疑有助於國家控制和調配社 會資源,從而達到政治動員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目的;但這一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在客觀上也確實導致了社會成員的原子化,導致了社會自主性的完全喪失、甚至可以 說被國家同構。

然而隨著中國改革進程的啟動,城市基層社會空間中的單位制也隨之發生了變化。通過對北京一家印刷企業的實證研究,楊美惠(Yang,1989)發現單位 不僅具有了獨立於國家的利益訴求與滿足渠道;同時單位成員的個體權利意識也日益顯現,開始與單位討價還價。由於單位日益獨立於國家、個人日益獨立於單位, 「國家—單位—社會(單位)成員」的雙重依附與雙重控制關係逐漸弱化、趨於消解。傳統單位制(尤其是在工業企業領域中)出現如下顯著變化,「如從外部化控 制到內部化控制、從國家資源的社會化佔有到單位化佔有、從對國家的依賴到對單位的依賴,從而出現了向『新單位制』演變的趨勢」(劉平、王漢生、張笑 會,2008)。

隨著單位組織在基層社會政治結構中的秩序整合功能日益弱化,「社區制」(華偉,2000)成為了變革我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體制的選擇。這一變遷過程意味 著城市基層空間中街居制向「三層多元結構」的拓展,即「一是『兩級政府、三級管理』新體制注重行政管理重心下移;二是『以塊為主、條塊結合』新體制注重理 順綜合管理與專業的功能職責;三是『政事分離、政社分離』新舉措注重轉變政府職能和培育社會組織」(徐中振、李友梅等,2003:48)。然而有意思的 是,對於當代中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體制的這一重要變革及其所體現的國家與社會關係變遷,學術界卻產生了不同的理解。這些觀點大致可以分成以下三派:

其中一派 學者強調城市基層空間中社會、市場等非國家力量的興起。他們普遍認為,經濟體制改革尤其是住房產權私有化激發了城市居民的權利意識,並使其具有了自我組織 和參與社區管理的動力。如李駿(2009)發現在新型商品房小區,住房產權對政治積極性具有明顯促進作用,且居民個體內在的政治積極性在社區層次上和地方 層次上具有緊密一致性。在這一派學者看來,隨著房屋產權制度改革而出現的居民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具備了公民社會的初步特徵,是「住宅社區的公共領 域」(夏建中,2003)。同時出現在社區的市場化服務組織——物業公司,亦在運作中「擺脫國家一元控制和全權性操縱的局面,發展成為一個具有市民社會性 質的新公共空間」(張磊、劉麗敏,2005)。此外,敬乂嘉和劉春榮(2007)發現,通過由政府主導的選舉對社區自治組織進行賦權,居委會直選實現了社 區權力的讓渡和建構,從而激發社區認同、促進公眾參與、構建以居委會為核心的集中型的基層民主治理網路。因此,社區制的實施預示著「公民社會在草根社區中 崛起」(王穎,2006)。另一派學者則強調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體制變遷過程中國家行政權力的延續與重構。通過社區建設,政府試圖理順街居管理體制中條塊關 系,健全和完善基層行政管理組織構架;同時國家權力得以向基層社會滲透,從而實現自身合法性與權威重建。如彭勃從基本空間形態的角度判斷中國城市基層體制 變革中「國家的努力目標是重新回到社會,佔領社會空間的領導地位」(彭勃,2006)。Read(2000)認為,新體制下的居民委員會仍然被設計成為城 市政府與市民之間的個人聯結通道;它利用社區社會關係來替國家完成各種任務,同時也幫助居民解決日常生活問題。而現實中有為數不少的業主自治組織,如業主 委員會,其「成立和運作過程中都能看到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它們往往與國家具有某種聯繫)以及政府組織的參與和廣泛影響……這稀釋了業主利益的表達並將其參 與轉移進小心設計和可控的管道之內」(Read,2003)。也就是說,在新的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體制中,國家深嵌入市場、社會的利益關係重構過程這一點並 沒有改變,社區亦只是「為了解決單位制解體後城市社會整合與社會控制問題的自上而下建構起來的國家治理單元,而不是一個可以促進公共領域形成或市民社會發 育的地域社會生活共同體」(楊敏,2007)。變化的只是國家在基層社會的角色、行動軌跡和行動策略。正如王漢生和吳瑩(2011)所言,以商品房小區這 樣的新型城市基層空間為基礎生成的「社會」並非「國家」的對立物,而是浸透著國家的身影和力量,儘管它們時而「看得見」,時而「看不見」。此外,還有一派 學者採取的是一種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理論視角來透視當代我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體制的變遷。他們認為這是一個國家政權建設與社會自主性發育相結合的 過程,只強調其中的一個面向是不夠的。如徐中振和徐珂(2004)通過對上海社區建設實踐的考察認為當前我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空間中同時並存著「黨的群眾 工作系統、城市基層行政管理系統、社會生活服務系統和社區居民自治系統」,新的體制形成過程中「既有政府『行政化主導』和『行政性推動』的作用,也有『社 會化發育』和『社區化參與』的作用」。朱健剛(1997)認為通過「社區行政建設」和權力的組織網路從一疊走向三疊,「一方面城市基層的國家力量增強,行 政力度加大,另一方面社會組織網路也在政府扶持下不斷擴展,這同時也促進了社會自治空間的生長」。可以說,城市基層的權力格局中「傳統體制下行政『命令 式』的單向服從的關係模式正在向『協商式』的雙向服從的關係方向轉變」(李友梅,2002),新的體制背後體現了「目前城市基層中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並非是 斷裂的,也不是嵌入式的,而是呈現一種『粘連』狀態」(桂勇,2007)。

綜觀上述研究可以發現,學術界近年來就當代中國城市基層治理中的國家與社會關係進行了豐富且深入的研究。這些研究不僅有助於我們認識當前中國基層社會政 治秩序的特徵與走向;而且對「國家與社會」這樣的西方理論範式進行了基於中國經驗的闡釋。但不可否認的是,當代中國城市基層治理中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研究正 日益呈現出研究理路上的趨同性,在西方範式的移用之外越來越難以取得理論突破。究其原因,是對以下問題缺乏足夠的理論反思。

第一, 城市基層空間中「社會」的實體化。從概念內涵上來說,在前國家階段,社會是人類生活的「自然狀態」;國家產生之後,社會則指的是國家範圍之外的非政治領 域。然而具體到城市基層的國家與社會關係時,研究者必須將「社會」這一概念進行一種類似於變數操作化的處理——即要在城市基層場域中找到特定的實體化對象 來進行研究。由於「社會」這一概念外延的複雜性,所以在具體研究中,論者往往根據各自不同的研究對象、研究目的等將「社會」處理為業主委員會、民間組織、 社會運動、NGO、鄰里關係等。從研究的操作性角度而言,這樣的處理無可厚非。然而打一個比方來說,「社會」其實可以說是一個洋蔥。當我們一片一片地剝開 一個洋蔥時,它並沒有某個獨特的內核或者說核心要素。上述「社會」在城市基層的實體化對象即是被剝下來的一片洋蔥。我們既不能說它不是社會;也不能說它就 是社會。所以論者在進行此類研究時應當時刻保持這樣的警惕:即使在經驗層面只能通過有限外延來處理一個複雜的概念;仍要保證概念內涵在理論層面的一貫性, 保證論題在經驗與理論之間的可通約性。如此說來,準確無誤地在城市基層實體化「社會」是不可能的。解決這一問題有兩個思路。一是盡量對「社會」在城市基層 場域中的實體化外延開展系統研究,也就是儘可能多地收集洋蔥片。當然,考慮到社會外延的複雜性,類型化處理應該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二是在經驗分析的基礎 上,通過理論抽象從「社會」的外延回歸其內涵展開分析。

第二,城市基層空間中「社會」的多層複合屬性。從社會學的角度而言,「社會」既可以被視為是包含政治、經濟、文化亞系統在內的複雜體系;也可以被視為是 與政治、經濟、文化等平行的系統結構。這往往取決於研究主題的適用與理論視角的選擇。現有研究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忽視了「社會」的多層複合屬性。多數研究主 要聚焦作為非政治空間的社會範疇,也就是基本可視同為市民社會的社會範疇。然而即便就是市民社會,也並非與經濟系統、文化系統互斥和不兼容。事實上,「僅 把市民社會等同於不受國家督導的自主性社團的存在——都是無法恰當地處理市民社會這一歷史概念的」(泰勒,2002:22~23),市民社會的基本特徵應 當包括:「第一,它是社會的一部分,不同於國家且獨立於國家。第二,它構成個人權利,特別是財產權利的基礎。第三,市民社會是許多自主的經濟單位或商業公 司的集合體,這些單位與公司的行動獨立於國家,並相互競爭」(希爾斯,2002:36)。這樣說來,在城市基層空間中忽視經濟因素和市場機制對國家與社會 關係的種種影響顯然偏離了市民社會的理論初衷。故此,我們應當在研究中充分體現「社會」的多層複合屬性,充分考察經濟系統、文化系統對國家與社會各自的作 用機制以及對兩者關係產生了何種影響。

第三,城市基層空間中「社會」內部的多樣性和不一致性。現有關於城市基層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研究,處理「社會」的另外一個明顯特徵就是將其視為是一個整 體,以此為基礎來討論其與國家的互動關係。事實上,具體研究中不僅實體化「社會」要冒一定的理論風險;在根本上還面臨著社會並非整體的巨大理論障礙。以被 諸多研究者視為是市民社會先聲與希望的社區業主委員會為例,石發勇(2013:175~221)的經驗研究表明:除了提供正式參與渠道、促進基層治理、促 使社區權力由一元集權向多元分散發展等表徵「社會」成長和制約國家的功能之外,包括業主委員會、其它社區權力機構在內的市民組織同樣存在派系政治,存在以 權謀私、寡頭統治、派系鬥爭等權力分化現象。因此,在城市基層治理場域中的「社會」不應該被理所當然地視為一個整體;其內部亞系統複雜的多樣性與不一致 性,不僅會影響「社會」自身的結構特徵,還會影響國家與社會的互動關係。「行動者」視角或許是處理這一問題的有效方案。這一研究視角拋棄宏觀意義上的整體 化「社會」觀念,視城市基層空間中各組織主體為特定場域的積極行動者,並在此基礎上考察其互動關係與空間特徵。對「社會」內部多樣性和不一致性的把握顯然 有助於深化我們對城市基層國家與社會關係成因的理解。

第四,城 市基層空間中「國家」的實體化。與「社會」一樣,討論城市基層國家與社會關係同樣面臨著「國家」的實體化操作問題。就前文綜述來看,現有研究大多是將「國 家」操作化為政府或是基層政府進行處理。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討論,實則成為政府與社會關係的討論。儘管我們不能否認「國家」與政府之間的某種對應關係;但從 其概念內涵來說,將政府視同為國家還是存在著將複雜化約為簡單的風險。社會契約論視國家為社會成員出於秩序整合的目的而讓渡權利的結果,國家與社會之間也 因此不可避免地會形成複雜的權力關係。所以,僅僅將「國家」與政府或基層政府對應起來是不夠的,而應該將「國家」理解為以政府或基層政府為核心的、與社會 之間的一系列複雜的權力關係與機制安排。「通過基層社會的權力秩序與內在邏輯來描繪國家與社會相遇在基層社區最現實生活層面的真實圖景。」(李友 梅,2003)近年來有研究者對當代中國城市基層社會變遷背景下的社區權力關係與秩序的重構進行了深入關注。如金橋(2010)通過社區實地研究分析基層 權力運作的邏輯,張虎祥(2005)關注當代城市基層社會權力秩序重構的內在行動邏輯與機制等。這有助於我們深化對城市基層的「國家」以及國家與社會關係 的理解。

第五,城市基層空間中「國家」角色的多維性。無論是從近代以來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現實演變,還是從當代政治社會學「國家與社會」範式的學術淵源來說,國家 似乎都是站在社會的對立面,兩者是非此即彼、相互爭利的關係。這也是「國家與社會」很多時候被書寫成「國家vs.社會」所表達的理論內涵。可以說,國家強 而社會弱,國家向社會滲透、社會反抗國家基本構成了「國家與社會」範式在當代科學傳統中的主要理論脈絡。因此,多數學者在通過「國家與社會」範式觀照當代 中國基層政治秩序時,也普遍認為是國家強而社會弱的格局。即使國家有限放鬆對社會的控制,還是具備滲透甚至侵吞社會的能力。「利維坦」式的強勢國家已經成 為了這一領域的思維定勢。然而,儘管不那麼明顯,我們仍然需要注意在城市基層場域中「國家」角色的多維性。這種多維面向體現為:的確很多時候國家是在控制 乃至侵吞著社會;但有的時候國家也會主動退出,賦予社會發育成長的空間;甚至還有的時候國家還會積極主動地通過迂迴、妥協等方式尋求與社會的合作。只有認 識到「國家」在基層所扮演的掠奪者、退縮者和合作者等多種角色,才能理解諸如「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作」(孫立平、郭於華,2000)的現象在我國基層社會 廣泛存在的原因,以及此類現象又是如何影響了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形態。

第六,城市基層空間中「國家」與「社會」的聯結機制。在城市基層過於強調「國家vs.社會」的另外一個後果是:論者往往將研究聚焦於國家向社會滲透與控 制的制度機制以及社會反抗國家的技術策略;而相對忽視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聯結機制。政治社會學的一般理論認為:「基層民眾與權威當局的制度化聯繫 是保持社會平衡和政治穩定的一個必要條件。這種制度化聯繫渠道(或機制)由兩個相互作用的環節構成:即自下而上的利益傳輸和合法性供給與自上而下的政策執 行(及利益滿足)。它們之間的暢通循環,為社會—政治秩序的維持奠定了基礎。」(景躍進,2004:78)「國家與社會」範式的核心理論關懷是社會政治秩 序何以形成。從這一意義上來說,城市基層「國家」與「社會」的聯結機制對秩序整合的影響絲毫不亞於「國家vs.社會」的對抗。因此,有必要分析基層社會的 利益訴求是如何被自下而上地上傳,並通過影響國家社會政策的制定而得以實現的;同時,權威當局,即國家又是如何自上而下地滿足基層利益訴求並達成秩序整合 的。更進一步,城市基層「國家」與「社會」聯結機制至少包括如下理論問題:聯繫基層社會和行政決策權的制度化渠道是什麼?此種制度化聯繫渠道的運作機制又 是什麼?此種制度化聯繫渠道對於社會政治秩序的形成在何種程度上發揮著什麼作用?深化對上述問題的探討,對拓寬城市基層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研究是有價值的。

如上所 述,當代中國城市基層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研究面臨諸多理論困境。這些困境的產生,一方面是由於基層空間自身的複雜性,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亦難以揭示其間所有 的隱秘關係,事實上這也是任何社會科學範式在面對經驗現實時難以克服的困難;而上述理論困境產生的另一方面原因,則源於「國家與社會」範式作為特定的「知 識生產」成果,所具有的政治、文化和意識形態等知識社會學屬性。因此,我們有必要對該理論範式進行更深入的「純粹社會學」(滕尼斯語)反思。

首先,「國家與社會」範式既可被視為是經驗世界的實體建構,亦可被視為是理論批判的抽象資源。早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國家與社會」以及「市民社會」研 究在中國興起之初,就有研究者指出,「市民社會……無疑具有兩大可資運用的資源:一是市民社會可以作為中國現代化發展過程中的一種實體社會的資源;另一是 市民社會可以作為一種認識中國現代化發展的解釋模式的資源」。「這兩種資源,一開始就存在著深刻的內在緊張。正是對這種內在緊張缺乏足夠的知識自覺,導致 了中國市民社會論者在研究中的種種問題。」(鄧正來,1997b:616)然而縱觀二十多年來此領域的研究,多數論者似乎仍停留在將國家與社會關係視為是 經驗世界的實體建構。其核心旨趣在於:以基於西方歷史發展經驗的「國家與社會」範式,觀照中國社會現代化與政治民主化的現實進路。他們不僅有意或無意地忽 視了該理論範式作為認識中國現代化進程的批判性理論資源的價值;更沒有意識到應用於中國研究時,該分析框架因實體建構與理論批判的不同維度而存在的內在緊 張。這樣的研究儘管不乏其價值,但同時也是對「國家與社會」範式粗暴的、化約式的處理,割棄了該理論框架中最富生命力和批判性的部分,從而出現「每當無力 揭示國家與社會的實際關係時,論者們便會直接藉助『國家』、『國家與社會』或『國家與社會互動』等語詞來彌補分析的無力」(鄧正來,1997a:610) 的現象。如此說來,不僅需要從實體建構的角度考察當代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係,更為重要的是要秉承該理論框架的批判內涵,在中國社會現代化與政治民主化的現 實觀照下,對相關理論研究與知識積累進行反思。「正是深嵌在理論、問題和(特別是不同國家的)學術判斷範疇之中的集體性科學無意識……反思性的主體最終必 然是作為一個整體的社會科學場域。」(華康德,1998:43)

其次,「國家與社會」範式的政治性問題。作為近年來流行的理論範式,「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一直被視為符合且體現了現代社會科學對於價值自由的根本追求 以及不受知識生產領域之外各種要素影響的自主性特徵。這種自主性訴求,尤其強調的是不受政治系統的控制。顯然,「國家與社會」的分析框架不僅從理論範式的 角度,而且從知識生產的層面迎合了社會科學研究者對於國家干預之外的非政治領域的想像。這一「雙重隱喻」式的價值特徵,亦可理解為是「國家與社會」範式流 行的一個重要原因。然而正如前文所論及的那樣:市民社會理念的復興直至「國家與社會」範式的流行,與國家主義的熾盛以及國家對市民社會的滲透、侵吞有著密 切的關係。因此,「國家與社會」範式從一開始便暗含了知識領域的自由主義價值訴求。這種自由主義立場試圖從原初的「自然狀態」出發來理解現代的「社會」, 認為「社會」理應保持不受國家染指的自由領地,同時也相信「社會」在無外來干預的前提下足以形成某種自生自發的秩序。這樣一來,「『國家與社會』範式以自 主性社會科學研究的名義完成了以自由主義立場批判現實的政治任務」。(強世功,2003:10)它並沒有清除自身作為科學範式的政治性,而是另外一種政治 性的理論表述,成為另外一種意識形態在知識領域的代言人。「由於自由主義意識形態的干擾,『國家與社會』社會科學範式差不多變成了偽科學,因為自由主義意 識形態已經將國家與社會關係中的政治意識給悄悄地閹割了。」(強世功,2003:17)

再次, 「國家」與「社會」的主體性問題。無論是從概念形式還是理論邏輯的角度而言,「國家與社會」範式中的「國家」與「社會」都被建構成相對獨立和彼此自主的范 疇。換言之,「國家」與「社會」各自的主體性在某種程度上可謂是「國家與社會」範式成立的前提。從人類政治的歷史實踐與知識發展的過程來看,儘管「國家」 與「社會」從一開始便是相互影響和建構,但兩者各自的主體性卻是毋庸置疑的。然而,現代民族—國家的興起與發展最終導致了國家的「利維坦」化。現代化的歷 史,也就成為了「國家」干預、滲透甚至是宰制「社會」的歷史;「社會」日益喪失其主體性,淪為政治實踐意義上「國家」的「對象化」附庸。毫不誇張地說,今 天很難在經驗世界中找到不受「國家」影響的自主「社會」。傳統宗族村落、各類社會組織、現代市場網路、社會自主空間等被學者們視為是「社會」的領域,無一 例外地深受國家力量的干預和影響,體現的是國家有意或無意地治理社會的技術、策略與後果。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們在理論範式意義上卻看到了另外一幅光 景。自由主義意識形態為社會自生自發之秩序提供了充足的合法性來源,也為「國家與社會」範式中的「社會」提供了其主體性的價值基礎。政治實踐意義上「社 會」主體性的缺失導致了知識領域對「國家主義」的無情批判。批判者們堅持認為「國家」的建立乃是基於自由契約原則,因此它理應成為「社會」的保護者、服務 者,而不是侵入者和掠奪者。如此一來,「國家只是不同利益集團追逐各自利益的舞台與背景」(Oi,1989:2),或者說被理論家們想像成了「社會」的背 影。這不僅解構了「國家」的主體性,甚至有將「國家」變為「社會」附庸的嫌疑。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有學者提出「將國家帶回來」的口號(Peter Evans、Dietrich Rueschemeyer & Theda Skocpol,1985),即是對政治社會學研究中「國家」主體性弱化的理論反思。綜上所述,就主體性而言,「國家」與「社會」在人類政治實踐與社會科 學範式這兩個不同的領域發展出截然相反的存在形態。科學範式往往是經驗和理論的綜合體,無法在此二者之間做出明確界分。所以我們有必要對「國家」與「社 會」經由實踐與知識分割產生的主體性問題所導致的「國家與社會」範式的內在緊張時刻保持警醒。

最後,「國家與社會」範式的西方血統與中國應用之間不可逾越的鴻溝。眾所周知,當代中國社會科學的發展建立在全面學習和引入西方概念、理論、規範等的基 礎之上。上述「西化」的過程在中國社會科學重建之初無疑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中國學界很快便意識到了引入的知識和本土的傳統之間所存在的學術張力。上 個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一場社會科學的「本土化」運動肇始於港台並很快波及大陸地區。然而,學術移植與本土傳統之間無法逾越的鴻溝似乎一直是困擾當代中國社 會科學研究的難題。「國家與社會」範式被引入當代中國研究領域,同樣具有濃厚的學術移植色彩。研究者往往將該分析框架直接套用到中國的經驗現實,如若兩者 相符,則直接用西方學者的既有理論觀點進行解釋;如若兩者不符,則將其歸因於社會、文化等本土性因素,且多會以西方理論為理想標準對此進行批判,進而基於 西方學術成果對中國「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建構做出規範性設計。事實上,作為社會科學概念的「國家」和「社會」,無論是在知識還是在實踐層面,中國與西方都 存在顯著的區別。比如說現代民族國家生成和發展的過程中,西方的國家一般先於政黨產生。因而其政黨的主要功能在於推動國家的民主轉型。但中國的現代國家卻 是由政黨建立的。中國共產黨繼承並實現了孫中山「以黨建國」的思想,建立了今天作為學術研究對象的「當代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由此,政黨就成為影響 當代中國國家與社會關係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因素,而源於西方的「國家與社會」範式卻並未將此考慮納入其理論範疇。至於「市民社會」,劉安(2009)曾撰 文梳理和分析了學界對改革後中國「市民社會」的主要研究,並進而說明了這一西方學術話語與中國本土經驗之間存在的差異,以及在解釋中國時存在的無法克服的 障礙。這樣說來,西方舶來的「國家與社會」範式到了中國時的水土不服也就可以理解了。難怪黃宗智直接說道,「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對立是從西方近代歷史發展經 驗中抽象出的一種理想類型,它並不適合中國」(Huang,1993)。行文至此,我們並非意在論證源自西方的概念理論無法應用於中國,而是要說明社會科 學研究必須對學術移植過程中的知識斷裂時刻保持警惕。這要求我們的學術研究要從套用西方理論範式走向基於中國歷史和現實經驗的理論建構,及在此基礎上與西 方理論範式的平等和理性的對話。

文章來源:《社會學評論》2015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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