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未成年人的年龄永远是少年司法无法回避的问题,如何进行审查,师爷结合实务中的体会,谈谈自己的看法,提供一些路径。----文章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0月的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报》上。


未成年犯罪人年龄查证与认定

张华

刑事责任年龄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的司法难题,也是永恒主题,但查证工作亦时常困惑著司法人员,需化费大量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初颁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年龄的认定作了具体规定,厘定了三项原则,以指点迷津:1、年龄以公历为准;2、对未成年人年龄必须查证清楚;3、无法查清的,以谦抑原则作有利于当事人的年龄推定。实务中,认定未成年人年龄需注意哪些问题,笔者谈谈看法,供参考。

一、首先可从涉案当事人和其父母入手查证。案发后,侦查人员除收集户籍证明外,应在第一时间由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的年龄作出陈述,同时找其父母对涉案子女的年龄核对并予确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年龄和其父母对子女年龄的陈述均较为准确,特别是作为父母的,其是亲历者,有谁能比其更知道自己孩子的年龄呢,且从证据来源上说也是第一性的,往往可以作为进一步查证的基础。当然,对父母的证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需特别注意,有时父母为袒护,证言也会有虚假。如果当事人在警方侦查初期就对年龄存在多种说法的应予以重视,这就需要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去伪存真,查证清楚,来不得半点马虎。特别是20周岁以下的18、16、14三个法律规定的关键临界年龄,留下「隐患」的话,很容易翻案。

二、针对来自不同地区的未成年人,年龄的取证要求可稍有区别。我国城市人口出生均在医院接生的。改革开放并落实计划生育国策以来,许多农村地区的人口出生亦一改以往家庭接生的落后状况,育龄妇女临盆至县镇医院接生的已不在少数,相关医院、计生部门就会存有相应的出生情况的资料。有鉴于此,若户籍证明显示当事人作案年龄在20周岁(含)以下的,笔者认为,对于出生在我国沿海地区的城市或农村,并在医院接生的,可先收集该未成年人的出生证,再综合其户籍证明判定。因为出生证有婴儿出生的年月日及时分和父母亲的姓名等资讯情况,最具真实性。对于来自边缘地区,非医院出生而没有出生证的,可以结合户籍证明,再收集其他关联证据,予以确认当事人年龄。如:接生人员和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干部就上述人员的出生问题所作的陈述笔录以及原就读学校提供的入学登记表等。实践中,还应特别注意的是,为防止冒名顶替,在收集提取并核对当事人户籍证明时,应当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署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应当附有被证明人免冠相片;未附相片的,侦查机关应当收集制作当事人或其他熟悉该当事人并能辨认其相片的证言笔录。

三、注意收集迁徙人员第二代子女在原籍的户籍资料。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因重大工程设施建设及劳务输出等原因,大量农村人群涌向城市,我国一部分地方人口经历了南来北往或从内陆向沿海地区的迁徙过程,有子女的,其也随著祖辈们定居于他乡。近年来,在未成年犯罪人中,有一部分是外来务工人员的第二代子女,也有的是从小流浪在外,转辗至某地的,都是九十年代生人,故在收集这些人员的年龄证据时,应特别注意其原籍的户籍资料。由于种种原因,这部分第二代人的年龄可能与原有户籍资料有一定差异,又因年龄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或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所以,司法实务中,必须认真等待。如曾有一起故意杀人案,根据侦查机关收集饿户籍证明反映,魏其从广东来沪,现19岁。法院以成年人犯罪作了裁判。判决后,其家属称魏的年龄虚报两岁,并提供在手中的三本户口本。二审法官赴其原籍查证,虽然发现当地户籍制度管理相当混乱,但也有证据证明是蓄意作假,故按推定原则作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定,改判认定魏为未成年人。

四、骨龄鉴定一般不能独立于其他证据而直接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关于骨龄鉴定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即其证据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2月21日作出《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其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上述批复尚不是司法解释,同时,只有鉴定能够准确确定当事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掌握的标准是「准确确定」才可以作为证据判断使用。反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特别是年龄处于「临界点」时,应慎重处理。笔者认为,司法实务中,骨龄鉴定的误差率为一确定值的上下有两年之差,故不能独立于其他证据而直接作为认定年龄的重要证据。骨龄鉴定只有在与其他证明年龄的证据相互印证时,才可以作为判断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在证明当事人年龄是否处于法律规定饿「临界点」问题上存在相互矛盾时,就不能以骨龄鉴定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而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推定原则,从有利于当事人的年龄予以认定。由于骨龄鉴定作为鉴定结论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本身存在的缺陷无法弥补,所以,实践中不能将其视为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的情况,直接作为证据认定,不然是极其危险的。如盗窃2000余元财物的王某,自报16岁,户籍不明。对于王某的确切出生日期无法用通常程序予以查明,侦查机关委托骨龄鉴定,结果得出鉴定日的实际年龄为18岁6个月至19岁6个月。最后,法院采纳该鉴定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从而认定王为成年人。笔者认为,前述案例对年龄的认定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仅凭骨龄鉴定是孤证,且犯罪日与鉴定日不可能是同一天,无法做到「准确确定」,故该案例中的骨龄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0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被告人年龄的认定]规定:

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出生证明文件、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应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生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进行骨龄鉴定,并将结果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

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

上述规定现在可以作为判断被告人的年龄依据。


海上张华,男,1964年生,现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微信昵称:绍兴师爷,因祖籍浙江绍兴,平生喜好文字,故自称。从业格言:法律的生命既在于逻辑更在于经验。师爷特别欣赏美国理查德·波斯纳法官所说的:「审判与法律实务或法律教学行当完全不同,不干这一行,你就不可能理解审判。」1982年9月进法院工作,自始在高院研究室工作;1984年至2010年从事中级法院的一审刑事审判,2010年至今在少年审判庭从事刑事、民事等综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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