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含義

公司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發達的商業和頻繁的貿易孕育了公司的雛形,由此,在共同投資、共同經營這種合夥企業的基礎上,發展成了資本與經營相分離的現代公司。公司的實質在於,擁有資本的人進行投資,擁有知識的人進行經營管理,使資本和知識有機的結合,實現利益最大化,從而達到資本和知識雙贏的目的,同時,公司以獨立的人格和有限責任作為基本原則和「奠基石」。因此,公司為企業法人的高級形式,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推動了投資的增長和資本的累積。也可以說,公司是社會財富的最大創造者,是時代發展進步的原動力。公司法則是以公司為規範對象的法律,屬於商法範疇,是商法的核心。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國家有憲法,公司有章程,章程對於公司的作用猶如憲法對於國家的作用。因此,公司章程時每個公司必不可少的條件。

隨著資本的集中和技術的進步促進了現代工商業的巨大發展,公司的規模迅速擴大,股東急劇增加並高度分散化,公司經營也日趨複雜。在這種情況下,股東直接參与公司管理和親自擔任公司經理就日漸困難,於是,在大公司中所有權和經營權開始分離,而公司治理問題正式在這種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背景下產生。公司治理問題是公司的核心問題之一,而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組織和行為的準則必然要規定公司治理制度。

二、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的關係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一個多角度多層次的概念,從公司治理這一問題的產生和發展來看,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方面來理解 :(1)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東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和制衡機制,即通過一種制度安排,來合理地配置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權力與責任關係。公司治理的目標是保證股東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經營者對所有者利益的背離。其主要特點是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所構成的公司治理機構的內部治理。(2)廣義的公司治理則不局限於股東對經營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廣泛的利害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僱員、政府和社區等與公司有利害關係的集團和個人。在這個層面上,公司是指通過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內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害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係,以保證公司決策的科學化,從而最終維護公司各方面利益的制衡機制。廣義上,公司已不僅僅是股東的公司,而是一個利益共同體,所以公司治理也不僅限於以治理結構為基礎的內部治理,而是由利益關係者通過一系列的內部、外部機制來實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標不僅限於股東利益的最大化,確切地說應是保證公司決策地科學性,從而保證公司各方面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

從經濟的角度來看,公司治理實質上是如何平衡利益關係最大化的創造價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公司治理是指如何保障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有效分離,在股東、董事和高層經理人員及其他利益相關人之間分配權力和職責,規範和建立公司利益制衡的內外機制。

正出於上述公司治理的實質目的,法學界和實務界人士普遍關注的問題是:如何進行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的途徑有哪些呢?從國家的層面來講,國家引進先進的公司治理模式,進行大規模的企業改革,同時建立公司運行的配套機制,保證公司的有效健康的運行;從企業的層面來講,企業採取各種措施來制定自己的企業治理策略,提高企業決策能力和經營績效。因為層面的差異公司治理實行的途徑也不相同,一般來講,國家通過制定法律(如《公司法》)來引進模式,企業通過制定自己的章程來規定公司治理的方案。而且,這兩種主要的途徑是相輔相成的。

從1994年《公司法》至今,監事制度一直是我國公司治理的主要支撐,而且有關監事會與監事的規定一般都是以章程的規定為準。無論是監事會的人員比例還是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乃至見識的職權都是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章程一旦生效,監事會就要依照章程的規定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行使章程賦予他們的權利。

新《公司法》中除了監事會還有其他許多公司治理的規定,比如,新《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作為新規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獨立董事如何運作,其在整個公司法中的作用並沒有作任何規定,因此,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獨特作用包括其資格,與其他內部董事以及與監事會的關係等分工問題,都應當由公司章程進行規定。 三、公司章程對公司治理的作用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備的由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制定的,並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係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它既是公司成立的行為要件(一個公司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人的條件――股東或發起人;物的要件--最低資本額;行為要件――公司章程) ,也是公司對外的信用證明,還是公司對內管理的依據。章程對於公司的作用有如憲法對於國家的作用。

隨著與國際慣例的逐步接軌,公司治理這個概念已經成為公司內部管理的主要內容,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準則,應當也必然規定公司治理的制度。而且,從公司章程的特點來看,公司章程對公司治理有很重要的作用。 1、公司章程的法定性

公司章程的制定、內容和修改程序都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根據《公司法》 ,公司在設立初期制定公司章程,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有自己獨立的章程,這是公司設立和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各國公司法對公司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均有明確的規定,尤其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欠缺可能導致章程的無效,進而妨礙公司的成立。雖然,我國《公司法》沒有明確區分公司章程中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但是,我國《公司法》對章程內容有限制性的規定,可以說,公司章程內容的法定性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章程中意思自治原則受到限制的深層背景是公司自治是實質的演變,體現為公司章程條款必須遵循公司法的強制性規範的規定,不得改變或違背。公司章程 的修改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由具有修改許可權的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序修改,並經登記機關的等級才能發生對外效力。

正由於公司章程的法定性,一些公司治理的制度就會通過法律規定被強行地推行,各個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引進國家予以推行的公司治理措施。前述所說的監事會規定和新《公司法》中引進的獨立董事的規定都反映出國家通過制定法律推行公司治理制度策略。同時,國家通過有關法律規定來監督公司的治理實行情況,如某些公司情況的變更要經過國家行政部門的形式或實質性審查。這樣,公司法從總體框架上對公司治理進行引導,公司章程從實施細則上進行規定,具體落實公司治理策略。 2、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則。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公司章程的自治特徵表現為公司不同則公司章程不同。公司法只能就公司的普通問題對公司行為做出一般性規定,而不可能兼顧每個公司的特殊性。公司在制定章程是,可以在公司法允許的範圍內,針對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處行業、股東構成、股權的結構等不同情況,確定本公司具體的組織和活動規則。公司章程自治性特徵,體現了公司經營自由的精神。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正體現各個公司治理策略的差異。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各個公司根據其情況的不同通過公司章程,制定具體的公司治理制度政策,如股東的大會的許可權、職工參與的方式、小股東利益保護方式(投票方式)等。這既有利於國家主張的公司治理規則的推行,也有利於企業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相關公司治理政策。 3、公司章程的公開性

公司章程的信息以一定的方式公示出去,它是一種外部性價值的體現。當今各國公司法幾乎都要求公司設立需要制定章程或將公司章程作為申請公司設立必要條件,在此基礎上,章程的內容向社會公開,以供公眾查詢,國家亦根據依法登記的章程,對公司進行監管。

公司章程的公示性對公司治理也有著重要作用。一方面,由於公司章程對外是公開的,它向第三人表明信用和相對人了解公司組織及基本情況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這便於相對人了解公司的組織和財產狀況,為投資者、債權人和第三人與該公司進行交往提供了條件和依據,便於公司對外展開經營活動,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進而增強外部人對公司的監督作用,進而對有利於推行公司治理政策。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過公司登記了解公司的相關情況和信息,從而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降低了盲目性干預所帶來的監管成本,這也有利於公司治理策略的健康推行。 四、結論

通過對公司章程與公司治理關係的分析以及前者對後者主要作用的闡述,公司章程不僅在公司設立、成立的持續階段以及公司解散過程中不可或缺,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也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實行的重要途徑,公司章程並非一紙空文。各個公司要根據自身的特點,在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制定行之有效的公司章程,實行公司治理策略,使公司的運行建立在產權明晰、權責明確、利益協調的基礎上,進而促進整個國家市場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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