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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生產;
2)保護國家財產安全;
3)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1)現場調查取證權,即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可以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調查,單位不得拒絕;
2)現場處理權,即對安全生產違法作業當場糾正權;對現場檢查出的隱患,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職權;
3)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權,其對象是安全設施、設備、器材、儀錶等;依據是不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條件是必須按程序辦事、有足夠證據、經部門負責人批准、通知被查單位負責人到場、登記記錄等,須在15天日內作出決定。
1)政府責任方,即各級政府和對安全生產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
2)生產經營單位責任方;
3)從業人員責任方;
4)中介機構責任方。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
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
4)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
5)安全中介服務制度;
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7)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2)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依法向本單位要求賠償的權利;
7)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1)監督管理部門
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
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監督管理人員
(1)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
(2)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4)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依法給予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安全評價、中介機構
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4)單位實際控制者
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單位主要負責人
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
主要負責人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6)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
7)生產經營單位(只罰款)
5萬以內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5~10萬
(1)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4)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5)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6)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7)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0~50萬
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0萬以上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中額罰款+刑事)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2~20萬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20萬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2)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3)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4)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5)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採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6)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10~20萬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3)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4)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生產經營單位(大額罰款+刑事)
50~100萬
(1)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2)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3)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4)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0~2000萬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額外的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