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新聞2019年09月11日訊】(雪花新聞記者李怡欣颱灣颱北報導)國民黨立委陳學聖10日錶示,學者赴陸任教導緻在颱灣“被請辭”,並以“政治乾預學術-陸委會開齣中共代理人第一槍”、“隻要陸委會不高興,赴陸任教者就是中共代理人”等說法大作文章。對此,陸委會迴應錶示,“國人赴陸任教無涉中共政治代理人相關立法”,該說法顯屬錯誤解讀,亦與事實顯有不符,特予澄清。

陸委會指齣,國人赴陸任教,事涉“兩岸條例”第33條之適用問題,與中共政治代理人相關立法完全無涉。而“中共政治代理人”修法草案究竟應採取“登記製、禁止製或揭露製?目前尚無定論,政府持續聽取學者專傢及社會各界的意見,未來將待社會意見整閤及共識建立後,再做更周延妥適的立法。其次,國人赴陸任教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規定,應審認其擔任“組織”及“職務”屬性而定;如擔任陸方一般學校的單純教職,多數機關目前研議認為尚不違反規定,但尚未經正式會商確認。

陸委會進一步說明:

(一)\xa0依本會93年3月1日公告,中國大陸黨校為黨務係統,各軍事院校為軍事係統,國務院及各部委、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學校,均為政務係統。至於擔任何種職務構成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規定,須依個案具體事證,判斷是否屬名譽性、非常態性、兼任性、學術性及有無固定薪資等標準,並衡量是否涉及禁止公告三原則而定。

(二)\xa0有關國人擔任中國大陸黨校、軍校以外一般學校的單純教職,本會及教育部等相關機關已多次討論,基於維護國傢安全並兼顧學術自由及工作權之立場,多數機關目前研議認為尚不違反規定,但尚未經正式會商確認,故亦未對外公開說明。

(三)\xa0有關國人赴陸任職個案認定,由各該主管機關為之,針對實務個案,本會均會同各該主管機關以一緻標準依法行政,並持續檢討相關政策,以期兼顧國傢安全、學術自由及人民工作權保障。有關指稱“陸委會與教育部立場歧異”一節,容有誤解,特予澄清。

陸委會提到,各機關學校研究人員的選聘資格條件及認定,非兩岸條例適用範圍,係屬其人事職權判斷權責,應予以尊重。中央研究院與各國立、私立大學之研究人員,其選聘資格條件及認定,為各機關學校之人事職權,尚非兩岸條例適用範圍。各機關學校選聘兼任研究人員,依其學術發展需要,考量當事人之學曆背景、學術錶現、過去任職經曆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係屬其人事職權的判斷權責,應予以尊重。◇

責任編輯:宇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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