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論個人主義譜系反思

魏艷

【摘要】何為方法論個人主義的根本信條?認識方法論個人主義更好的方式與其說是對其原則的歸納,不如說是在它的歷史譜系中把握它的理論支脈,從而更確切地把握它的解釋力優勢和不足。文章從個人預設不同、個人與外生變數(環境、制度、道德等)間的關係不同、分析視角不同三個方面進行了論述。

方法論個人主義的譜系概覽

韋伯和熊彼特是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先驅。韋伯所做的是對個人方法的運用,他認為社會現象可以用社會行動來解釋,而它們又應該回歸到個人的動機上方能得到分析。①熊彼特被認為是首個使用「方法論個人主義」一詞的學者,但目的在於為邊際效用理論辯護,而並沒有為個人主義方法論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推演邏輯,他自己也不是一個方法論個人主義者。②到了20世紀初,奧地利學派方才奠定了這一方法論的基礎,其代表人物是米塞斯。在他看來,只有個人才能思考和行動,人類個體行為是有意識地達到預期目的行為。他用演化論的視角說明了社會、合作這種交互的存在是個人有目的、有意識地思考和行為的產物,排開個人思考與意志的社會實體是不存在的。③

深受米塞斯影響的奧地利學派後人哈耶克是個人主義方法譜系中極為重要的人物。首先,哈耶克繼承了英國經驗論的哲學傳統,在他這裡,作為邏輯起點的「個人」是經驗意義的而非形式意義上的,也就是說,個人不是孤立、抽象的個人,而是「以人的整個性質和特徵都取決於他們存在於社會之中這樣一個事實為出發點」。④因此,個人的行動以及他行動指向的客體並非是純粹客觀的,是基於我們對它們的理解。在人類社會中有著能被認知者和被認知者共享的共同意見或意圖,它可能會以傳統或習俗的形式呈現,這種共同的意義圖像使不同的個體可依據它在社會行動中的相互了解進行可預期地類推,從而在一定的社會秩序下進行互動,而社會秩序的形成也是在這種未加引導的互動中自發形成的。因此在哈耶克看來,個人並不是在經驗和本體論上先於社會存在,而是在意義序列上優先於社會。⑤

其次,哈耶克以休謨的懷疑論而非「經濟人」預設中「每個人都最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利益之所在」的假定為出發點。他認為,每個人的理性都是有限且不完全的,任何人都不可能知道誰能最清楚地判斷自己的利益,我們能做的就是提供一種社會過程,在其中相互作用的個人都可以自由地去嘗試和發現他自己所能做的事,彼此的貢獻都要受到他人的檢測和糾正。而這個秩序既是自由選擇的「自發秩序」,也是能不斷向更廣闊空間延伸的「擴展秩序」。這才是人類不斷發展的源泉,從而避免「偽個人主義」的唯理想主義將所有社會活動通過理性的嚴密設計形成一個得到眾人公認的計劃的那種「致命的自負」。

但在烏德恩看來,包括哈耶克在內的奧地利學派並未對這樣一個問題給出很好的回答:即如果每次我們都要用在特定製度條件下進行的先前的行動來對當下的情況進行解釋,那麼究竟是個人行動優先呢,還是制度優先呢?⑥哈耶克所提供的是一個連續的、歷史的長線條分析,但他並未對制度與個人及其行動之間的相互建構關係提供清晰的說明。

面對這個「先有雞還是先有蛋」般的問題,個人主義方法論的另一位大師波普爾通過分析視角的轉換太極推手般地化解了這一邏輯困境。波普爾引入社會境況(SocialSituation)的分析,以說明在特定的、具體的境況下的我們行為無意識的社會反應,從而突出了環境、制度和行為慣例在個人行動中的重要性。他雖然仍將個人作為基本單位,但他不同於奧地利學派的地方在於:其一,他針對的不再是一個很難理清制度與個人之間在歷史的延續中如何相互建構的問題,而是面向具體的社會境況。其二,對該學派強烈的主觀主義傾向的降解,波普爾認為:社會環境的結構在一定意義上是人造的,其制度傳統……是人的行動和決策的結果,是能夠由人的行為和決策改變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它們全都是有意識地設計出來的,是可以依照需求、希望或動機來解釋的。相反地,甚至那些作為自覺的和有意識的人類行為的結果出現的東西,作為一條規則,也都是這種行動的間接的、無意識的和經常是不必要的副產品。⑦

因此,即便波普爾的方法論個人主義仍不能脫離個人以及他們的態度、期望、關係來進行分析,但他並沒有像哈耶克那樣有意強調人類無知,而是強調了人類理性具有的通過建構抽象的模式來認識自然與社會現象的能力,但這種理性必須在具體的社會境況下,在和制度、環境等外生變數的聯繫中才能實現安頓。其後繼者阿加西為反對過度個人主義化的傾向,更為突出制度的作用,進而將之概括成「制度個人主義」⑧;到了科爾曼在論述「社會資本」中使用個人主義方法時,已承認了社會整體之於特定個人的相對獨立的地位。⑨

另一方面,具有哈耶克所謂的偽個人主義嫌疑的以形式意義上的個人為起點的方法論個人主義也並未停止其理論的革新。從行為主義到理性選擇理論雖仍以「理性經濟人」為預設,但其至少在兩方面完成了理論成長:其一,在研究工具上,引入數理工具對以個體為單位的群體進行定量分析,使得我們對諸多具體問題的相關性和因果聯繫更為精確化、客觀化,從而避免一些單純的人文思辨或定性分析可能帶來的主觀臆斷或不可證實。其二,在研究的問題意識上,理性選擇理論將個人主義方法論用於解釋先前奧地利學派並未進行有效說明的如何將個體偏好轉化為集體選擇,更加註重個人目的性的複合性質及其它與制度間的互動關係,豐富了從形式個人出發所能解釋的問題範圍。而在20世紀最具影響力的政治哲學著作——羅爾斯的《正義論》中,正義二原則的得出也在於他預設的原初狀態下的只關心自身的人在無知之幕下所依據損失最小而非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進行選擇導出的結果。

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反思

對方法論個人主義中的原子論個人以及其帶有的理性假設進行的批判。代表人物包括將矛頭直指哈耶克的盧克斯、西蒙和社群主義者,而米德的符號互動論、庫利的「鏡中我」等社會學理論,拉康的精神分析也為這種批判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支持。概括而言,他們所針對的都是原子論的個人預設,認為人必須要通過外在於自我心智結構的他者、符號體系、社會秩序、社群價值、政治制度來進行對自我和外界的認知和互動,將個人從他所處的社會環境中剝離出來的本體論是荒謬的。

然而,這一批判在個人主義方法論的營壘中的指向性是有限的,它針對的是原子論的個人主義,因而它無法駁倒哈耶克路向下的經驗論的具有社會主體間性的個人。即便退一步講,這種用實質邏輯批駁形式邏輯的說法也因為它可能沒有指向具體研究的目的而錯置了批判對象,比如在對羅爾斯的形式個人的批判中,羅爾斯理論中的抽象個人在無知之幕下所做的「最小的最大化」選擇導向的正義二原則是為了說明在一種純粹的兜底條件下,分配正義所具有的形式合理性,指出人可以實現「反思的均衡」的可能性,而不關乎它在現實中存在與否。因此,這一批判更多地針對的是上文提及的強個人主義論域的,但即使在這個論域內,這一批判的說服力也有待在具體的問題中加以評判。

批判方法論個人主義在解釋社會變遷中的局限。如果說第一個批判指出了形式的孤立個人的可質疑性,那麼,哈耶克從經驗論個人出發的方法論是否就無懈可擊了呢?歷史制度主義的問題意識從側面反映了具有內在保守性的方法論個人主義在解釋社會變遷中所具有的局限性。

在歷史制度主義的視角下,方法論個人主義的演化論在不引入獨立的制度、國家、社會集團等超個人變數時,即便在自發秩序或擴展秩序下提供自由選擇,也無法對革命性和突發性的制度變遷(Revolution)以及在背反於哈耶克隱藏在其分析框架下的進步史觀中的內卷化(Involution)問題進行解釋,因而,它最具解釋力的部分仍然針對漸進變革(Evolution)的模式,正是因為這樣的原因,看似價值中立的方法論個人主義被視作一種保守個人主義意識形態的謀劃。

之後的理性選擇理論家族可以以集體行動的困境和尋租理論對內卷化進行說明,我們也能回到洛克語境下賦予個體人以某種先驗的自然權利為前提,從而以人民在政府破壞與個人的委託關係時具有革命權來嘗試解釋變遷。但是,即便是這種解釋,它滋生出的還原論和賦予先驗價值的個人又會掉入第一個批判的陷阱中,同時,雙面洛克中建構論和經驗論的張力也會在這一問題上展開拉鋸,加上洛克意義的革命只是作為委託方的政府的更迭而非制度變遷下的根本性置換,如果不藉助其它整體性的外生變數,基於個人推導的學說很難就這一問題提出具有說服力的解釋。

對方法論個人主義在文明視野中可能導致的政治後果所進行的批判。趙汀陽認為,由方法論個人主義導出的現代個人主義制度化有兩點迎合了人們的貪婪:一是創作了政治上的獨立個人並且劃定了似是而非的「個人政治邊界」,以人權為名推卸人義而使人們互相疏遠,為保衛權利而神經過敏;二是對排他利益最大化進行無理的合法化,而排他利益最大化本身就是侵略性的,因此增加並深化了本無必要的敵意和衝突。⑩

趙汀陽認為方法論個人主義將導致單邊主義的個人理性會導向集體的非理性,其實就是一般意義上將原子論下的方法論個人主義進行淺顯批判。他的批判甚至無法對哈耶克的真箇人主義和阿克塞羅德的多輪博弈導向合作均衡的模型作出有效的回應,但是,他卻在兩點上對方法論個人主義可能導向的危機有所啟發:第一,方法論個人主義以個人為邏輯起點最終復歸於個人的邏輯中,貫穿全程的是一條霍布斯式的自我保護線索,從而賦予了國家保護個人的天然正當性,而國家也因此獲得了一種以保護個人為由在緊急狀態(比如戰爭)下轉化為全權利維坦的合理性:個人為求自保而逃避自由,並在自身與國家之間採取了「保護與服從」的交換性策略,以致於出現從自我保護向自我毀滅的危險性之間進行轉化的可能性。

第二,以「價值中立」的說辭迴避了社科方法論不應跳過的道德與價值質詢。方法論個人主義基於對作為終極分析單位的個人以及選擇的尊重與維護所作出的邏輯推導,很大程度上是和個人主義意識形態的親和,但它抽離了個人主義的倫理資源而進行的邏輯推論,僅僅從個人選擇角度是無法回應現代性下的工具理性和物慾社會的對人的異化。許紀霖對此評價道:當代人的困境在於,雖然有了選擇的自由,卻缺乏相應的選擇能力,不知道如何選擇,按照什麼去選擇。自由和選擇成為不可承受之重。人只是作為一個意志的存在,其理性反思能力和內在德性資源都被掏空了,選擇什麼,不選擇什麼,都不再有正當的理由,要麼人云亦云,為社會的意見所擺布,要麼自甘沉淪,成為一個被異化的物慾人。或許,這種德性的拷問並不屬於方法論個人主義的論域,但是,在我們攻訐集體主義方法所導致的歷史後果時,如果我們以價值中立之名進行區別對待停止對取得理論霸權的方法論個人主義進行倫理思辨,那麼諸多本可能通過視角多元化去避免或減輕的諸種問題就將可能成為不思之人所必然要吞下的苦果。

結語

上述的反思個人主義言說具有一些特點:他們的批判並沒有對個人主義的理論與實踐做明確的區分,而將二者混為一談,將現實的破敗皆歸咎於理論的殘缺,而這種清算往往是與更高層次的資本主義或現代性救贖衝動相聯繫的,他們的道德衝動將作為政治底線個人主義拔高到政治期待,且忽視了個人主義的內部反思。即便他們給出的出路政治風險更大烏托邦色彩更濃,但不可否認這些不乏敵意的批判從另一方面鞭策個人主義在應對自身學理內部層出不窮的矛盾與緊張的同時,也需要通過回應外在的應激乃至擴張新論域吸納新思維來充實自身的理論活力。

筆者對方法論個人主義譜系的考察試圖站在大門的位置而不是站在特定的一方,但完成內外的審視之後,也不得不對站在大門位置的自己所處的國度進行些許簡單的關照,這實際上涉及了對個人主義的限度及其使命的認知。個人主義在全球的強勢並不等於萬能。即便我們承認限制公權保障人權的古典個人主義在辭典序列中的第一順位,但中國作為轉型國家不單要解決這些早發國家早已解決的問題,還要直面諸多現在發達國家也未能有效解決的問題,比如少數族群的權利問題。

金里卡就不同意個人主義純粹將自然民族置換為政治民族的處理方案,而強調當社群存在本身處於危險之中時,採取臨時性的反個人主義積極措施是合理的。但是金里卡「反個人主義」的邊界如何劃定呢?比如在他的主張措施中,為特定的少數族群學生降低入學分數線同樣在中國實施著,但個人主義知識分子將這一措施似乎最終導向更為緊張的族群矛盾歸結為措施本身就是一種歧視,這樣,平等悖論在一個民族主義話語依舊濫觴的時代,幾乎將對每個多民族國家的治理以及作為國家哲學的個人主義提出新的挑戰。同時,是不是其它理論資源也有著與個人主義並行不悖的重要性?以及個人主義是否應針對實境將論域延伸到它的非傳統領域去與其他主義競爭?

比如許紀霖認為面對日趨加之虛無和文化真空的中國社會,個人主義應在吸收共和主義資源的基礎上拿出一個從倫理到政治的整全性敘述,為公共文化和法律制度提供基本的核心價值,為人生意義問題指出規範性的方向。但是,制度和道德之間的關係是否真如許紀霖先生所言那般?他的憂思會不會在道德領域導致經濟領域似的「計劃悖論」即「國家越關心道德,道德越糟糕」呢?或者道德問題只是塗爾干意義上的社會轉型中的「失范」,若可安頓一套常態、有效、整全的制度,道德問題拋諸個人並不會引發許紀霖幽暗的顧慮。個人主義不是一個僵死的教條,但它在每個國家的生命力與其說有賴於它自身的說服力,不如說更依賴於知識分子及其踐行者在恪守個人主義的一些普遍性原則的底線中以其自主性為其提供更強有力的言說與實踐。

(作者單位:重慶交通大學國際學院)

【注釋】

①②③⑥⑧⑨LarsUdehn:MethodologicalIndivid

ualism,Routledge,2001,pp99,103,104-106,107-108,125,218,374.

④[英]哈耶克:《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北京:三聯書店,2002年,第6頁。

⑤鄧正來:「哈耶克方法論個人主義的研究」,《浙江學刊》,2002年第4期。

⑦[德]波普爾:《開放社會及其敵人》,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158頁。

⑩趙汀陽:「深化啟蒙:從方法論的個人主義到方法論的關係主義」,《哲學研究》,2011年第1期。

11吳冠軍:《愛與死的幽靈學—意識形態批判六論》,長春: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第278頁。

1214許紀霖:《當代中國的啟蒙與反啟蒙》,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157頁,第144~145頁。

13[加]金里卡:《個人主義、社群與文化》,應奇、葛水林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5年,第172~2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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