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居,會不會罰錢?是不是遺棄?
分居,會不會罰錢?是不是遺棄?
【讀者詢問】
夫妻兩人難以相處,尚未離婚,但我已經不願意繼續和先生同住!
請問林佳怡律師,若是分居,我會不會被罰錢?又或者對方可不可以告我遺棄?
【律師說法】
一、分居『不會』被罰錢:
雖然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這條文後段也提到「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所以,夫妻雙方是不是不能履行同居義務?或是有無分居的正當理由?都要視具體狀況就個案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但是,就算沒有分居的正當理由,一方向配偶提出履行同居義務訴訟』,最後若取得『履行同居義務』的勝訴確定判決,法律上為尊重個人的人格權,也只規定這樣的判決當事人僅得請求履行,並無法要求強制執行,更沒有所謂可以罰錢的問題!
二、分居會不會成遺棄罪?
林律師說:恐怕~想!太!多!了!
首先,要先介紹,什麼是遺棄罪?依照刑法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而致人於死,則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法條中所謂無自救力之人,就是照字面上意思,指沒有辦法自己維持生存的人,例如嬰兒、重症病患、老人家等等。
讀者和先生分居,若先生的情形與一般人無異,好手好腳,可以自己維生,如何符合法條中所謂之『無自救力之人』?這恐怕是很困難的,所以,既然不符合法條遺棄罪的要件,分居就分居,當然不會構成遺棄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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