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下,當然需要及時報警處理,不然以後別人拿著你公司的公章去隨意使用,你公司是要承擔責任的。因為相對於第三人來說,他們有理由相信帶著公章的人就代表了你們公司,與之發生的任何法律關係都需要你公司來擔責。

別人私自刻印你公司公章已經涉嫌違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他就屬於偽造企業的印章這一條。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制。


公章作為法人的重要標誌,私刻公章是一個很嚴重的違法行為,對公司也有巨大的潛在危害。

年初發現已經退出公司的B手中持有公司印章,應當立即採取措施:

1、首先應該立即在網頁、媒體或行業相關範圍內進行公告,以免他人利用你司公章進行詐騙活動或者其他表見代理行為,從而使公司承擔不必要的麻煩。

2、有相關證據證明B仍持有該印章或用過該印章的話可以起訴請求停止侵害、銷毀印章、賠償損失並賠禮道歉。

3、如果對方情節嚴重或者發現專門私刻公章的組織或個人的,可以立即報警,對方情節輕微的會被治安管理處罰罰款及拘留,情節嚴重可能會涉及犯罪(當然前提是你手中要有證據)。

不管是起訴還是報警,證據很重要。對於B退出公司後又去同行業競爭公司入職,可以考慮章程中有無規定競業限制條款進行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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