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種診斷證明書與乙種診斷證明書在訴訟上具不同效力?
常見醫院把診斷證明書分為甲種跟乙種,
甲種診斷證明書:訴訟上使用,費用高,幾
百元~上千元不等;乙種診斷證明書:請假用
,此種診斷證明甚至會附註此診斷證明訴訟
無效等字語,此類診斷證明書費用便宜,約
一~兩百元。
亦有醫院並無區分甲種乙種,例如:臺大
醫院。
惟是否僅甲種診斷證明才具備法律效力?
按醫師法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
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醫師
法第17條: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
得拒絕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
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醫療法第76條第1項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
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
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
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
死亡之原因。
綜上法條規範,醫生需親自診察纔可開立
診斷證明書,開立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
重,並無區分有所謂甲種乙種診斷證明之
不同。就訴訟上而言,只要是醫師依據診
斷所開立之診斷證明,自得作為訴訟上之
證據。若有紀載不明或有疑義之處,檢察
官或法官可透過偵查或訴訟上證據調查的
程序傳喚醫師出庭作證以釐清事實。故並
無甲種診斷證明始得用於訴訟,乙種診斷
證明不具法律效力等說法。
撰文: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