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醫院把診斷證明書分為甲種跟乙種,

甲種診斷證明書:訴訟上使用,費用高,

百元~上千元不等;乙種診斷證明書:請假用

,此種診斷證明甚至會附註此診斷證明訴訟

無效等字語,此類診斷證明書費用便宜,約

一~兩百元。

 

亦有醫院並無區分甲種乙種,例如:臺大

院。

 

惟是否僅甲種診斷證明才具備法律效力?

醫師法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

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醫師

法第17條: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

得拒絕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

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醫療法第76條第1項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

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

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

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

死亡之原因。

 

綜上法條規範,醫生需親自診察纔可開立

診斷證明書,開立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

重,並無區分有所謂甲種乙種診斷證明之

不同。就訴訟上而言,只要是醫師依據診

斷所開立之診斷證明,自得作為訴訟上之

證據。若有紀載不明或有疑義之處,檢察

官或法官可透過偵查或訴訟上證據調查的

程序傳喚醫師出庭作證以釐清事實。故並

無甲種診斷證明始得用於訴訟,乙種診斷

證明不具法律效力等說法。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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