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職工。14年單位給交醫保,13以前醫保能補交嗎?以前的算視同繳費嗎?

我沒有聽說過單獨補繳醫療保險的規定。

我國是從1993年前後,開始建立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的,那時候,醫療保險,處於公費醫療階段。住院了,拿著單子回單位報。

2002年前後,國家開始建立起現代的醫療保險制度,職工企業繳費,然後享受待遇。

2002年之前作為醫保視同繳費年限,只要養老保險繳納,視同一起繳納醫療保險。

2002年之後,企業繳納必須是五險一金,裡麪包含著養老和醫療保險。

2002年到2013年之間的保險是不能隨便亂補的。

除非有當地有特殊的允許補繳政策,其他情況必須是你參加過工作,但是,單位沒有給你繳納保險,你纔可以通過勞動維權的方式,補繳你的保險。

但是這樣又涉及到滯納金,每日萬分之五,挺高的。


養老保險於1993年在全國正式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醫療保險於1998年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並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和個人賬戶。但各地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實施時間上或早或晚各不相同,即「統賬結合」的時間臨界點的差異。

2014年在企業單位參加職工社會保險,就之前所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補繳?根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繳納社保費。未依法為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由此可見,職工與用人單位存續勞動關係期間,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用人單位原因而造成職工社會保險應保未保的工作年限,可按規定進行補繳社會保險費。

補繳的年限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至用人單位實行登記並開始繳納社保費止。

雖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應保未保或未依時足額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行為依然存在。也由於各地方社保政策的多樣性,補繳規定參差,設置的補繳時效致使不少參保職工未能得到及時的補繳,從而在辦理社保補繳問題上出現的「合法不合規」。

關於用人單位對職工應保未保的工作年限,職工可向屬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和社保部門投訴舉報維護個人的權益。由社保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補繳申請或由社保經辦機構覈定補繳。辦理申請補繳須由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進行申報;補繳期間職工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比例繳納補繳年限的社保費。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醫療保險是不可以補交的。因為醫療保險是享受一個,即交即得!的原則,也就說你現階段下載交費那麼你現階段就可以享受醫保的待遇,所以說以前已經不能享受醫保待遇,所以也不可以進行補交。

因為我們國家是從2001年開始正式繳納醫療保險的。所以在這樣的環境下,很多人在辦理退休的時候都沒有滿足,國家規定的累計交費年限。那麼這種情況在退休之前,可以一次性補交。

所以樓主如果你退休之前,累積交費年限沒有達到國家法律規定的,累計交費年限的話,那麼可以在退休之前,一次性補交完成直接享受醫保的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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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買醫社以14年還有5年可以補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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