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已經到了執行階段,發現被執行人公司的股東沒有如期繳納出資,能否直接追加為被執行人?

答:不能。要知道,審判和執行是完全兩個不同的程序,最高院最怕的就是執行局越俎代庖地履行了審理的職能。股東未如期出資該不該追?該追!必須追!但是,你只能另外提出一個股東出資責任糾紛的訴訟,訴訟案件判決之後,再去執行財產,而不能一步到位。因為,即使股東未如期出資的問題非常非常明顯,也要經過司法審判,而不能有執行法官直接認定。

(註:愛學習的朋友可能搬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的規定來問我,不好意思,這條已經實質上被廢止了)

二、如果你收到法院的通知,要求你把應當付給房東的租金/應當還給出借人的借款/應當支付給賣家的貨款等等直接向法院履行,你怎麼辦?

答:如果確認存在,電話核實之後,就按照法院說的履行,拒不履行還會受到處罰。如果你有異議,及時向法院提出,注意:一定要理直氣壯地寫書面材料!!且,只要你寫了,法院就不會再過問了,也不會執行你的財產。(有沒有覺得寫材料很牛逼的感覺)

三、從審判到執行的程序太漫長,我有什麼辦法可以快一點執行到對方的財產?

答:有的。如果對方已經把房產抵押給你(注意,法律上有效的抵押,一定是要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僅簽署協議約定抵押,是不行的!!),你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實現抵押物權,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不需要經過審理,就可做出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裁定,如此,你就可以直接拿這個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四、我鐵定被執行人有財產,但就是弄不到,我能不能發動大家一起來幫我找?

答:可以。法律已經規定了執行懸賞制度,深圳法官、廣州法院都做了很多了。例子如下:

(2017)粵0305執3591號執行懸賞公告-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五、我的案件已經進入執行程序,但是苦於不是首封,且首封的案件還在審理過程中,我需要一定等嗎?

答:也不是沒有辦法。如果你同時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那就可以與你所在的執行法院溝通,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六、我是否一定要到做出判決的法院申請執行?

答:不一定。可以到做出一審判決的法院申請執行,但是,如果發現被執行人在外地有財產的(比如房產),可以到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然,也不一定離財產越近的法院就執行越快,具體還得看情況)

七、被執行人破產了,債權人按照什麼順序受償?

答:破產費用——職工工資、社保——稅費——優先債權:抵押權人/建築工程款——普通債權(不足以清償的,按照比例)

八、對方啥財產也沒有,我收到了法院的「終止本次執行通知書」,這事兒就此結束了嗎?

答:顧名思義,是終止「本次」執行。也就是說,如果你以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以申請法院重新啟動執行程序。也就是說,只要你拿到了判決,將相當於給被執行人帶上了一輩子的緊箍咒,只要對方有錢,都可以申請執行。

九、發現對方有應收賬款,我怎麼才能讓法院去直接執行這個財產?

答:需要你提供初步的材料。比如,有租賃合同、有借款協議等對方有權收款的證明。

十、什麼是暫緩執行,怎麼利用暫緩執行?

答:如果你是被執行人,只是不能向申請執行人立馬付款,而法院馬上要查封你的賬戶、拍賣你的廠房了,那麼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但是,你必須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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