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葛家德決定逮捕

  安徽省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葛家德(正廳級)涉嫌受賄、貪污、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對葛家德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劉其鹿決定逮捕

  安徽省銅陵市委黨校原常務副校長劉其鹿(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六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其鹿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趙向紅涉嫌貪污、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察右中旗原旗委書記趙向紅(副廳級)涉嫌貪污、受賄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向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向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向紅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用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擔任察右中旗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楊阿麟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提起公訴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副書記、理事長楊阿麟(正廳級)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楊阿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阿麟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主任、理事長的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子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經責令其說明來源,仍有鉅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吉林檢察機關依法對孟祥久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貪污、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日前,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孟祥久(副廳級)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貪污、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孟祥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祥久在擔任吉林省舒蘭市市委書記,吉林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吉林省糧食局副局長,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款,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吉林檢察機關依法對張恩波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政協原副主席張恩波(副廳級)涉嫌受賄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白山市人民檢察院向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恩波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白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恩波在擔任蛟河市市長、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江蘇檢察機關依法對鄭平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江蘇省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鄭平(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鄭平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徐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平利用擔任連雲港市連雲區委常委、副區長兼連島海濱旅遊度假區籌委會主任,東海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湖北檢察機關依法對王含冰涉嫌受賄、貪污案提起公訴

  日前,湖北省長江經濟帶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含冰(副廳級)涉嫌受賄、貪污一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向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含冰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荊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含冰在擔任湖北省聯合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部長、副總經理,湖北省長江經濟帶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並侵吞公款,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湖北檢察機關依法對王代全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日前,湖北省襄陽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王代全(副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荊門市人民檢察院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代全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荊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代全在擔任襄樊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襄陽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期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廣東檢察機關依法對陳吳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廣東省湛江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陳吳(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東莞市人民檢察院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吳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東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吳於2002年11月起歷任湛江市麻章區委副書記、代區長、區長、區委書記,廉江市委書記;2008年8月起歷任湛江市市長助理,東海島經濟開發試驗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湛江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其利用上述職務上的便利,於2003年至2013年期間爲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接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於2003年至2018年期間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海南檢察機關依法對吉明江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原主任吉明江(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吉明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吉明江利用擔任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縣長、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縣長、東方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東方市委書記等職務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海南檢察機關依法對唐文智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近日,海南省原國土環境資源廳副巡視員唐文智(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唐文智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2003至2012年,被告人唐文智利用其擔任海口市瓊山區委副書記、海口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海口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局長、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副巡視員等職務便利,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過戶、協調關係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雲南檢察機關依法對和建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雲南省紅河州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和建(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玉溪市人民檢察院向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和建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玉溪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和建在擔任中共彌勒縣委書記、紅河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爲他人謀取利益,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甘肅檢察機關依法對張國民涉嫌受賄、行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甘肅省農業大學原副校長張國民(副廳級)涉嫌受賄、行賄一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隴西縣人民檢察院向隴西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國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隴西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國民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甘肅檢察機關依法對王永生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日前,讀者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讀者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永生(正廳級)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向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永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生利用其擔任臨洮縣縣委副書記(掛職),隴西縣縣長、縣委書記,定西市副市長,甘肅省廣播電視網絡有限公司總經理,甘肅省廣播電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讀者出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家庭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部分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2012年,被告人王永生在擔任甘肅省廣播電視網絡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在購買房產用於建設IDC機房過程中濫用職權,造成國有企業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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