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王己由╱臺北報導】

本屆總統及立委大選期間,黃國昌以時代力量代表人身分在前年1月獲準舉辦選前造勢活動,但超過晚上10時仍進行公開競選活動,不理會選監人員口頭勸止和書面制止。中選會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時力及黃國昌各罰100萬;時力和黃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處罰並無不當,13日判決時力、立委黃國昌敗訴。

2016年1月9日,第14任正副總統及第9屆立委選舉競選期間,黃國昌以時代力量政黨負責人身分,向北市警中正一分局申請獲準,在晚間6至10時於濟南路舉辦立委選前造勢活動。

當晚10點,活動仍然進行,經選監委員口頭制止卻不聽,依序開出競選活違法勸止書、制止書和經口頭勸止並經制止不聽通知書後,活動還是沒有停止。

中選會認為,黃國昌以時力負責人身分申請集會遊行,是政黨舉辦的競選活動,依選罷法第56條第1款;第110條第5、6項規定,在2016年9月20日對時力及其代表人黃國昌的兩次違規行為,每次各罰50萬元,合計共罰200萬元。

時力和黃國昌不服,提訴願被駁後打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時代力量是政黨,在競選期間的2016年1月9日晚間10點後,從事公開競選、助選活動,已妨礙居民生活及社會安寧。

法院表示,時代力量收受第1張涉嫌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後,經制止不聽,仍持續進行活動,並收受第2張涉妨選罷書,兩次違反選罷法違章事實明確,且是故意違反,應按次連續處罰;黃國昌是時力代表人,依選罷法要一併處罰,昨判決黃和時力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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