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國人境外犯罪以運毒、電信詐欺為主,若已遭外國審判服刑完畢,回國仍得面臨我國司法偵查、審判;而在境外所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者,台灣也具有管轄權。但因兩岸關係特殊,另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

有檢察官指出,依據刑法第9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判決,仍得依本法處斷,也就是說,國人在國外犯罪遭判刑確定,就算服刑完畢回國後,依然得接受國內的偵查、審判過程。

目前國人在境外犯罪以毒品、電信詐欺最常見,如已在外國服刑完畢回台,台灣司法單位會依外國的判決為輔,透過外交單位取得所載證據,但必須證據力足夠,才能依法起訴、判刑。

檢方坦言,雙方文件往來、翻譯過程中,常常曠日廢時,兩國之間若有司法互助、互惠協定,證據的取得較容易,反之則相對困難。

此外,國人在境外犯罪,如果還未遭判刑確定等,依刑法第7條規定,所犯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我國具有司法管轄權;檢方說,近期以孫安佐案例最明顯,孫在美國持有槍械,屬3年以上有期徒刑,未來若回國仍會面對司法調查、審判。

但因為大陸不承認台灣是國家,因此雙方人民在各自地區犯罪,會另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

另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也明定雙方司法互助內容,但檢方也坦言,兩岸關係敏感,台灣要向大陸取得證據得透過法務部協調,但對岸相對不積極,導致辦案有一定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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