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題主的描述,這應該是個規模不大的單位,所以有這種帶有法盲性質的流氓行為,如果是大型企業,整天應付仲裁就夠他喝一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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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老闆拖著不給簽字

老闆為什麼不給簽字,憑什麼不給簽字?這位「老闆」估計對《勞動合同法》不太瞭解。

法律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即使老闆不簽字,勞動者在履行「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後,即可離職。所以,老闆的簽字並不是離職必須的法律要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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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求賠償違約金

違約金的約定,需在法定範圍內,除服務期條款、保密條款、競業禁止條款外,不得約定違約金條款。

如勞動合同中有以上約定且符合相關情形,那也是由人事部門出面,而不是「老闆拖著不簽字」這種不合法律規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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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單位拒絕辦理相關轉移手續

這也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所以說,並不是員工在哪裡工作,就成為這個單位的「包身工」,一切都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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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仲裁、起訴程序畢竟費時費力,題主可先與「老闆」協商,將相關法律規定詳細告之,爭取和平解決。如「老闆」仍認為自己可不遵守法律,那可先向轄區的人事仲裁部門申訴;若不滿意仲裁結果,可向轄區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

針對你的提問,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法律問題,一是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辭職;二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違約金;三是用人單位拒絕辦理相關轉移手續。

一、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辭職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該權利無需用人單位批准或同意,只需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違約金的前提條件。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了約定了服務期條款、保密條款、競業禁止條款的勞動合同能約定違約金條款外,其他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違約金條款,否則該違約金條款無效。

看你與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存在服務期條款、保密條款或競業禁止條款,且你已違反了這些條款的規定。否則公司要求你賠償違約金於法無據,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

三、用人單位能否拒絕辦理相關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可知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關係的轉移手續。

行動建議:

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提取勞動仲裁,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首先,謝謝您的相邀!

公司領導推遲拒簽員工辭職申請,大約有以下幾種情況:

1、對人才的挽留。

2、員工交接手續沒有完成。

3、故意刁難辭職的員工。

4、領導不為辭職員工簽字,辭職員工既不能上班,又不能離開公司,乾耗著,如果自己等不起而離開了公司,領導會說你自動離職,違反公司勞動紀律,離職前的工資無法支付!

綜上因素,辭職員工可向單位工會組織反映,尋求政策及輿論支持,同時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根椐勞動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謝謝邀請。你的問題描述不全面。我只有根據你字面來解讀。可以分為以下幾點?

(一)公司推遲拒簽員工辭職申請。

首先。員工要想解除勞動關係,不能把辭職書或辭職信寫成辭職申請。你要以申請辭職的話,公司是可以各種理由不批你或拖著你。

(二)公司要求員工賠償違約金。

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要是約定了賠償違約金。公司是可以追要賠償的。

(三)公司不配合員工辦理社保移出以及個人檔案。

公司不批你辭職的話公司是不能給你辦理社保移出和個人檔案移交到檔案代理中心的。

如你現在還是在公司工作的情況下。你需要從新填寫辭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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