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一直認爲,法律其實應該向弱勢羣體傾斜,例如,要更多的關照那些老人、小孩與殘疾人的權益。

  還有一些人則主張,法律面前應該人人平等,每個人都要嚴格遵守規章制度,維持絕對的公平公正。那麼,法律到底是應該爲弱勢羣體伸張正義,還是應該公平公正呢?

  要想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了解“法律”到底是什麼?對於我國而言,憲法是最高的準則,人們的行爲、活動需在憲法的允許範圍內,否則就會被視作違法社會秩序、攪亂他人正常生活的違法行爲,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這個層面來說,法律是絕對公正的,法律面前沒有職業的高低貴賤、不會向任何人傾斜,依法執政,是維持社會良好秩序的保障,能從根本上維護每一個人的利益。

  而從歷史文化背景的角度來看,我國是典型的人情社會、熟人社會。生活中,人們會覺得“熟人好辦事”,只要兩個人的交情深,就能互相獲得更多好處。

  一方面,有的人希望絕對的公平,希望無論是在職場還是教育方面,都能秉持着實事求是的態度,通過能力、實力來衡量一個人。

  另一方面,他們又希望自己能過通過熟人的人情,來走捷徑,獲得一些額外的好處,也就是我們俗話說的“找關係”。這種心理無疑是矛盾的,他們即想追求絕對的公平,又希望自己通過某些捷徑獲得好處,是雙重標準的體現。

  值得慶幸的是,法律的建立與實施,爲我們的權益提供了基本保障,能夠極大程度上杜絕不公平現象的出現。當大家都按照法律的標準去要求自己的行爲時,才能使得社會公平的維護起所有人的利益。無論你是富人、官員、普通百姓還是弱勢羣體,法律都不會向任何一邊傾斜。

  但是,如果我們深究“法律”的來源,就會發現,法律也是由人制定的,從這個層面來講,法律也有自己的侷限性,是社會契約的體現,而不是一個絕對的丈量對錯的標杆。

  社會心理學斯騰伯格(Robert Jeffrey Sternberg)提出,一個人道德的發展會經歷多個階段,從最早的以自我得失爲中心,再到服從權威,再到遵循絕對的道德行爲標準,最後進入普遍的社會契約階段。

  在最後的階段,人們不認爲道德準則是死板的條條框框,而是能夠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的、多角度的去判斷某件事情。

  例如,在電影《我不是藥神》中,主角的行爲本是出於好心,是真正爲了幫助那些需要藥的弱勢羣體,但是,由於法律的限制,他的行爲被視爲違法活動。對於這種與倫理道德相矛盾的法律問題,我們又該怎麼去判斷、衡量呢?

  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或許很難得出一個確切的結論來解決這些“道德兩難”問題,更是難以確切地回答,法律是否應該爲弱勢羣體伸張正義這個問題。

  畢竟,社會普遍規則雖然能夠維護絕大多數人的利益,但是也不乏一些規則之外的情況發生。並且,法律的建立者是人,或者說是羣體意志,而羣體道德意識是會不斷髮展的,因此,在任何時候,斷言法律的絕對正義性,都是不負責任的言論。

  作者

  第一心理主筆團 | 神奇小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