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无关)某地一处交通摄像头。(东方IC/图)

  (本文首发于2019年4月11日《南方周末》)

  “以身试爱”被撞一事有新进展。2019年3月11日3点10分左右,30岁的浙江金华市潘某喝酒后走在03省道付村镇路段的机动车道上,十分钟后走回路边,边走边在电话中与妻子争执;3点27分,妻子周某赶到现场,两人多次在路边拉扯。为测试妻子是否还爱自己,会不会来拉,潘某站到省道快车道上“以身试爱”,被迎面驶来的面包车撞飞,全身多处骨折。目前,当地交警部门已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潘某承担全部责任。经潘某申请,认定结果正由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周某在快车道上“以身试爱”被车撞伤该负全责吗?

  正方:

  行人与机动车在强弱上是不对等。行人是血肉之躯,相对于钢筋铁骨的汽车是弱势,因此有必要在责任认定上向保护行人做一定的倾斜。人车相撞,肯定是人吃亏,周某被迎面驶来的面包车撞了之后,受伤很严重,“脚部、肋骨骨折,颅内出血”,比较惨。而且,周某并没有否认自己是有责任的,他申请复核的主要理由是自己当时喝醉了,不清醒;面包车司机在行驶时应观察前方情况,但没有及时刹车,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撞了白撞”显得有些不人道。

  反方:

  那个遵守交通规则、在好好开车的面包车司机有什么过错?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在禁绝行人驻留、通行的快车道上被撞伤,是咎由自取。交警部门判周某承担全责,很公道。意味着潘某不仅需自行承担个人的医药费和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还需赔偿面包车方面的损失。根据公布的图片,面包车挡风玻璃有被撞坏。

  正方: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这个保险是要求机动车强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向周某理赔;如果还不足,面包车方面可能多少要赔些钱,因为机动车无过错承担最高10%的赔偿责任。

  反方: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得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还有一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周某不顾妻子阻拦,出现在他没有路权的快车道上,也不看有没有车过来,故意把自己置于危险之中,这是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正方: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周某在走上快车道前喝了酒,自述“当时喝醉了,不清醒”,也并非看到车故意撞上去的。假设一个案例:一个醉汉深夜走到或躺在路中间,被车撞死了,车主该不被追究交通肇事负责?

  反方:

  一个人醉酒以后或不能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但作为一个正常人喝酒前也知道醉酒会让人失去自控力、发生一些清醒状态下不会发生的事儿。不能以病理性醉酒而免责,否则醉酒后杀人放火都可免责了。醉驾还入刑呢。

  【点评者说】前不久,上海市交警总队通报两起了交通事故,两起均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非机动车骑行者死亡,却均被认定为事故全责。非机动车均为电动自行车,均因为超速、闯红灯等违犯交通规则的行为而导致事故。这或反映了某种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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