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應該怎麼辦?

  “律師您好,我在廣州經營了一家養豬場,本來有一陣就聽說我這個養豬場可能要被拆遷了,我想着也沒有任何文件說要拆遷,我也就沒在意,但是前段時間政府部門來人說,由於我的養殖場沒有申請農用地轉批手續,屬於違法建築,要求我限期拆除,還給了我一份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我當時建的時候,都說我是合法的了,怎麼現在又說我違法了,我都被他們搞蒙了,是不是因爲我這裏真的要拆遷了,所以不想給補償,就用了這種方式啊……”

  小編聽到這話當場就問了當事人,他的養殖場所佔土地的性質,當事人說他的土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小編聽後,立馬就明白了怎麼回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相關規定可知,畜禽養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並不需要經過農用地轉用審批的,徵收方利用當事人不懂法律知識,以此種方式逼迫當事人低頭,想要不給或者少給補償款。因此,小編提醒了養豬場場主,讓其回去查看是否存在徵收項目文件,同時針對政府部門出具的責令限期通知書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該部門出具責令限期通知書的行爲屬於違法行爲。

  除了上述分析的徵收方徵收養殖場時常用的一種手段外,徵收方爲加快徵收進程、降低徵收成本,常用的另一個藉口就是“禁養區”,以養殖場處於禁養區範圍內,要對養殖場進行免費徵收。這樣的行爲同樣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根據《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爲環境整治,經濟開發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同時,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於由於畜牧業發展規劃、城鄉規劃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實需要關閉或者搬遷現有養殖場的,導致養殖場主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補償。

  由此可見,養殖場拆遷時是可以有拆遷補償的。當養殖場遭遇拆遷時,其可以獲得的拆遷補償種類繁多,主要包括(1)畜禽舍及附屬建築物補償;(2)移動設備搬遷費和不可移動設備折舊費;(3)停產停業損失;(4)過渡安置費;(5)畜禽的貶損價值等。這些補償都是被拆遷的養殖場主應當獲得的補償,當實踐中如果徵收方仍以養殖場沒有申請農用地轉批手續,屬於違法建築,要求其無償拆除或者以環保爲由要求對養殖場免費徵收的,養殖場場主應當堅定的徵收方說不!並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通過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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