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案疑似真兇王書金二審第三次開庭 檢方稱王書金未供述重要證據7月10日上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第三次開庭審理聶樹斌案疑似鎮雄王書金強姦、故意殺人一案。由於此案曾牽扯出19年前聶樹斌案「一案兩凶」的疑雲,因此備受輿論關注。

在上一次庭審中,檢方提交了聶樹斌案的證據等,並提出王書金上訴理由不成立是因為「王書金關於被害人屍體特徵、殺人手段、作案具體時間、被害人身高的供述與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實際情況不符」。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人微博於今日9時直播了聶樹斌案疑似真兇王書金的庭審。人大代表、新聞媒體記者等200多人旁聽。聶樹斌母親也到場,但聶樹斌的律師未能獲准入場。

今日,聶樹斌案疑似真兇王書金二審第三次開庭。

雙方就可疑證據進行質證

在雙方質證階段,檢察員出示石家莊西郊殺人現場勘查筆錄,筆錄要點顯示:康某某屍體,背心在乳房上邊,余處全裸,脖子上繞有一件襯衣。胸腹部皮膚完整未發現明顯損傷。四肢未發現明顯損傷及骨折。檢察院出示的被害人屍檢報告中同樣提到白色背心撩至乳上;頸部纏繞短袖花襯衫。

此後檢方出示了被害人父親、丈夫、被害人工友、同事等的證言,控辯雙方對證言進行了質證。

王書金對上述證據無異議,並提出:自己在脫被害人衣服時把小背心掛到了被害人的脖子上,但對花襯衣不清楚。王書金辯護人提出,隨時間推移,王書金所述不一致的地方可能是記憶模糊。

檢方認為,上訴人抓獲至今未供述被害人身上有小背心情節。且按照今日的供述,「把小背心掛到被害人脖子上」和現場勘查筆錄的小背心在被害人乳上不吻合。

王書金辯護人向法庭出示石家莊公安局裕華分局2006年2月10日的情況說明。王書金對此證據表示無異議。檢察員對此證據本身無異議,但認為此證據不能印證王書金的供述,也不能證明石家莊西郊殺人案系王書金所為。

審理聶樹斌案疑似真兇王書金案的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從早上7點起便實行交通管制,各地媒體記者被攔在警戒線外。

辯方質疑屍檢存在漏洞

王書金在自我辯護中主要認為,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確實是自己所為。

王書金辯護人對檢察員出示的現場勘查筆錄和屍檢報告發表質證意見認為,現場勘查筆錄在形式上存在沒有現場見證人簽名等問題,現場屍體照片看不出圍繞被害人頸部的花襯衣顏色等。花襯衣照片是彩色的,與其他照片不一致。

辯護人朱愛民為王書金辯護稱,屍檢報告是缺乏解剖的情況下做出的。身高問題,檢察院依據的是屍體長度,而不是被害人的實際身高。

辯護人彭思遠主要提出,勘察筆記與案發時間相隔六天,屍檢報告未提出開胸檢驗,無法確定被害人胸部是否骨折。他認為證人證言證實被害人穿高跟鞋造成了上訴人供述與被害人實際身高差異。

檢方稱王書金未能準確供述最隱蔽證據

檢方發表意見,認為檢察機關不排除王書金曾經到過案發現場,了解案件的部分情況。檢察院還認為,第一、上訴人的供述與被害人身高不符。上述人一再供述對被害人進行強姦殺害之前經過兩次觀察。如果是多次觀察的預謀犯罪,對被害人身高應有基本的判斷。

第二,對於作案時間、證人證言的矛盾問題。被害人父親、丈夫、同事好友的證言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

第三,屍檢報告中未鑒定出被害人骨折。而上訴人曾在上次庭審中供述,雙腳跳起跺了被害人,聽到了被害人肋骨骨折的聲音。

第四,上訴人關於屍體特徵的問題與現場勘查屍檢報告不符,檢察員出示的屍檢報告明確顯示,在案發現場屍體頸部纏繞的花襯衣是本案最為隱蔽的證據。關於記憶問題,上訴人在供述在廣平的兩起案件,對離開現場時被害人屍表的狀況,與當時勘察屍檢報告高度吻合。但在石家莊西郊殺人案中卻供述不出花襯衣情節。而只能對自行車方位和現場遺留鑰匙等開放現場的可觀證據卻能夠道出。

檢察員認為,現場勘查筆錄中確實沒有見證人的簽名,形式上確實有小的瑕疵,但現場勘查是在發現屍體的當天,即使有小的瑕疵,也不屬於非法證據排除範圍。

就王書金上訴提出涉及石家莊西郊殺人、強姦的事實,法庭調查和辯論完畢。上訴人王書金做了最後陳述,他請求法庭認定這個案子是他做的。他同時表示,自己從小沒有受到正確的教育,家裡對他管理不夠,他也不學好,造成了犯罪。現在特別後悔。12時33分,審判長宣布休庭,本案將擇期宣判。(觀察著網綜合新華網、人民網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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