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LOGO版/司法第二辦公大廈,法務部第二辦公室,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臺灣高等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張姓男子擔任銀行經理,竟在營業大廳午睡,二審判決解僱有理。(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峯/臺北報導

張姓男子擔任陽信銀行雙和分行經理,每月領取10萬1800元的高薪。但他疏於管理工作,員工忙碌之際,他竟坐在營業大廳的椅子上大睡午覺。銀行將他解僱,他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一審判準僱傭關係存在,但上訴二審後,高院改判決解僱有理,銀行不須賠償。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自2016年11月起擔任陽信銀雙和分行副理,12月就升為經理,但2017年3月15日,陽信銀行就以「考覈不合格」為由終止僱傭關係。張男認為自己才受僱4個月,況且分行排名在陽信24分行中排名16,並非太差,所以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給付剩餘的薪資。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陽信銀行主張,一開始張男所應徵的職務就是銀行經理,依照公司章程,須經董事會通過,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由於董事會3個月開會1次,所以先以副理職務簽訂勞動契約,等董事會開會通過後,就會變更為經理。

陽信銀行又說,但張男實在不能勝任經理工作,他對下屬貪圖小利,經多名員工反映,而且他還在上班時間躲在辦公室睡覺,甚至員工中午忙碌之際,他竟在營業大廳的椅子上呼呼大睡,引起員工反彈。況且依照銀行營運五大指標,除了存款量增加以外,其餘指數全都下跌,所以才會解除雙方僱傭契約。

一審採信張男說法,判決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銀行給付當月未給付的5萬4千餘元的薪資。案經上訴,高院二審則改採銀行說法,認定張男確實無法勝任,銀行解僱有理,改判解僱有理,駁回張男請求。可上訴。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