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拳嚴懲“黑嘴” 淨化股市生態)

證券類節目主持人廖英強被罰沒1.29億元一案引發社會關注。中國證券報認為,此舉彰顯監管部門嚴打股市“黑嘴”,規範證券信息傳播秩序的決心。在移動互聯網重構信息傳播格局的當下,嚴打股市“黑嘴”,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亟需從強化證券類信息管理、完善民事賠償製度等方麵多管齊下。

股市“黑嘴”的危害不容小覷。一是給中小投資者造成直接損失。“黑嘴”操縱市場行為一般是在公開薦股之前自己先行建倉,然後反嚮賣齣,俗稱“搶帽子”。其間,不知內情的中小投資者成為買單人,遭受股價下跌損失。二是破壞瞭證券信息傳播秩序。一些網絡名人、大V利用自身影響力發布影響股市或個股的言論,以販賣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情懷之名,行給某些利益集團代言之實。更甚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從中牟利。

股市“黑嘴”為何如此猖狂?一方麵,新的傳播環境下,“名嘴”成名更為容易,並可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工具實現有效傳播,培養“粉絲群”。在巨大利益誘惑麵前,在可以逃脫監管的僥幸心理下,“名嘴”的“黑化”也就在一念之間。另一方麵,法律法規的威懾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從過往案例來看,除瞭被稱為打擊股市“黑嘴”第一案的汪建中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之外,其他案例再無入刑情況。而且,由於民事賠償製度的缺失,行政處罰對違法者的威懾力無法有效發揮。

嚴打股市“黑嘴”可從強化證券信息管理、完善民事賠償製度等方麵多管齊下。這需要多個監管部門協調閤作,凝聚監管閤力。在證券信息管理方麵,移動互聯網技術的賦能效應激活瞭個體的信息生産、傳播能力,以管機構為主的信息管理方式部分失效。對於會影響股價波動的證券類信息管理,可嘗試引入分類管理、牌照管理思路。前者是指將有一定影響力、粉絲數量的自媒體、網絡大V納入監管範疇,參照傳統媒體監管方式強化自律管理與違規懲處;後者是指薦股類信息的發布主體應具備證券從業資格。

更重要的是,通過完善民事賠償製度、追究刑事責任、頂格處罰等措施,提升打擊“黑嘴”的威懾力。根據證券法,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在實踐中,該條文尚缺乏相應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來落實,且目前尚無民事索賠勝訴的案例。根據證券法,操縱證券市場的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另外,根據刑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根據情節嚴重情況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麼,在民事索賠難的背景下,對於涉案金額大、情節嚴重的股市“黑嘴”案件,有必要采取追究刑事責任、頂格處罰的形式來加以嚴懲。

嚴懲隻是保護中小投資者、淨化市場生態的一個方麵。中小投資者也應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和風險意識,摒棄“一夜暴富”“搭便車”心理,增強獨立研究能力和信息分辨能力,不偏聽,不盲從。當然,知易行難,民事賠償製度的救濟意義也正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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