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3 12:52

〔記者溫於德/臺北報導〕涉嫌漏報財產1870萬餘元的前立法院祕書長林錫山,雖遭監察院開罰190萬元,但他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案經臺北高等法院審理,認定林確實隱匿不報,判決駁回,可上訴。

高院認定林錫山收賄2800萬元,另有2億4078萬餘元不明財產,今年3月29日依違背職務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等罪重判15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已上訴最高法院。

至於本案,林錫山原為立法院祕書長,雖依法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辦,但2012年卻漏報借用他人帳戶存款10筆、借用他人名義投資股票3筆,以及借用他人名義的投資事業1筆,共1870萬2516元。

監察院因而認定林錫山故意隱匿財產、申報不實,開罰190萬元,不服的林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認為,公職人員申報財產並將資訊公開透明制度所保護之法益,不應僅限於維持「公務廉潔」,更在於「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以實現民眾知的權利;因此,監察院比對林錫山申報資料及其在收賄案件中供稱有使用鼎豐、鼎家等人或公司帳戶後,認定林是兩家公司實際負責人並無不妥,駁回請求。

  • 前立法院祕書長林錫山。(資料照)

    前立法院祕書長林錫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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