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問題和描述來看,使館的判定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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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領館對簽證的發放具有絕對的權利,即便是符合簽證要求也可以不給予簽證。特別是美國這樣的面簽國家,看臉,甚至看簽證官心情,更別說別的原因。

2.各國的簽證都是分類型的。許多免簽或落地簽國家也是旅遊免簽或落地簽,嚴格意義上說也是不允許從事獲取報酬的活動,比如大家熟悉的泰國,其實也不允許工作或商務活動。只是大部分國家都不太嚴格或者民不告官不究。

許多簽證都會寫明「NO WORK」,收取外方酬勞其實就是工作。

曾有留學生在日本囤積尿褲被取消簽證遣返回國的案例。一些國家對留學簽證也是有工作禁止的,不是都允許打工。

3.題主所說的裁判。

演藝、體育活動等大型賽事或文化交流,如奧運、世錦賽等大型或官方舉辦的國際賽事,在一些國家有專門的簽證。但題主所說的賽事應該不是如此。

4.美國簽證的B1/B2是短期訪問,B1為商務簽證,需提供邀請方的邀請,商務活動算不算打工呢?這個問題其實比較好分辨,申請人費用或薪水的支付方為中國公司或機構,外方不直接向申請人支付酬勞。外方是與申請人所在或所僱傭的機構發生經濟往來。

5.具體該持有什麼簽證?如果按上面第四項的做法申請應該比較好,這個裁判只是中方前往外國的代表。按旅遊申請的簽證如果被查證或題主所說的舉報,那肯定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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