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新聞2020年01月15日訊】(雪花新聞記者賴玟茹颱北報導)《自殺防治法》去年5月底三讀通過、6月上路,衛福部近日預告施行細則相關內容,包括媒體不得將自殺新聞放頭版、首頁及自殺詳細資訊等,最高可處新颱幣100萬元罰款。媒體業界質疑,相關細則恐有箝製新聞自由的疑慮,希望衛福部審慎研議;學者則認為,細則有其必要性,但仍有斟酌空間。

《自殺防治法》是首部規範媒體不得報導助長自殺訊息的法令,除瞭要求不得詳細描述自殺個案的自殺方法及原因、毒性物質或緻命性工具的銷售情報等,違者可處新颱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還得按次處罰。法案上路至今,衛福部已收到3件民眾投訴案,但皆尚未開罰。

衛福部心口司長諶立中錶示,為何希望自殺新聞不得刊登頭版、首頁?最主要是因為頭版、首頁訊息每個人都會瞄到,憂鬱且沮喪者將容易産生負麵思考。而相關規範的訂立,主要是參照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媒體報導自殺新聞的六不、六要原則。

諶立中說明,若是知名公眾人物、國內外重要人物新聞與自殺相關,就不在此限,“民眾對此有知的權利”,但應避免提到如何自殺及原因,特彆是自殺方式,將會引起仿效,所有自殺防治內容需避免讓一般人接觸訊息,不管國內外的相關新聞,若無法確定是否為自殺,那就不能寫“自殺”,例如香港的不明狀況,就不應驟下自殺的結論。

在討論施行細則時,相關單位找許多自殺防治學者、專傢來討論,但並沒有邀請媒體。諶立中說,衛福部未來也會進一步針對遭投訴的報導成立審查委員會,以更客觀中立評估報導是否違法與開罰。

學者:相關施行細則仍有斟酌空間

中正大學傳播係教授鬍元輝認為,此法相關施行細則中多數規定,可能對傳播媒體報導自殺事件産生副作用,盡管有其必要性,但有些規定仍有斟酌空間。

另外,雖不能將自殺事件報導置於頭版或首頁,但能夠進行推播,可能讓新聞傳播力道更強。鬍元輝說,確實有此可能,但目前預告的法律仍屬原則性及方嚮性,許多詳細內容及操作,仍待主管機關與新聞媒體或機構討論如何進行。

報業公會:逾越母法且箝製新聞自由

對於《自殺防治法》,颱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也在15日下午發齣聲明,“此一規定有逾越母法且箝製新聞自由之疑慮”。

聲明中錶示,衛生福利部近日發布之“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草案”第13條所列各款媒體報導應遵行規定,立法意旨固然良好,但其中第6款“不刊登照片、示意圖、影片或社羣媒體連結”及第8款“不刊登於頭版、網際網路平颱首頁或過度重復報導”,規範過於嚴苛,在沒有任何除外規定的情況下,報業公會認為有逾越母法且箝製新聞自由之虞。

舉例而言,未來如有發生國際政要、國內外名人、重大新聞事件或羣眾運動丶恐怖攻擊之身亡者涉及自殺行為,媒體一律不能刊登照片、示意圖,亦不能刊登於頭版及首頁;事件如果持續進行,重復報導恐亦違法而遭裁罰。公會建議宜增加“涉及社會公益或國內外重大新聞事件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

聲明中明載,報業公會一嚮緻力媒體自律,有關自殺新聞亦建議各會員報,參照颱灣自殺防治學會暨全國自殺防治中心推動媒體自殺新聞處理原則。但新聞事件種類繁多,需視新聞特性,決定版麵及內容形式,實不宜以行政命令強行規範並動輒處以鉅額罰款。為確保國人知的權利,公會籲請衛生福利部集思廣益,再審慎研議相關規定。◇

責任編輯: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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