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制的代表國家是英國。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在政體形式上保持著封建的君主制外貌,即形式上英國屬於國王(或女王),最高權力和最高榮譽屬於國王,議會的權利需要得到國王的認可(比如每一屆議會的開幕式都要有儀式感、形式感鮮明的國王主持和演講,並宣佈議會的運行),內閣本身來源就是歷史上國王處理國政的機構,在當代的英國,國王根據議會的構成授權內閣執政。

撇開君主的形式,英國的權力中心是議會,實行議會至上制度。人民選舉產生議會,君主任命議會最大黨黨首為內閣首相(形式上是議會「推舉」某人讓君主任命),首相再挑選部門大臣。傳統上,多數大臣都是議員兼任的。內閣由議會產生,對議會負責,受議會監督。而君主在這一系列程序中都扮演「那個最高的授權者」的角色,儘管在當代的英國,君主並不否決議會的建議,人們稱這種現象是「虛君政治」,但這都是習慣上的行為,並非法律明文規定的。在英國,議會可以決定內閣的去留。只要受到議會的支持,內閣就可以一直執政,並沒有任期限制。

如果議員對內閣不滿,可以提交不信任案,如果不信任案通過,內閣就要集體辭職下臺。西方篤信分權制衡原則,內閣並不是完全被動地受議會控制,當議會通過不信任案後,內閣可以在10日內向君主「建議」解散議會(這是合法的,因為形式上國王纔是英國的掌權者,但一屆內閣只有一次建議解散權),由下一屆議會決定自己的去留。

由於議會和內閣都有相互決定對方去留的權力,因此英國的政黨制度屬於強政黨結構,因為議會的多數黨就是內閣的執政黨。如果多數黨的議員「叛變」去支持反對黨的不信任案,執政黨黨首可以開除該議員的黨員身份,如果不信任案通過,首相(黨首)還可以解散議會,這意味著議員的政治生涯將出現危機。正是這種相互「威脅」的制衡,才造就英國當前的強政黨結構。

內閣僅僅是在「人事」上對議會具有制衡作用(但這種制衡是最有力的),對於議會通過的其他法案或提案,內閣必須服從和執行,不得否決。從這方面看,英國內閣類似於議會的執行機關,也被稱為議會的執行委員會(議會還設有其他的專門委員會)。但是內閣的成員大部分又兼任議員(習慣上內閣成員必須從議員中任命),因此內閣擁有提案能力,而且內閣的提案具有優先審議的資格。從這方面看內閣掌握著議會重大議題的動議權,這也就在實際上形成內閣是英國事實上的最高權力中心。

議會制並不代表三權分立,司法獨立是當代西方各國普遍認可的制度,但司法獨立不代表司法機關參與政治活動。英國在長時間內沒有最高法院,最高司法權屬於議會上議院。後來設立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也沒有參與到國家政治中(英國最高法院沒有司法複核權,憲法審查權,而這些權力具有明顯的政治色彩)。英國的法律解釋權、司法複核權、憲法審查權都屬於議會。

註:英國的最高法院最近有強化其政治色彩的傾向。比如英國脫歐法案中,最高法院就聲明,內閣的脫歐行為必須獲得國會同意才具有合法性。該事件在某種程度上對英國的體制帶來危機。上個世紀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判例賦予自身憲法審查權以前,西方世界篤信司法獨立於政治的理念,法院不能被政治左右,更不能主動參與政治。但現在這個理念已經被破壞了。

在議會共和制國家中,總統取代了君主的作用,並通過憲法明確規定了政體結構。

總統是國家元首,僅負責程序性、榮譽性和禮儀性的事務,不具"實權"。總統和君主最大的區別是總統是有任期的,而且是被選舉任命的。君主是繼承的,大部分還是終生任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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