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建立符合国际潮流且具竞争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税制,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于107年2月7日经总统公布,将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使全民共享税制优化效益。
  该局说明,本次税改修正内容之一,涉及到营利事业适用税率的调整。修法前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17%,与其他国家如日本(最高23.4%)、韩国(最高22%)、中国大陆(25%)、英国(19%)及美国(35%)相较尚属偏低,为缩小营利事业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税率差距,减少公司藉保留盈余为高所得股东规避税负诱因,维持股利发放决策中立性,并落实照顾获利较低企业的政策,将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由17%调高为20%,惟课税所得额未超过50万元的营利事业,采分年调整,107年度税率为18%、108年度税率为19%,109年度以后始按20%税率课税。又为协助筹资不易及中小型新创企业累积未来转型升级之投资动能,适度减轻须藉保留盈余累积自有稳定资金的所得税负,将未分配盈余加征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由10%调降为5%。
  该局提醒,依所得税法第126条第3项前段规定,本次税制改革有关税率调整,考量营利事业按会计年度计算所得额及未分配盈余,爰明定自107年度施行,故营利事业于107年5月份办理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与105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仍应分别适用17%与10%税率,嗣后年度之各该适用税率并请参阅附表。请营利事业留意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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