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汇整往年民众申报综合所得税错误态样,最常见的就是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的争议。列报扶养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或其他亲属之免税额,固可以减少税负,但仍应注意符合规定,国税局会审慎查核,如有虚列免税额情形,除发单补征税额外,还会裁处罚锾。
    该局以去年台北市为例,因免税额遭剔除而提起复查的案件就多达73件,常见类型有虚列配偶免税额(4件)、离婚夫妻争列子女免税额(3件)、子女重复列报父母免税额(5件)、列报同胞兄弟姊妹免税额(6件)及其他亲属免税额(55件)。这些案件中,全数均经复查驳回,有64件未提诉愿而告确定,另有9件提起诉愿,亦经诉愿驳回,提起行政诉讼2件,但此类案件经过争讼后,诉愿决定及诉讼判决均维持原核定,显见民众对列报免税额规定仍不甚了解,为此该局特别贴心整理免税额申报应行注意事项(附表),提醒大家注意:
一、我国民法已采登记婚,婚姻关系存续是以「登记年度」为准,故纳税义务人须在课税年度已办理结婚登记,始得与新婚配偶合并申报。
二、离婚夫妻在每年综所税结算申报,经常发生同时列报子女免税额争议,该局指出,双方应先进行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则以离婚夫妻各别提出之实际扶养事实证据为认定标准,倘双方提出之扶养事实证据相当,则以法院判决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之归属者或与子女同居之人为认定标准。
三、子女轮流扶养父母时,应协议由1人申报父母免税额,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以各申报扶养人提出之实际扶养事证为认定标准。
四、纳税义务人如要列报扶养本人与配偶之兄弟姊妹,该亲属须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确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始得列报。
五、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姪、甥等其他亲属,该亲属除须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外,尚应合于「互负扶养义务」及「同居一家」之家长家属关系。另外该亲属如有先顺序之扶养义务人时(例如该姪、甥之父母),纳税义务人须提出先顺序者无法履行扶养义务之合理说明及具体扶养其他亲属之事证。
  该局特别提醒,扶养亲属免税额规定之目的是以税捐之优惠,使纳税义务人对特定亲属或家属尽其法定扶养义务,并非仅是单纯的节税措施,民众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时,应特别注意有无符合前述所得税法之规定,如有虚列免税额情事,除了补税之外,有可能将遭处罚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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