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建立符合国际潮流趋势且具竞争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税制,兼顾租税公平、经济效率、税政简化及财政收入四大面向,有助营造「投资台湾优先」及「有利留才揽才」之租税环境,使全民共享税制优化效益。于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税制优化方案之「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并追溯自107年1月1日施行。
  该局说明:有关『营利事业所得税』修正重点,摘述如下:
ㄧ、废除两税合一部分设算扣抵制
自107年1月1日起,删除营利事业设置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相关记载、计算、分配与罚则,大幅降低纳税义务人依从成本及核课之稽征成本,并减少征纳争议,有助简化税制税政,符合国际趋势。
二、合理调整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结构
(一)自107年度起,营所税税率由17%调高为20%,但课税所得额
在50万元以下之营利事业,分3年逐年调高1%,即107年度税率为18%,108年度税率为19%,109年度及以后年度按20%税率课税,减轻低获利企业之税负,提供调整适应期。
(二)自107年度起,营利事业未分配盈余加征营所税税率由10%调
降为5%,适度减轻须藉保留盈余累积自有稳定资金之企业所得税负,协助对外筹资不易及中小型新创企业累积未来转型升级之投资动能。
(三)自107年度起,独资合伙组织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盈余 
   直接归课出资人综所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于申报107年度及以后年度营所税时,应适用调整后税率。以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之营利事业为例,108年5月办理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适用20%税率(课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者,按18%税率)申报缴纳;又107年度盈余保留不分配者,于109年5月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按5%税率加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惟107年5月申报105年度未分配盈余及108年5月申报106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仍适用10%税率。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于今年办理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决算、清算申报时,应适用修正后之规定,即无须申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变动明细申报表、按20%税率(课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者,按18%税率)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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