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小规模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接受消费者使用行动支付付款,经行动支付业者或收单机构向小规模营业人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核准适用租税优惠者,如每月销售额即使超过20万元,仍可按1%税率课征营业税,免使用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行动时代已正式来临,现在消费者已透过手机来处理生活中的大小事,小规模营业人如能掌握此行动商机不仅可免去找零增加交易方便性,亦可增加交易安全,避免收到伪钞、保管现金等风险。除此之外,财政部为鼓励小规模营业人导入行动支付还订定每月销售额超过20万元仍适用1%税率之租税优惠,小规模营业人如欲申请适用该租税优惠 (附表),可先向行动支付业者或收单机构申请使用行动支付装置于实体商店结帐付款,并委托行动支付业者向小规模营业人税籍登记所在地之国税局申请适用租税优惠,就可自核准当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享有按1%税率查定课征营业税,并免用统一发票之优惠,更可结合行动支付业者广告效益,诱发消费者购买动机,以提高销售额及提升经营效率,导入行动支付好处多多。
    该局进一步说明,近来常接获小规模营业人询问导入行动支付后营业税如何计算?该局举例说明:A商号导入行动支付经核准适用租税优惠,原每月查定销售额15万元,经行动支付业者代收交易金流达25万元,虽超过每月20万元的使用统一发票标准,仍准予适用税率1%并免用统一发票,其每月营业税为2,500元;倘A商号未申请适用上述租税优惠,则其每月实际销售额已超过20万元,应依法核定使用统一发票,适用税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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