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中想到報警,大多數情況下是因為被徵收人遭遇了強拆或者拆遷方的某些做法威脅到了被拆遷人的人身安全。很多老百姓都會說這種情況報警也沒有用,但律師還是會一而再再而三的強調被拆遷人可以報警。這到底是為什麼呢?老百姓該怎麼報警纔能有用呢?

首先,律師建議報警是有道理的。

從法律來看,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據此,對於遭遇違法強拆的被徵收人的報警,警察依法是必須「立即救助」「及時查處」的。

從實際來看,被拆遷人的人身和財產已經受到威脅的時候,選擇報警是老百姓唯一能夠保護自己的辦法了。律師雖然能夠提供建議,但是也不可能同時承擔著保鏢的責任。被拆遷人自己強硬對抗,不僅不能有效的維權,還有可能適得其反。所以報警是唯一冷靜理智的做法,而且一般報警之後警察會到現場做出警記錄,這個記錄在被拆遷人日後維權的時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其次,報警是有方法的。

老百姓有效報警最好的辦法是說清楚當時的情況。做到這一點最好的辦法就是在報警的時候保持自己情緒的冷靜和頭腦的清醒,簡單、清晰、明瞭的告訴警察出事的地點、現場的狀況是什麼、有沒有人受傷等情況。保證警察趕到時候自己可以積極的配合他們調查。

最後,警察不管是違法的。

如果你報警的時候警察找各種理由不出警,那你就要留心保存好自己的通話記錄,因為它是幫你拿到補償的證據。既然法律做出了相關的規定,你就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於不出警這種行政不作為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一般情況下,如果被拆遷人針對警察的不作為提起了訴訟,就相當於為自己爭取到了最有力的保障措施,不論是房子被強拆還是報警無果都可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解決,而且有可能會獲得國家賠償。所以不要人云亦云地認為報警是沒有用的,也不要因為畏懼而放棄維權。法律不是空洞的框架,也不會自己跑去保護你的權利,只有你相信並採取了行動,才能體會到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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