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認爲,

  只有駕駛員喝酒開車纔是犯罪

  其實,

  明知他人飲酒後無證駕車,

  仍將車出借給他人,

  同樣涉嫌犯罪!

  近日,

  一駕駛員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後,

  車主涉嫌危險駕駛共犯也被一同追責。

  事件回顧

  男子醉駕被抓獲

  車主就在副駕上坐着

  2019年3月6日13時,萍鄉交警直屬大隊在亨泰街設卡,查處一輛贛J9V***的私家車,其駕駛員肖某某醉酒又僅有D證、沒有C1證駕駛汽車,並試圖逃跑,被處以拘役1個月罰金1000元,而作爲機動車所有人的袁某某在案發時正在車上。

  明知朋友酒駕還借車

  車主被追責

  在大隊民警對肖某某進行處罰取證時詢問了當時與其一起喝酒的人,發現車主袁某某與駕駛員肖某某同在一起喫飯,而作爲機動車所有人的袁某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已飲酒,仍將自己的機動車交予肖某某駕駛,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9年4月12日,車主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作爲共犯被追責,安源區檢察院依法對袁某某進行起訴,由萍鄉交警直屬大隊執行訴訟,現大隊民警已將袁某某送看守所拘留。

  民警將車主袁某某送看守所拘留

  自2011年危險駕駛罪入刑以來,

  國家對酒駕行爲的打擊越來越嚴厲,

  然而,即使酒後沒有開車,

  也可能因爲危險駕駛罪受到法律制裁哦。

  如上述案件中的袁某某,雖然其沒喝酒,但明知朋友肖某某喝了酒、無駕駛證的情況下仍然把自己的車給肖某某開,肖某某被查出醉駕,她就是共犯,涉嫌危險駕駛罪,同樣要被追責。

  什麼是危險共同犯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根據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爲屬於幫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哪些行爲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

  一是相約飆車行爲。行爲人相約在道路上飆車,從而構成追逐競駛的危險駕駛罪的,由於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的實行行爲,因而是共同正犯。

  二是組織非法賽車的行爲。爲了賭博組織多人在道路上非法賽車的,組織者和參與者都是共同正犯,且組織者是主犯。

  三是鼓動他人駕車追逐競駛的行爲。比如乘車人鼓動、要求駕車人加快速度不停超車,或者他人出於某種目的鼓動駕車人駕車追逐競駛的,實施鼓動行爲的人可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教唆犯。

  四是勸酒或者共飲行爲。如果只是一般在一起喫飯,即使對醉酒駕車人有勸酒行爲,但僅僅是出於禮節性的,也不能作爲共犯論處。

  但若有以下三種情況則可能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

  1.在飲酒過程中,行爲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爲;

  2.行爲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爲;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爲。

  五是對醉酒駕駛不予勸阻的行爲。負有一定義務的人,明知駕車人是醉酒駕駛而不加勸阻,以致發生醉酒駕駛行爲的應認定爲危險駕駛的不作爲幫助犯。

  交警提醒

  在此,交警提醒廣大車主們,尤其是參加聚會應酬的,以下幾種情況需特別注意:

  1.不要強迫明知要開車的人喝酒!不要強行勸酒!

  2.不要向喝了酒的人出借車輛!

  3.不要指派、脅迫、教唆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

  對於那些醉酒後已經喪失自我照顧能力還要自行駕車回家的,同飲人應該在酒後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義務,不能明知其獨自駕車會發生危險仍放任這一行爲發生。畢竟,酒駕不僅可能會傷害自己。有時也會傷害到一個無辜的家庭。

  江南君說

  請一定謹記:

  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

  來源:萍鄉交警直屬大隊

  校對:李萌

  編輯:範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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