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綜合 胡亞慧

  澳大利亞人朱利安·阿桑奇,維基解密組織的創辦人,在厄瓜多爾駐英大使館藏身7年後,被英國人抓了。英國警方則表示,阿桑奇被捕與美國簽發引渡授權令有關。

  言下之意,我英國人抓了澳大利亞人,但背後指使的是美國人。

  當地時間4月11日,厄瓜多爾剛剛宣佈撤銷對阿桑奇的庇護,英國警察就進入大使館,逮捕了阿桑奇。2010年,阿桑奇在自家網站維基解密上公佈了大量美國政府關於阿富汗和伊拉克戰爭的機密文件,引起巨大轟動和爭議。

  阿桑奇遭捕後,美國司法部已經第一時間發佈引渡請求。由於他發佈了美國國務院的很多機密文件,一旦被引渡到美國,他將面臨35年的監禁或死刑。

  阿桑奇一案,在很多細節上和此前華爲全球首席財務官孟晚舟在加拿大被捕如出一轍。2018年12月1日,在加拿大轉機的孟晚舟突然被捕。兩起案件,抓人地點都不在美國,被捕者也不是美國公民,但被捕原因卻都是因爲美國的引渡令,也就是美國認爲對方觸犯了自己的法律,要求抓人。

  孟晚舟被捕後,美國司法部還宣佈今後孟晚舟被禁止到一切和美國簽訂了“引渡條約”的國家去旅行和工作。也就是說,美國的“長臂”可以延伸到所有和美國簽訂了“引渡條約”的國家。

  這一起起震動世界的抓捕案件,不由得讓人對美國的“引渡令”產生好奇。爲什麼美國讓加拿大抓人加拿大就抓人,讓英國抓人英國就抓人?

  公開資料顯示,美國和世界100多國有“引渡”協議,美國不僅可以在本國逮捕刑事嫌犯,甚至可以在世界100多國進行執法抓人。”因此,只要進入和美國有引渡條約的國家,就可能遭受美國的“長臂管轄”。

  “長臂管轄”則是美國肆意抓捕外國公民的一種霸道的法律依據。它源自美國的一個法律用語,通俗說就是,美國可以用自己國內的法律去約束別國的公民和企業,對他人進行裁決。

  近年來,美國依據國內法實施“長臂管轄”的案例屢見不鮮,而且其的“長臂管轄”呈現“越來越長”之勢,已廣泛運用到侵權、合同、網絡甚至家庭關係等不同領域。是一種典型的霸權主義,既有損他國的司法主權,也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美國要求英國逮捕澳大利亞阿桑奇之後,澳大利亞的老百姓就紛紛在網上表示抗議,並痛罵澳大利亞政府的不作爲。

  對於美國頻頻祭出的引渡令和越深越長的長臂管轄,你怎麼看,歡迎參與討論。

  (來源:亞太日報 APD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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