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別人參加考試,或者請別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都觸犯了我國《刑法修正案(九)》的有關規定,如果證據屬實,屬於代替考試罪,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這裡請注意,國家刑法規定的「考試」為由國家組織的考試,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比如職稱考試、駕駛證考試、研究生考試、高考、司法考試、會計師考試、公務員考試等。如果是學校內部組織的考試,不在法律制裁範疇。

但教育部對於大學生也有規範考試的規定,教育部規定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一律取消本次考試所有科目成績,並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高考、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相關處理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對參與作弊的在校大學生,還將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各個學校也有自己的校規來規定找槍手代考的問題。

所以,考試還是需要自己去檢驗自己的實力,從法律,從道德,從良心上講,都不建議找槍手代考。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如果找人代考,終歸會被發現。有時間走歪門邪道,不如自己抓緊時間好好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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