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时间】 跨越两届全国人大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在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次是刑诉法的第二次修改。

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介绍,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改是很成功的,使我国更加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在国际上反应也相当好。

此后,随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新加入了一些国际刑事公约。因此,2002年,十届全国人大感觉到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国内外形势的需要,准备第二次修改。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诉法再修改纳入立法规划,并准备在任期内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陈光中介绍说,当时,立法部门也做了一些努力,推出修改方案,方案也是征求过公、检、法、司等部门和学者、律师的意见,他当时也参与了。会议上,不少问题意见分歧比较大,立法部门感到拍板难度大。加之十七大召开在即,全国人大法工委于是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向后推延到十一届人大完成。

十七大以后,中央加强司法改革工作,不少问题涉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刑诉法再修改列入立法规划。2011年6月,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第九次专题汇报会披露,刑诉法将再修改。

【修改难度】 涉及到权力再分配

在我国刑事诉讼修改「按兵不动」的十几年来,我国刑法以通过「修正案」等形式做出了多次补充修订,使刑法体系和罪刑结构获得了进一步完善。

对此,陈光中说,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法不一样,比刑法修改的难度大。刑法修改主要是罪名、量刑方面的修改,对实务部门影响不大,容易取得一致意见。但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面比较广、内容比较复杂,比如涉及到权力的再分配、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实务部门往往各有自己想法。他举例说,在上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讨论修改刑诉法时,有些实务部门甚至认为他们的权力不应该被制约,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是否排除的争议都很大。这些复杂性和重要性决定了刑事诉讼法不能像其他法律那样很快完成。

陈光中介绍,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各个实务部门协调、沟通得都比较充分,听取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办案部门、律师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尽管对于拟修改的条款,实务部门不见得每条都同意,但从总体、宏观方面来看,基本取得了共识,最终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于部分认识不一致的问题,他认为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完善。

陈光中认为,一年的时间比较充分,刑诉法再修改的修正案,有望于明年3月的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从而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完成修法任务。

【修改倾向】 强化人权保障

对于刑诉法再次修改的内容,陈光中认为,「有相当力度地推进了刑诉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长期羁押、辩护失灵、辩护效力差、辩护率低、程序不公、实体不公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相当程度的解决。」

他认为,此次修法,辩护权这一部分是修改得最好的、最有亮点的,这包括侦查阶段辩护人身份的明确,对于律师法有关规定的进一步落实等。

与辩护权的变化相比,侦查权的变化也呈现既强化又限制。陈光中说,刑诉法再修改体现侦查权的强化的部分是,拟将秘密侦查权赋予侦查机关,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延长到24小时。侦查阶段重大案件全程录音录像、采取强制措施后要立即将嫌犯送到看守所等规定,则表明对侦查权的制约。

陈光中认为,整体来说,此次修改强化公权力的条文不多,强化人权保障措施力度,相对要大,涉及的面也更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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