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聯邦制國家,政權組織形式為總統制,實行三權分立與制衡相結合的政治制度和兩黨制的政黨制度。  政權組織形式  美國採用總統制,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  美國實行分權與制衡的原則,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分別由國會、總統、法院掌管,三個部門行使權力時,彼此互相牽制,以達到權力平衡。國會有立法權,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權否決,國會又有權在一定條件下推翻總統的否決;總統有權任命高級官員,但須經國會認可,國會有權依法彈劾總統和高級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任命並經國會認可,最高法院又可對國會通過的法律以違憲為由宣布無效。  國家結構形式  1776-1787年的美國為邦聯制國家。1787年制定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改國家結構形式為聯邦制。在建立統一的聯邦政權的基礎上,各州仍保有相當廣泛的自主權。  聯邦設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但有統一的憲法和法律,是國際交往的主體;各州有自己的憲法、法律和政府機構;若各州的憲法和法律與聯邦憲法和法律發生衝突,聯邦憲法和法律優於州的憲法和法律。美國憲法列舉了聯邦政府享有的權力,如徵稅、舉債、鑄幣、維持軍隊、主持外交、管理州際和國際貿易等。不經《憲法》列舉的其他權力,除非《憲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為州政府保留。  州的權力主要是處理本州範圍內的事務,如以地方名義徵稅,管理州內工商業和勞工,組織警衛力量和維持治安,等等。聯邦中央和地方的具體許可權,200年來不斷有所變化。  選舉制度  美國總統選舉實行間接選舉制。首先由各州選民投票選出本州選舉人(人數與本州國會議員人數相等),再由各州選舉人同時在各州首府投票選舉正、副總統。  議員選舉實行直接選舉制。眾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參議員最初由各州議會選舉,1913年生效的第17條憲法修正案規定,參議員也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州長、議員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員都由選民選舉產生。各級選舉一般都由兩黨包辦。為了保證兩黨的統治地位,一般實行」單名選區制「和」多數代表制「。  政黨制度  美國採用兩黨制。美國憲法雖然沒有規定政黨地位,但政黨是美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影響滲透於其他各種政治制度。兩黨制在美國成立聯邦初期就已萌芽,到南北戰爭後,兩黨制正式形成。  兩黨的主要職能是操縱和包辦選舉,特別是總統選舉。民主黨和共和黨兩黨長期輪流執政。美國政黨除兩大黨外,還有其他一些政黨,但它們都無法影響兩大黨輪流執政的地位。  公民權利制度  美國憲法和法律條文規定: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最終屬於人民;政府的權力不是絕對的,而是受憲法和法律限制的。  聯邦憲法和法律一方面規定公民享有人身保護、言論、出版、集會、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財產權和選舉權等權利;另一方面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公民的言論、出版、和平集會和請願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定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此外,各州憲法和法律對公民的權利也有規定。實際上公民的權利受制於個人擁有的財產,享有充分自由權利的只能是資產階級。  聯邦立法機構--國會  美國最高立法機關。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國會行使立法權。議案一般經過提出、委員會審議、全院大會審議等程序。一院通過後,送交另一院,依次經過同樣的程序。法案經兩院通過後交總統簽署;若總統不否決,或雖否決但經兩院2/3議員重新通過,即正式成為法律。國會還擁有憲法所規定的其他權力。如對外宣戰權、修改憲法權等。兩院均設有許多委員會,還設有由兩院議員共同組成的聯席委員會,國會工作大多在各委員會中進行。  委員會分為:  ①常設委員會,其數目各屆國會不盡相同,任期與每屆國會任期同為2年。影響較大的有:眾議院的議事規則、賦稅、撥款、軍事、司法、外交等委員會,參議院的外交、撥款、財政、司法、軍事等委員會。  ②特別調查委員會,為處理臨時或專門性問題而設立。  ③聯席委員會,需要作出與兩院共同有關的決定時成立。  ④調解委員會,其任務是擬定一個能為兩黨接受的議案。國會還設有總審計室、國會圖書館等附屬機構。  參議院  總統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及總統任命的高級官員須經參議院,參議院還有權審判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複選副總統。參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出,每州2名,實行各州代表權平等原則。現有議員100名。當選參議員必須年滿30歲,作為美國公民已滿9年,當選時為選出州的居民。任期6年,每2年改選l/3,連選得連任。副總統是參議院的當然議長。  眾議院  眾議院有權提出財政案和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複選總統。眾議員數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每州至少1名。按1929年《議席分配法》,將眾議員總數固定為435名,並根據聯邦商務部統計局每10年提供的各州人口變動情況,重新調整各州之間的議席分配。眾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必須年滿25歲,作為美國公民已滿7年,當選時為選出州的居民。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眾議院議長由全院大會選舉產生。  兩院議員長期連任現象極為普遍。議員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職務。  聯邦行政機構  聯邦行政機構,又稱行政各部、內閣各部。國務院居內閣各部之首,首腦國務卿為總統的主要外交顧問,負責全面指導、協調和管理美國對外事務,也是內閣頭號成員和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  內閣部實行部長負責制。部下面設司(局)、處。部內機構一般分屬兩類:業務管理機構和機關管理機構。由於各部的歷史發展和職責許可權不同,各部業務管理機構的設置差別較大。各部機關管理機構的設置大致相同,一般設有機關事務管理;人事、預算、財務和公共關係等機構,以及法律總顧問辦公室、監察長辦公室、受理與本部規章內事務的地方派出機構。部內的司(局)由助理部長(局長)領導、各處由助理部長幫辦領導。  國務院  國務院是聯邦政府主管外交併兼管部分內政事務的行政部門。1789年9月由外交部改組而成。它是美國政府中成立最早的部級機關,在政府各部中居首席地位。國務院的行政首長是國務卿,由總統任命(經參議院同意)並對總統負責,是僅次於正、副總統的高級行政官員。他還是總統外交事務的主要顧問,內閣會議和國家安全委員會的首席委員。國務院設有副國務卿、政治事務副國務卿、協調安全援助計劃副國務卿,以及副國務卿幫辦,助理國務卿等官員。國務院機構龐大,設有國務卿辦公室,主管非洲、歐洲、遠東與太平洋、拉丁美洲、近東和南亞地區事務的地區司,主管經濟與商務、情報與研究、法律顧問、公共事務的專業司;在世界各地設有許多大使館、代表團、總領事館、領事館以及駐聯合國代表團。  國務院的具體職責是:主管美國在全世界的大使和領事網以及涉外官員的工作,協助總統同外國簽訂條約和協定,安排總統接見外國使節,就承認新國家或新政府向總統提供意見等。  美國法院組織  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美國司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有:貫徹三權分立的原則,實行司法獨立;法院組織分為聯邦和地方兩大系統;聯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等等。司法組織法院組織複雜,分為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大系統,適用各自的憲法和法律,管轄不同的案件和地域。此外,還有國會根據需要通過有關法令建立的特別法院,如聯邦權利申訴法院等。法官實行不可更換制、專職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國沒有統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糾紛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審理外,各獨立機構也有權受理和裁決。  美國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構不分,聯邦總檢察長即司法部長,為總統和政府的法律顧問,監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聯邦最高法院審理重大案件時,代表政府出庭,參加訴訟。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採用辯論制,獨任審理;部分訴訟,特別是侵權訴訟等由陪審團裁斷,法官判決。刑事訴訟程序的特點是:聯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審團審查重罪起訴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得採納;廣泛使用審判前的「答辯交易」;辯護時,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師,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和被告律師相互對抗爭辯,法官不主動調查,僅起「消極仲裁人」的作用。司法審查制度作為聯邦原則正式確定,始於1803年聯邦最高法院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首席法官J·馬歇爾代表法院認為,「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憲法取締一切與之相抵觸的法律」,明確宣布國會1789年頒布的《司法條例》第13條違憲,從而確立了法院擁有審查國會通過的法令的職權,逐步形成司法審查制度。這一制度成為維護統治秩序,實行權力制衡的一種政治手段,以後為許多國家所仿效。美國的司法審查權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審理具體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審查對象除國會制定的法律外,還包括總統的行政措施。

推薦閱讀: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