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临时会 产业创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三读 。(图/记者屠惠刚摄)

▲立法院副院长蔡其昌敲槌三读 。(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为防止未经羁押或停止羁押之被告意图规避刑责而逃亡,立法院临时会3日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明定刑事诉讼案件被告于审判中许可停止羁押者,得命被告于宣判期日到庭。

由于过去有多起判刑定谳的贪污犯或经济犯弃保潜逃案例,如屏东县前车城乡长林锡章与公所办事员骆文宗,因贪污各被重判14年6月及10年2个月定谳,但最后却不见人影的状况。

有鉴于此,本次临时会民进党团针对《刑事诉讼法》中的防逃机制进行修法,列入讨论议案。本次修法重点在于健全防逃机制、增加羁押替代措施,避免再有犯嫌或判决定谳的被告潜逃,伤害司法公信力。

三读条文规定,法院许可停止羁押时,经审酌人权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维护,认有必要者,得定相当期间,命被告应遵守以下事项,包括定期向法院、检察官或指定之机关报到;接受适当的科技设备监控;未经法院或监察官许可,不得离开住、居所或一定区域;交付护照、旅行文件或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机关不予核发护照、旅行文件;未经法院或检察官许可,不得就特定财产为一定之处分等。

三读条文也规定,受罚金以外主刑之受刑人,而未经羁押者,检察官于执行时,应传唤之,传唤不到者应行拘提。此外,若经谕知死刑、无期徒刑、或逾两年有期徒刑,而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之虞者,得迳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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