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若開槍便有理由作合法拘捕

男子涉拒捕槍傷警員。資料圖片

31歲男散工去年3月在沙田公屋的家中與母親發生劇烈爭執,警方介入調停後嘗試制服他,但期間涉嫌伸手入對方槍袋內開槍,傷及一名年輕警員的右腿和手肘,其中一槍更貫穿事主的右邊大腿和小腿。男子否認意圖拒捕而使用槍械和意圖拒捕而射擊兩罪,案件經過十天的審訊後,5男2女陪審團於今午十2時40分開始退庭商議,並於下午4時半向法官提問,法官於下午5時許完成回答後陪審團繼續退庭商議。

被槍傷的警員。資料圖片

五男兩女陪審團欲得知「合法逮捕」的法律定義,以及被告拒捕而兩度開槍後會否令警方拘捕被告變得合法,邱智立法官回應指陪審團應考慮被告開槍時的「意圖」,而無論最初的拘捕是否合法,被告開槍射擊亦是過大暴力,被告一旦開槍便令警方有合理理由作出合法拘捕。

被告(中)涉拒捕槍傷警員。資料圖片

31歲報稱散工的陳俊鍵被控於去年3月15日,在沙田廣林苑茂林閣19樓室外走廊,意圖抗拒警員林煥欣拘捕而向他開槍。他亦被控於同一場合使用一支警用左輪手槍意圖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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