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老杜諞商業

  首先是返租年限的問題,目前,市面上比較流行的有3年、5年和10年。在實踐中採用比較多的是3年,5年的比較少,10年的就更少。

  個人建議是,要想保證項目安全度過返租期,讓開發商的收入真正落袋爲安。3年不夠,10年太長,採取5年是比較合適的。

  3年使用的比較多是因爲銷售定價,這個問題這裏不細究了。

  至於10年返租,理論上採用這種策略的開發商就是打算要做運營商的,銷售只是融資的策略而已。但是在實踐中,也有很多開發商是被代理公司或營銷人員給忽悠了,結果這些人拿了佣金走人了,而開發商根本沒有做好做運營商的準備,被套進來解不了套,痛苦不堪。

  因此,如果你是想做一個商場的經營者,但是你沒有固定資產投入的資金,那你可以採取10年返租的模式,通過投資人完成商場的投資,然後由你來運營。對於多數開發商而言,就是通過銷售變現,是不願意變成房東的,更何況在銷售返租模式下還是個二房東。

  01 銷售變現是不是越短越好?爲什麼說5年比3年要好呢?

  原因有三個:

  一、對運營團隊來講壓力太大。

  我們都知道一個商場的培育期是3——5年,在前3年租金很低,掉鋪率很高,而且經常發生抗租抗費事件,通過3年運營,商場可能剛剛結束混亂進入穩定狀態,這個時候如果面臨返租期結束,商場的租金水平和運營狀態都離投資人的期望有很大差距,很可能造成投資人的不滿,進而引發矛盾。

  二、不利於招商和品牌引進。

  在租戶中,零售業態一般是3年的租期,而餐飲業態是5年的租期,如果你採取的是3年返租,那麼就會限制你的招商範圍,只能招一些品牌和運營能力都比較低的餐飲進來,商戶質量低就會直接影響商場運營效果。

  三、不利於商業調整。

  做過運營的都會清楚開業之日就是你調整之始。如果你被租期限制住,就無法展開調整的手腳。結果是你不但招不到好的餐飲品牌,連零售業態你也無法調整。我們看到很多商場問題明明很明顯,但是始終都沒有改進,其實不是運營人員沒有發現,而是他動不了。只要前面的掉鋪了,後面可能補進來的商戶質量更差。這樣的商場運營曲線是在走下坡,越做越差。

  但如果商管公司手裏有五年的經營權,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這些問題。一個良性經營的商場到了5年時,表現是人氣旺盛,生意穩定,租金持續上漲。這時,就算還沒有達到投資者的租金期望值,至少經營狀況是他所滿意的。

  一般開發商不願接受5年返租期,主要是因爲定價問題,營銷部門會認爲返租5年會導致定價過高,超過市場承受度,從而形成了銷售阻力,導致無法完成銷售。

  如果不調整商鋪的銷售定價,採取實打實的返現,開發商必須做好貼補的準備,因爲按照市面平均8%的返租比率來講,運營團隊靠收租金,是很難達到這個收益的。

  有些開發商會按返租比例給運營團隊設定績效指標,這個是自欺欺人的做法,最終還是自己來吃苦果,甚至實際情況會更慘,因爲運營團隊爲了完成績效,會大幅度降低門檻,使大量劣質商戶進駐項目,這些商戶經營能力很弱,生意不好就無計可施,只會一鬧二逃,最後商場爲了追求高租金,反而連個低租金都實現不了。

  因此,理論上3年返租是最省事的做法,既不會讓價格太高,又沒有後續的包袱。但在實踐中,這樣做出問題的比例越來越高,很多項目在返租期滿後,都會激化矛盾,甚至導致開發商無法撤出,背上沉重的包袱。

  所以通盤考慮還是返5年更穩妥,雖然多付出了一些代價,但是能保證開發收益真正實現,返3年看似利潤最大化,但很可能你拿不到,拿到了也可能會吐出來。

  至於返租5年怎麼操作呢?當然,全部打進價格是不現實的,一般做法是採取“3+2”的模式,就是前3年打進價格,後2年另算。實踐中後兩年的做法有3種。

  第一種做法

  是把前3年的租金和後2年的租金加起來,在第四、第五年一起返給投資者,如果經營比較穩定的話,基本可以在後兩年達到每年8%收益的。這樣做的原因是你前3年的租金是淨賺的,但問題是前3年租金已經交給開發商了,你讓他再拿出來不太容易。

  第二種做法

  是採取租售結合的方法,這個也是我下面要談的租售比例的問題。通過把持有物業的租金補貼給投資者,實現其8%的投資收益。

  第三種做法

  比較複雜,但卻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方法,就是後兩年不按固定比例返租,而按實際租金1:9分成的做法。這種做法的難度不在於投資人不接受,因爲你是在籤銷售合同時一併簽署委託經營合同的,當時投資人根本不會考慮過細的事情。這種做法難在如何界定應該給每一個投資人返多少錢,因爲每個投資人投資的金額都不一樣。

  簡單的做法就是一對一,你的鋪子實際收了多少錢,就給你返多少錢。如果這樣做必須跟租售方案結合起來,因爲一個項目裏必然要有一些賺人氣的低租金商鋪,這一塊如果讓投資人來承擔的話,既不公平,又會引起矛盾,最佳的做法就是開發商自己持有這些客流型商鋪。但是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掉鋪怎麼處理。這個在合同裏有約定的話,處理起來有章可循。比如一年中由投資人承擔1——2個月的空鋪損失,再多就由開發商承擔。當然,如果模糊處理會引發矛盾,但是對開發商是有利的。因此,這塊要怎麼處理,就看每個開發商自己怎麼考慮的了。

  如果複雜的做法是把產權虛擬成股權,按照整個盤子的表單價確定總資產,然後每個投資人按照自己的投資金額確定虛擬股份,每季度按股份分紅。

  02 租售比例

  這裏說的租是指持有物業,通過收取租金獲取回報;售是指通過商鋪產權出售獲取回報。

  這裏的租售比例,跟萬達、龍湖商業項目中的租售比不是一個概念,在萬達、龍湖這些公司的商業項目中也有租售的概念,但是在這些項目中銷售只是爲了平衡現金流,是手段,持有才是目的。

  而在一個銷售型商業項目中,持有是爲了給項目銷售提供支撐,是手段,而銷售纔是目的。

  爲什麼要做這個區分呢?是因爲在不同盈利模式下,規劃設計的原則是不一樣的。

  在萬達、龍湖這樣的持有型商業項目中持有是核心,所以在設計時,黃金位置一定是用來做持有型物業的,而持有型物業無論是百貨還是購物中心,購物中心裏是鄰里型、社區型、區域型還是城市型,是能量中心還是奧特萊斯,都是有一定的體量規模和建築規範的,因此,不可能天馬行空地去隨意發揮,必須結合商業定位進行規劃設計。

  而銷售型項目,銷售纔是目的,這裏的持有是被動持有,因此持有的位置有可能處於黃金位置,但更可能是非黃金位置。

  至於持有物業的體量,不是從業態規範來考慮的,而是從是否足以拉動銷售和支撐運營來考慮的。

  除此之外,還要算賬,首先要算投入產出比,持有部分既然沒有銷售,成本就要轉嫁到銷售部分,這樣算出來的開發利潤金額是否能達到公司的期望值。其次,如果是按我的建議,做的是5年返租,還要計算租金收益和返租金額的平衡。

  第一個賬是“銷售收入—銷售部分的開發成本—持有部分的開發成本=項目的開發利潤”,這個數如果達到公司的期望值,那麼這個比例就是合理的。如果銷售收入不能覆蓋兩部分建築成本之和,就等於開發商最後沒有賺到錢,而賺了一堆低收益的物業,那這個開發就沒有意義啦。

  第二個賬是“5年的租金收益之和≥第四年+第五年的返租金額”,則表示不需要開發商額外進行租金補貼。

  在銷售型商業項目中,租售比例就是根據上面兩個賬,再結合項目定位和主力店、次主力店的規劃來確定的。,既然我是銷售型項目,我都賣掉不就完了,幹嘛還要持有一部分呢,而且持有的這部分商鋪的價值也不是很高。

  原因有四個:

  第一,商鋪銷售需要主力店作爲賣點。

  如果一個項目沒有主力店,全是小商鋪,只有兩種情況下可以賣得出去。一種情況是你處於城市核心商圈的黃金地段。另一種情況是你是社區底商,而且銷售價格也公道。除了這兩種情況,如果沒有主力店入駐,你的銷售說辭是很難讓客戶信服的。而主力店的特點是面積需求大,租期長,租金低,而且一般都會要求你產權統一。這樣的商鋪是很難銷售的。只有開發商自己來持有。

  第二,項目運營需要主力店來支撐。

  項目進入運營階段,主力店的作用是非常明顯的,因爲它自己具有強大的聚客能力,它自帶流量,並不依賴於項目本身的客流。

  比如鄭州寶龍城市廣場,它整體運營並不理想,但有一個區還是可以正常經營的,商鋪基本上還都能租出去,原因就是這個區有蘇寧、大商、冠軍溜冰場這些主力店存在。而另一個區則幾乎全部關門,就是因爲那個區的主力店倒閉,一直沒有新的主力店進駐,因此整個區缺乏客流發動機,所以導致全部關門。

  第三,還有個很現實的原因,就是你的銷售團隊根本就賣不完。

  如果你提前沒有規劃,最後高樓層商鋪、面積較大的商鋪、位置不好的商鋪全都賣不出去,都留在自己手裏了,就算你有銷控也沒有用,因爲銷售團隊要完成業績,他們很容易就放水了,就算你不想同意,現金流的壓力也會逼得你不得不同意。

  因此,與其這麼被動,不如主動規劃好,通過主力店把這些面積消化掉,同時,還給銷售和運營都提供了支撐。

  第四,可以穩定你的運營團隊,只要你有持有的部分,就算返租結束,你退出了運營,你的團隊還有事可幹,能繼續養着一隻自己的招商運營團隊,等你再有新的商業項目時,有現成的隊伍,不至於再重新組建。

  而且現在商業處於轉型變革的時期,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銷售型項目好的一點是不缺錢,當然,前提是銷售團隊要給力。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可以自己投資一些業態來自營,不但可以培養團隊,也是從開發商向運營商轉型的一種路徑,這樣做雖然承擔一些風險,但是可以使持有的店鋪收益最大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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