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武帝財政改革

來源:中國財政史十六講

一、背景

1、漢初,由於多年戰爭造成的國力疲弱,面對北部游牧帝國採取忍讓策略

軍事支出因此比較小,財政上能夠保持平衡

財政上軍事支出大幅提升,在不長時間內就把前幾代積蓄全部消耗殆盡,此時極度需要新的財源進行補充

2、同時在國內漢武帝也遇到國家治理中的平衡問題,就是如何抑制豪強的勢力,恢復政治秩序和社會失衡問題

這裡的豪強是一個統稱,包括「諸侯王、外戚、貴族、大臣、官僚、工商奴隸主等,他們憑藉權力或財富,享有免稅、免役特權」

3、漢初輕租重賦,貨幣形式的財政收入佔了大部分,民眾需要出售糧食或其他實物方能獲得貨幣,政府獲得貨幣後需要購買物資

由此導致商業活動頻繁發生

4、漢初民生凋敝,管理能力較弱,政府允許民間開發銅鐵鹽等自然資源,雖然法律上有賤商舉措,但沒有從經濟上限制工商業發展,商人勢力急劇擴張。商人勢力擴張引發的問題,為官僚、豪強地主、大商人一體的發展所加強

漢初規定,家資十萬才能為吏,將經濟精英納入權力體制內,這樣富豪地主大量進入官僚階層

雖然法律上工商業者不能為官吏,但富裕工商業者可以通過購買土地成為地主而進入官僚階層,或者與貴族、官僚勾結而獲得權勢

5、官僚貴族,也往往憑藉其政治特權,參與商業活動和土地兼并活動

這就形成了富商大賈、豪強地主與官僚貴族三位一體的社會階層

破壞了社會平衡,因為他們兼并土地行為導致農民大批流亡,威脅到社會秩序的穩定與政治的平衡

二、漢武帝財政改革措施

桑弘羊:漢武帝時期主要財經政策制定者與執行者

先後擔任大農丞、治粟都尉、大司農、御史大夫

先後推行:算緡、告緡、鹽鐵專賣、均輸、平準、幣制改革等,並組織大規模屯田戍邊活動

新皇帝即位後,因政治鬥爭失敗,桑弘羊被牽連至死

漢武帝財政改革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借貨幣改革之機,集權中央,奪取豪強財富

漢初經濟落後,統治力量薄弱,地方實力強大,樅陽政府出讓貨幣鑄造權來作為籠絡地方勢力條件,允許部分封國、貴族甚至寵臣自行鑄造錢幣

隨著經濟恢復商業繁榮,各地的官府、王侯、富商競相盜鑄,甚至摻假、減重,擾亂市場、破壞經濟秩序,更嚴重的是通過操縱官、私貨幣比率來謀取巨額利益

這些人,成為影響政治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勢力

首先推行的貨幣改革方案是單純斂財性質的,即白鹿皮幣和白金幣。規定王侯宗室在朝覲時,必須使用產自皇家上林苑的白鹿皮做的墊子,每張皮幣40萬錢。白金幣是用銀、錫合鑄而成,作價奇高,由中央政府專門向富商發行

然後又推行三銖錢、五銖錢改革

最後,桑弘羊主持新的幣制改革,諸侯之前所鑄的錢都不能用

中央政府壟斷了貨幣發行權,不僅增強了財政能力,削弱了豪強勢力

(二)以算緡告緡,增加財政收入,削弱豪強財力

算緡,就是對商人、手工業者征的財產稅

告緡,是以鼓勵告密的方式來打擊逃漏算緡的行為

漢武帝執勤啊,已經針對營業額(固定商鋪)或交易行為(流動攤販)徵收市租,並對特定財產(舟車)徵稅

漢武帝時將特定財產稅轉變為一般財產稅,就富人所擁有的動產(商貨、車船、牲畜等)、不動產(田宅等)以及奴婢,一律估價,折算為錢,按規定稅率徵稅

公元前119年,算緡錢發生質變,與告緡配合,成為打擊豪強的利器。

具體操作是:讓商人自報資產、車船、土地、奴婢等,對這些財產徵稅;禁止商人佔有土地;對隱瞞財產的,一旦告發,則沒收其全部財產,並罰戍邊一年;對主動告發者,以罰沒人財產的一半為獎勵。

短期內,算緡和告緡的效果奇佳: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抵破

不過顯然這種方式不能持久,告緡令推行五年後即由桑弘羊建議停止

(三)調整財政管理方式,實行鹽鐵專賣

在實際上無法禁止農民到禁地的情況下,原來山川池澤習慣共用,轉為容許農民進入,但在重要道口設置關卡,徵收商稅(過稅),或在市場設立市吏徵收市稅(住稅)

這樣的賦稅,在管理上從屬於王室財政

對鹽鐵等資源商品,也是這樣徵稅

公元前119年前後,中央政府進一步宣布對鹽鐵實行專賣制度

實際上實行的是一種對鹽鐵的全面壟斷,以謀取壟斷利潤的方式獲取財政收入

(四)其他財政改革措施

均輸法:以諸侯國向中央朝廷上繳的貢賦為底本、由中央政府所設立的官方商業機構從事地區間遠程販運貿易

具體內容為:

由中央政府在各地設立均輸官,在諸侯向皇帝進貢時,一部分質優、價貴或體積小的貢品,由均輸官直接運抵京師;其餘物資不再輸往京城,一律交給各地均輸官運到其他缺貨地方出售

表面理由是避免諸侯所供應物品價值低於運送京師運輸費造成的浪費,事實上是中央政府以此為借口開展官營商業活動,謀取商業利潤

平準:目的是調節物資供求、平抑市場物價波動

賣官鬻爵:

賣官:豪強獲取政治權力的手段,又是以權力進一步獲取經濟利益的前提

鬻爵:兼二者而有之,既可免刑,又可以免役,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因此被任命為官吏,或被作為社會榮譽

入錢穀贖罪:贖罪權是出售免刑特權,以若干金錢或穀物作為免收刑罰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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