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教育部官網發佈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禁止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規定一共五條,其中三條與校外培訓機構有關,如不得違法招收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開展全日制培訓,替代實施義務教育,不得以“國學”爲名,傳授“三從四德”等封建糟粕等。

  教育部指出,近年來,一些社會培訓機構擅自招收適齡兒童、少年,以“國學”“女德”教育等名義開展全日制教育、培訓,替代義務教育學校教育,極個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子女去培訓機構或在家學習,無正當理由未按法律規定保障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導致相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不能依法實現,妨礙了國家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嚴重影響適齡兒童、少年成長髮展,危害國家和民族未來利益。

  今年1月,歌星孫楠將女兒送進位於徐州的華夏傳統文化專修學校“華夏學宮”研習傳統文化一事引發關注,但有媒體報道,徐州市教育局表示,“華夏學宮”的業務範圍是非學歷的民辦培訓機構,只能從事培訓,不能從事全日制的面向中小學生的教學。此事曝光後,當地教育部門成立調查組進入“華夏學宮”展開調查。

  《禁止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若干規定》列出5條規定:

  一、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業務範圍從事培訓業務,不得違法招收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開展全日制培訓,替代實施義務教育。

  二、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不得誘導家長將適齡兒童、少年送入培訓機構,替代接受義務教育。

  三、校外培訓機構不得有違反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訓內容,不得以“國學”爲名,傳授“三從四德”、占卜、風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四、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要切實履行監護人職責,除送入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或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相關社會組織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組織學習替代接受義務教育。

  五、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因身體原因無法到校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不得擅自決定是否接受義務教育及具體方式,應當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可委託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對其身體狀況、接受教育和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能力進行評估,確定適合其身心特點的教育安置方式。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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