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99年12月10日院会三读通过行政院所送之「社会救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内政部部长江宜桦特别感谢朝 野政党不分党派,接力审查社会救助法修正草案,也感谢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关注。

      他强调,内政部未来将积极进行社会救助法修法相关配套及事前整备工作,包括相 关子法修订作业、细部作业规定及资讯系统更新等准备工作,期望社会救助法新制能在民国100年7月1日顺利上路,预估将有31.2万户、85.2万人纳入 社会救助法的照顾体系。

      内政部表示,此次社会救助法修正幅度相当大,在考量各乡镇市区公所基层审查实务执行的可行性,于社会救助法修正通过后,必须有充足的时间研订相关子法以及 作业规定、修正审核相关资讯系统,以及各乡镇市区公所审查人员的讲习训练等,实务上在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条文后,必须有至少6个月的时间进行相关的准备工 作,才能周延。

        内政部指出,本次修法效益初步估计约可增加照顾低收入户2万1千户(5万4千人),较目前11万户增加约19%,另外界定「中低收入户」纳入照顾,估计约 18万3千户(53万6千人),合计增加20万4千户、59万人,未来将有31.2万户、85.2万人纳入社会救助体系获得照顾。

       因应本次社会救助法修正,各机关需新增(或修)订之子法及相关作业规定主要有三大类,分别由内政部、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以及各县市政府订定。

       其中内政部 需新增(或修)订之子法及相关作业规定,包括:研订身心障碍致不能工作范围等7个子法规;

       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新增订之子法规共6个,包括:未产生经济效益之 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认定标准等4个子法,分别由经济部水利署、行政院农委会及环保署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就涉及各主管业务项目订定认定标准;

       新增低收入 户住宅补贴措施(由内政部营建署主责);

        新增低收入户及中低收入户减免学杂费规定(由教育部主责)。

        各直辖市、县(市)政府需新增(或修)订之子法及相关 作业规定,包括:低收入户参加自立脱贫措施增加收入免计入期间及额度规定等7个子法或作业规定。

       内政部表示,为妥善因应低收入户相关审核标准的放宽,以及新增中低收入户资格审查的资讯系统修正的招标、公告以及资讯系统上线前测试等相关准备工作,内政 部预定于近期再度邀集各县市政府及相关机关进行各项细部作业讨论,并积极展开办理基层审核人员(含县市政府及乡镇公所人员)的相关宣导、教育训练以及讲 习,让各县市受理申请的基层人员了解新制的规定,让相关申请审核作业能顺利进行,以审慎周全的准备维护民众权益,并落实行政院透过此次修正社会救助法,以 扩大照顾弱势民众的政策方向。

       「社会救助法」修正重点如下:

        1.检讨最低生活费订定方式:以当地区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数之60%定之,较现行以平均消费支出60%为宽,可使更多的弱势家庭得到照顾,又订定年度 变动未达5%以上,最低生活费不予调整,以维持其稳定性。

        2.增订中低收入户之规定,扩大弱势照顾范围:将最低生活费1.5倍以下,未符合低收入户资格之经济弱势家庭的保障予以法制化,并提供全民健康保险费、学 杂费减免、特殊项目救助以及经济发生重大变化时之短期生活扶助等补助。

        3.放宽家庭应计算人口范围,有利于弱势者通过审查:将兄弟姐妹排除不列计;对于未设有户籍之外籍配偶与大陆配偶,以及无监护权且未扶养单亲家庭未成年子 女之父或母也排除不予计算,使弱势个案能获得协助。

       4.强化工作收入之审定程序,并放宽认定:明定已就业者之工作收入依序核算,有工作能力未就业者如参加政府主办或委办之全日制职业训练,其失业或参加职训 期间得不计算工作收入。针对就业较弱势人口且未能提供薪资证明及财税资料者,中高龄及未成年人之所得核算为一般劳工或基本工资的70%,身心障碍者核算为 55%,避免因高估其工作所得,致其丧失救助资格。增订55岁以上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媒介工作3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参加政府主办或委办全日制职业训练期 间,不计算工作收入。

       5.放宽家庭财产计算范围,以反映真实状况:对于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下列土地,可排除于家庭财产之不动产计算范围内,包括:未产生经济效益之 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严重地层下陷区之农牧用地及养殖用地、因天然灾害致未产生经济效益之农牧用地、养殖用地及林业用地,以及依法公告为污染整治场址。

        6.放宽工作能力之认定范围:25岁以下就读大学院校以上进修学校以外学校致不能工作、因照顾特定身心障碍或罹患特定病症之家属致不能工作,以及怀胎期间 经医师诊断不宜工作者等情形排除计算,有利于审查通过。

       7.新增社会救助通报机制及救助专户:增订教育人员、保育人员、社会工作人员、医事人员、村(里)干事、警察人员因执行业务知悉有需要救助者应通报直辖 市、县(市)主管机关处理,以提高社会救助之可近性。另依本法请领之现金给付或补助得开立专户储存,不得抵销、扣押、供担保或强制执行,以保障低收入户及 中低收入户之基本生活费用不被扣抵,落实本法救助目的。

       8.强化低收入户及中低收入户工作福利诱因,鼓励低收入户积极自立脱离贫穷:增订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低收入户及中低收入户应提供就业辅导措施及授 权条款,得将因就业而增加之收入,免计入家庭总收入,最长以3年为限,并得再延长1年,以鼓励参与劳动市场,获得稳定工作。对于参与脱贫措施之低收入户因 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得免计入家庭总收入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年,并得再延长1年,以提供促进其自立发展的诱因机制。

       9.新增住宅补贴措施:包括低收入户可优先入住由政府兴办或奖励民间兴办,用以出租予经济或社会弱势者居住之住宅;承租住宅租金费用;简易修缮住宅费用; 自购住宅贷款利息;自建住宅贷款利息;其他必要之住宅补贴,以照顾低收入户得到适宜之居所及居住环境。

        10.强化游民辅导机制:增订如发现有游民不愿接受安置者,地方政府应予以列册并提供社会福利相关资讯。另增订以直辖市、县(市)为单位,并结合警政、卫 政、社政、民政、法务及劳政机关(单位),建立游民安置辅导体系,并定期召开游民辅导联系会报,以强化游民之安置及辅导功能。

         11.新增中低收入户提供短期生活扶助:于国内经济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时,中央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针对中低收入户提供短期生活扶助,由政府积极介入提供 中低收入户家庭适时的协助,以有效预防其落入贫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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