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級實施建設項目領域告知承諾制行政許可事項劃分表

序號

審批部門

審批事項名稱

設定依據

是否實施告知承諾制

理由

項目

子項

1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覈准

不跨市、縣河流上建設的水庫項目

【國務院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備註1:鑒於投資體制改革正在進行,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行政許可仍按國務院現行規定辦理。【國務院決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一)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覈准。

1、工信、環保、水務、地震等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與其簽訂承諾協議書,並簽署初步審查意見。發改部門根據簽署意見進行非正式立項批文,即實施發改部門告知承諾制。2、對可能產生較大能耗或者環境影響大的建設工程項目,或者發改委公佈的「負面清單」內的建設工程項目,仍按法律法規規定程序審批。

涉及市、縣內水資源配置調整的水事項目

企業投資33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網工程

市轄區內輸氣管網項目

二級以下技術等級的幹線公路項目

自治區規劃內的獨立中小橋樑項目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項目

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

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

工信、環保、水務、地震等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與其簽訂承諾協議書,並簽署初步審查意見。發改部門根據簽署意見進行備案,即實施發改部門告知承諾制。

《覈准目錄》以外的其他企業投資項目

2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的核準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覈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覈准部門審批、覈准。

屬於開工建設前置條件,主要指政府投資項目和政府補助的企業投資項目招投標事項,建議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3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與審查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年)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和核準的機關不得批准或者覈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建議對於能耗低的建設工程項目,可以將能評由項目立項前提報延遲至施工許可前提報。如房地產、倉儲物流業、雲計算等建設項目工可實施告知承諾制。

4

在電力設施周圍或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作業的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二條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經批准並採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能現場辦理,且一旦造成後果無法通過監管來矯正的審批事項,建議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5

市公安局

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批准

【行政法規】《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6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准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能現場辦理,且一旦造成後果無法通過監管來矯正的審批事項,建議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6

影響交通安全的佔道施工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三十二條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能直接辦理的審批事項,建議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7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及備案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8年修訂)第十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部分實施

由消防部門按照不同類別劃分實施告知承諾制。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驗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8年修訂)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為建設項目正式驗收階段,建議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8

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

在宗教活動場所改建、新建建築物的許可

【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第二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應當事先徵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和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國務院決定】《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第75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審批;第76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辦陳列展覽審批;第77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拍攝電影電視片審批。

規劃、文物、建設、消防、環保等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與其簽訂承諾協議書,並簽署初步審查意見。宗教部門根據簽署意見進行非正式審批,即實施宗教部門告知承諾制。

9

市國土資源局

土地使用許可

臨時用地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在項目已簽訂土地成交確認書(不包括備案類項目)後,建議實施告知承諾制。

國有存量建設用地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三條經批准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許可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變更使用權類型的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批准許可權內的農業開發用地審批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653號修改)第十七條第二款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10

市環境保護局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法律明確規定為覈准前置條件.建議園區基礎環評已審批或者對於環境影響小的建設工程項目,可以將環評由項目立項前提報延遲至施工許可前提報。如房地產、雲計算、倉儲物流業、社會公益事業等建設項目工程。

11

市環境保護局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含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驗收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

【行政法規】《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3號)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為建設項目正式驗收階段,不宜採取告知承諾制。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驗收

【部門規章】《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2005年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根據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作為環境保護設施的組成部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不是所有的投資項目都需辦理的審批事項。同時,為建設項目正式驗收階段,建議不實施取告知承諾制。

12

排污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該審批事項能夠通過事後監管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建議實行告知承諾。

13

關閉、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覈准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該事項一般因企業停產、停業而需同時停止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的審批。建議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14

夜間施工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屬於可以直接辦理的事項,並且審批後無法通過監管來矯正的審批事項。建議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15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1年修正)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項目法人依據發改部門覈准文件及環保、工信、安監等部門審查意見即可辦理開工許可手續。建議實施告知承諾制。

16

燃氣設施改動審批

【行政法規】《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0年國務院令第583號)第三十八條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准。

項目單位在提交申請材料齊全及改動施工圖後,建議按相關程序實施告知承諾制。

17

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批

【行政法規】《城市供水條例》(1994年國務院令第158號)第三十條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規劃部門在為項目建設單位辦理規劃許可時應一併考慮後與其簽訂承諾意見的,建議住建部門根據規劃部門意見實施告知承諾制。

18

人防工程建設和使用審批

人防工程拆除、補建或補償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並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

該審批事項能夠通過事後監管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同時,不會產生嚴重後果,建議實行告知承諾。

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項目審批

【國務院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2001年)第九條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民用建築,必須依法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和規劃、計劃、建設等部門搞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覈批準,建設、消防等部門不能辦理相關手續。

人防工程建設和使用審批

人民防空工程立項、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審批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5年修正)十三條人民防空指揮工程,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修建;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有關部門負責組織修建;各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由本單位負責修建。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立項、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第十四條附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其設計方案應當經所在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第十五條計劃、規劃、建設部門在審查批准城市民用建築項目時,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的的進行審查;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規劃建設部門不得頒發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

該審批事項能夠通過事後監管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同時,不會產生嚴重後果,建議實行告知承諾。

人防工程口部附近及人防工程安全範圍內施工審查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5年修訂)第二十條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築物,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

18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人防工程建設和使用審批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拆除審批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5年修訂)第二十五條人民防空警報設備設施在安裝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方便條件,警報網點的設備用房由所在單位建設、維護和管理。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

該審批事項能夠通過事後監管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同時,不會產生嚴重後果,建議實行告知承諾。

人防工程易地建設審核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5年修正)第十二條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因地質、施工等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建設單位必須報同級「結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統一修建。收取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費,必須使用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資金全部上繳財政專戶,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該審批事項能夠通過事後監管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同時,不會產生嚴重後果,建議實行告知承諾。

19

市規劃管理局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覈准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覈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法律明確為覈准前置條件。建設項目確定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選址意見為建設的先決條件,不宜實施告知承諾制。

20

規劃許可

建設用地規劃(含臨時)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覈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覈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覈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製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臨時建設應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根據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議對這兩項許可實施告知承諾制。

建設工程(含管線、臨時)規劃許可

21

市規劃管理局

應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批

【行政法規】《城市供水條例》(1994年國務院令第158號)第三十條應工程建築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在辦理規劃許可證的時候可以實施告知承諾制。

22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確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年修改)第三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建設項目實施告知承諾制。

23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進行相關活動的審批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

【行政法規】《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24號)第二十八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此三項許可一般屬於政府建設項目,大多數需政府撥款後實施,建議暫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審批

【行政法規】《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24號)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對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歷史建築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

【行政法規】《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24號)第三十五條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4

市交通運輸局

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範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活動審批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十九條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範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樑安全的設施。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內,確需進行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會同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該事項為不常用審批事項,且直接涉及到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建議不採取告知承諾制。

25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二條公路綠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該事項一般由政府實施,且採伐後需要需要補種,建議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26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批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修改)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7年建設部令第160號)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項目基本符合審批條件,在申請人作出承諾後先予以審批通過。建議實施告知承諾制。

27

涉路施工許可和驗收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五條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須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該審批事項能夠通過事後監管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建議實行告知承諾。

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佔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佔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佔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27

市交

通運

輸局

涉路施工許可和驗收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利用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涵洞鋪設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五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43號修改)第二十八條修建跨越公路的橋樑、渡槽、架設管線等,應當考慮公路的遠景發展,符合公路的技術標準,並事先徵得當地公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

該審批事項能夠通過事後監管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建議實行告知承諾。

在公路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五條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建設。【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43號修改)第三十條在公路上設置交叉道口,必須經公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批准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六條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前款規定的建築控制區的範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建築控制區範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

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批准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和公路修復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明顯的標誌、標線。

為建設項目正式驗收階段,不宜採取告知承諾制。

28

市交通運輸局

改變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用途或者將其作報廢處理批准

【行政法規】《國防交通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第二十一條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管理單位,必須加強對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改變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用途或者將其作報廢處理的,必須經管理單位的上一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准。

屬於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許可,建議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29

佔用國防交通控制用地批准

【行政法規】《國防交通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第二十三條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經批准的預定搶建重要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土地作為國防交通控制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佔用國防交通控制用地。

屬於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許可,建議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30

市水

務局

市水

務局

取水許可

【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2006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二十一條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覈准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文件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覈准該建設項目。

部分實施

行政法規明確為覈准前置條件。建議對用水量5萬方以下的建設項目可實施告知承諾制。如雲計算等。

31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9年國務院令第548號修改)第172項: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項目基本符合審批條件,在申請人作出承諾後先予以審批通過。建議實施告知承諾制。

32

水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同意書審查(含防洪規劃和流域綜合規劃)

水工程建設項目流域綜合規劃審查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9年修改)第十七條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應當符合防洪規劃的要求;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前款規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第十九條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准前,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准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第四十五條在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邊界河流上建設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符合該流域經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批准。

法律明確為覈准前置條件。水務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與其簽訂承諾協議書,並簽署初步審查意見。建設項目單位可先進行立項,相關審批要件需在開工許可前辦理完畢。建議實施告知承諾制。

水工程建設防洪規劃同意書審查

不同行政區域邊界水工程批准

33

市水務局

市水務局

入河排污口設置同意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四條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利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第三十四條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徵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設置排污口企業多為排污重點企業,因嚴格實施監督管理制度,不適合實施告知承諾制。

34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工程施工許可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橋樑、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水務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與其簽訂承諾協議書,並簽署初步審查意見。建設項目單位可先進行立項,相關審批要件需在開工許可前辦理完畢。建議實施告知承諾制。

河道管理範圍內有關活動審批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一)採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四)在河道灘地開採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修建跨河、跨渠(溝)、臨河、臨渠(溝)工程許可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第十一條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保留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行政法規明確為覈准條件。水務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與其簽訂承諾協議書,並簽署初步審查意見。建設項目單位可先進行立項,相關審批要件需在開工許可前辦理完畢。

35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三條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禦措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在蓄滯洪區內建造房屋應當採用平頂式結構。

法律明確為覈准前置條件。建議入園做整體性洪水影響評價,建設項目實施告知承諾制。

36

市水

務局

市水

務局

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以及城市建設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窪地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五條從事工程建設,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0項「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

絕大多數屬於政府辦理事項,且在我市屬不常發生的審批事項。建議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37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08年修訂)第四十一條直接從河道、湖泊、水庫、溝道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按照規定應當申請取水許可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製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單位未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其取水許可申請和水土保持方案。建設單位未提交取水許可申請書面審查意見及經審查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批部門不得批准該建設項目。

部分實施

38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及驗收審批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二十五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製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製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製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製和審批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二十六條依法應當編製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製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法律未明確為覈准前置條件,但明確為開工前置條件。建議對入園企業進行總體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後,對水土流失影響小的建設項目可實施告知承諾制。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驗收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二十七條依法應當編製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為建設項目正式驗收階段,建議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39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批准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08年修改)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依法在其本集體所有土地上修建小型水庫,應當符合所在流域、區域的水資源綜合規劃,按照以下規定,經審查同意後方可開工建設:(一)水庫庫容在一百萬立方米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水庫庫容在一百萬立方米以上(含一百萬立方米),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絕大多數屬於政府辦理事項,且在我市屬不常發生的審批事項。建議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40

整治航道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5年修改)第二十條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需要,並事先徵求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整治航道,應當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並事先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絕大多數屬於政府辦理事項,且在我市屬不常發生的審批事項。建議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41

市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局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5修正)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並經覈定公佈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在批准前還需徵求上級意見,且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建議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42

建設工程選址實施文物原址保護及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的審批

建設工程選址實施文物原址保護的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建設工程選址,應當儘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儘可能實施原址保護。第二款條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並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文物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與其簽訂承諾協議書,並簽署初步審查意見。建設項目單位可先進行立項,相關審批要件需在開工許可前辦理完畢。建議實施告知承諾制。

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的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對未覈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此項許可一般屬於政府建設項目,大多數需政府撥款後實施,建議暫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43

臨時佔用公共體育設施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公共體育設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佔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批准,並及時歸還;按照城市規劃改變體育場地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行擇地新建償還。【規範性文件】《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第九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寧政發〔2013〕84號)附件1目錄第70項:臨時佔用體育場地、設施審批;下放到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可以直接辦理的事項,建議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44

市農牧局

70公頃以下草原徵佔用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修訂)第三十九條因建設徵用集體所有的草原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因建設使用國家所有的草原的,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草原承包經營者給予補償。因建設徵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應當交納草原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用於恢復草原植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復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除國家的產業政策,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或者對所在地生態環境、畜牧業生產和農牧民生活不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等情況的項目建議實施告知承諾制。

45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危險化學品及冶金等工貿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及冶金等工貿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改)第二十九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第三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審查結果負責。

是覈准前置條件,因危險化學品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業和領域,且沒有納入「先證後照」的範圍,建議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生產、儲存危險物品及冶金等工貿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45號修訂)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部門規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暫行管理辦法》(2015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改)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覈准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第七條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四)金屬冶煉建設項目;(五)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以下簡稱化工建設項目);(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5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改)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是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分級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有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實施。建設項目未經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

46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和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和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訂)第三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部門規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2015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7號修改)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覈准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第七條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第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建設項目審批、覈准或者備案的文件;(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五)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是覈准前置條件,因非煤礦山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業和領域,且沒有納入「先證後照」的範圍,建議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47

職業衛生服務機構資質認證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防護設施設計審查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1年修訂)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議除嚴重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行業除外,其他的可實施告知承諾制。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及備案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1年修訂)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該建設項目。

48

市林業生態建設局

市林業生態建設局

佔用城市規劃綠地、城市已有綠地審批

【行政法規】《城市綠化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佔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佔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該事項可現在辦理,建議不採取告知承諾制。

49

臨時徵佔濕地的審批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2008年)第二十七條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濕地。因國家和自治區重要建設項目確需佔用濕地,改變濕地用途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部門規章】《濕地保護管理規定》(2013年國家林業局令第32號)第三十二條工程建設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濕地。確需徵收或者佔用的,用地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給予補償。

50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

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佔用林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第十六條勘查、開採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二)佔用或者徵收、徵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採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面積低於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佔用或者徵收、徵用重點林區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四)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內將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如數退還。第十七條需要臨時佔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臨時佔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並不得在臨時佔用的林地上修築永久性建築物;佔用期滿後,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第十八條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佔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修築其他工程設施,需要將林地轉為非林業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建議以區域(園區)一次性使用林地審核審批取代單個項目審核審批後,需要進一步辦理單項審批的可實施告知承諾制。

建設項目臨時佔用林地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佔用林地

51

市林業生態建設局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及其它項目的綠化規劃設計方案審批、綠化竣工驗收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及其它項目的綠化規劃設計方案審批

【行政法規】《城市綠化條例》(1992年國務院令第100號)第十一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林業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與其簽訂承諾協議書,並簽署初步審查意見。建議實施告知承諾制。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及其它項目的綠化規劃綠化竣工驗收

【行政法規】《城市綠化條例》(1992年國務院令第100號)第十六條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綠化工程竣工後,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為建設項目正式驗收階段,建議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52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樹木的審批

【行政法規】《城市綠化條例》(1992年國務院令第100號)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第二十四條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承擔修剪費用的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是,應當及時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若因建設或綠化改造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樹木可實施告知承諾制,若因死樹或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可直接辦理,不採取告知承諾制。

53

市城市管理局

市政設施類審批

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

【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二十九條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建設。

屬於可直接辦理或者現場辦理的審批事項。建議不實施告知承諾制。

佔用、挖掘城市道路許可

【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三十條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方可按照規定佔用。經批准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佔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清理佔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按照規定挖掘。

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

【國務院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9項: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實施機關: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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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設需要拆除、移動佔用環境衛生設施的審批

【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第二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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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許可

【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備註:共涉及15個部門,55項行政審批事項,88個子項。建議實行告知承諾制的47項,暫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4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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